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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0:02:19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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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展示牌、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四)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财政、环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铁路桥等桥梁使用安全的;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者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灯光照明设施,采用新型材料制作,并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做到美化、亮化。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一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使用。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以及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委托人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竞买人应当符合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或者具备发布户外广告条件。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按规定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户外广告设置权移交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占用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和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者应与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阅在该场地、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建设以及拍卖等成本性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或者登记证明;

  (三)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间、规格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

  本办法实施前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拆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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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座谈会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尜司)、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精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一九九二年起 ,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巷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谫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3.单一由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生立管理委
员会,管委会是业主。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妈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以及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 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剩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理、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给级政府要为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并搞好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由和自行筹措的资金次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合生产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内由业主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 袼难樽手っ鳎?出具认可业主自主立项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业主从事建设,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业主如果认为无法按审批部门要求的内容执行的,可通过主要投资方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业主未提出修
改意见和未提出撤销申求的,将视为业主同意政府部门的意见,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合生产条件,应按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承诺范围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投资应纳入计划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投资及经营信息资料。项目建成后,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第十六条 在保证质量 、工期和效益的前提下 ,项目建成验收以后,按审批的概算,节约的建设资金由业主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其它资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归还银行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概算的投资,由业主自行筹措。巷目建成偷产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的,业主必须将留归项目和留瑰企业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还款,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新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9日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3〕136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庆节即将来临。据预测,“五一”黄金周由于非典型肺炎影响而被压抑的旅游需求很可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释放,旅游规模将超过以往。“十一”黄金周后,又将迎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庆节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通和旅游安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长江沿线尤其是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的重点。要认真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排查,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既要组织各类运输企业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日前召开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紧整治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安排专人进行合理的人流量疏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游客发生危险行为。
四、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检修,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五、产煤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36号明电,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十一”前,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国办58号文件下发以来发生过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和3人以上事故的国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要立即关闭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停产检修,保证煤矿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做好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同时监督企业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近期水害事故上升的势头。
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家庭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置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在学校生产烟花爆竹。
七、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加强管理,特别要狠抓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
八、要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炸药库、采石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的管理,严防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以及关闭取缔矿井死灰复燃。要加强西气东输工程等大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省(区、市)于2003年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国庆节假期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