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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35:11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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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并且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为克服目前的困难,把改革和建设推向前进而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广大团员青年的理解和支持,因此,通过生动的形势教育,使党的正确主张成为广大团员青年的共同认识和积极行动,是共青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确保形势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形势教育不同以往,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心内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整个教育要围绕这一主题,向广大团员和青年讲清十年改革的成就、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党中央所采取的方针、政策、措施。要使团员青年认识到,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既要坚决克服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困难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而存在的过热、过急情绪,又要解决因看不到形势发展的积极方面和有利条件而出现的信心不足问题。要让大家懂得,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不是改革的停顿,而是调整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等等,为全面深化改革、稳定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它本身的许多措施也是进行调整、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形势教育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实事求是地把成绩讲够,把困难讲透,把办法讲明,把前景讲清。引导团员青年用科学的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判断形势,正确评价改革十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看待当前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正确理解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正确认识自己在改革中的位置和责任,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二、形势教育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解决实际矛盾,避免不负责任、不触及青年思想热点和难点的做法。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是物价上涨、分配不公和党政机关中某些腐败现象等问题。进行形势教育要着重说明这些问题。要从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正确解释物价上涨的原因和国家为控制物价上涨幅度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分析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由来,使大家认识到,有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缺乏经验带来的,要通过改进工作、完善政策、严肃法纪去解决,有些问题属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深化改革去解决。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整顿流通环节的措施和行动,认真宣传搞活企业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有效供给的经验和成果,有选择地宣传党为消除各种违法、腐败现象进行的斗争和取得的进展,用事实说明党的决策的威力,用事实解除青年中存在的各种思想疑虑,用事实赢得广大青年对党和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三、开展形势教育,要因地制宜,适合青年的特点,体现共青团工作的特色。各级团组织要在形势教育的总要求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主题教育活动,如“我与改革共命运,我为改革献青春”、“改革与青年”、“深化改革与团员责任”、“我为改革献一计”、“假如我是厂长、经理”、“三看三比”(看衣着款式、看家庭摆设、看餐桌变化,比改革精神、比全局观念、比劳动贡献)等等,通过正面讲解、平等讨论、民主对话、社会调查、演讲、辩论、答疑、征文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把形势教育工作做到青年心里,真正为他们所接受。团的领导干部要主动到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中去,开展谈心和对话活动。团中央将编发形势教育宣传材料,供各地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使用,各地也可编发一些联系当地改革和建设实际的生动的“乡土教材”,为青年答疑解惑。《形势与任务教育》一书也即将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公司发行,各地可以订购。在形势教育中,要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手段。青年报刊的宣传要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治理、整顿、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为原则,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引导舆论、教育青年的作用。在对团员青年进行形势教育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全团重视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团组织特别要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形势教育中的导向作用,在推进团的改革进程中,大胆探索,逐步建立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能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优势,符合青少年成长的客观规律,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开放性、灵活性的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新体制。

  四、生动的形势教育要同动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和进行诚实的劳动创造融为一体,交相为用,以生动的形势教育调动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反对腐败现象和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促进共青团社会监督和诚实劳动创造这两项任务的落实。要把形势教育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理想道德纪律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发挥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对青年的鼓舞、凝聚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有利的社会心理环境。各级团组织要代表青年利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与青年之间的协商对话渠道,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作用。要用“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鼓舞青年,增强青年一代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责任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艰苦奋斗,用诚实的劳动和创造,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无愧于未来的贡献。

  五、在团员和青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生动的形势教育,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之一,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形势教育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部署、有重点、有检查、有指导。要积极配合党政部门把对团员青年的形势教育工作抓紧抓实。当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城市,首先抓好县以上各级团干部的教育,各省、区、市要利用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帮助团干部和骨干学好改革理论,了解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全面情况,进一步增强形势教育的信心,在此基础上,深入下去,做好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团员青年的工作,然后再向农村和其他方面展开。各地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对形势教育的调查研究和服务、指导工作,及时反映青年思想动态、抓好典型,在实效上下功夫。各地要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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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江西省政府《关于同意萍乡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试点的批复》(赣府字〔2008〕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联系制度,研究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同时,应主动为缴纳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条  缴纳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户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地税机关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管户。
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登记底册、分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比对,有效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管户。
第十条  缴纳人应当按规定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该收据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凭证。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或核定产量。
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吨5元。对煤炭平均发热量低于2000大卡的原煤开采单位,经申请并由市煤冶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批同意,可以减为按每吨4元的标准计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具体计征公式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额=征收标准×原煤实际产量或核定产量
第十四条  缴纳人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实行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的,申报缴纳的期限为每月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不能按月申报缴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次或者按日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其中,属市本级地税机关征管的,应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方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第十八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缴纳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为征收依据。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缴纳人,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缴纳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方式。
第十九条  对实行核定产量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煤炭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对由委托站(卡)综合征收税费的缴纳人,可以按站(卡)统计的煤炭运送或转移数量核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定或统计的产量;
3.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的开采、销售数量;
4.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5.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6.按生产工人工资或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3.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数量。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严谨科学、程序公开的原则核定产量,产量核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为简便征管,征纳双方可以依照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环节、计税依据、核定方法、缴纳期限,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一并进行申报缴纳和征收。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时,必须给缴纳人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缴纳人以取得的专用收据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解缴入库。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置过渡帐户。
第二十四条  缴纳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人合并时未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缴纳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缴纳义务;缴纳人分立时未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分立后的缴纳人对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管的审计监督,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应收尽收和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申报缴纳情况纳入纳税评估和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内容。日常检查由主管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地税稽查机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导游网络管理系统”自2002年2月南京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实施以来,目前已完成了全国31个省份的安装、调试和联网工作,形成了以国家旅游局为中心,各省区市旅游局为核心节点,连通地市旅游局的全国性管理网络。根据《国家旅游局党组2004年工作要点》和《2004年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中关于“加快导游管理网络建设,早日实现全国联网,‘五一’黄金周前进行联网大检查”的要求,国家旅游局计划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进行全国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网络检查
  为了检查城市、省、国家三级网络是否畅通,及时了解和解决网络中技术、操作、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4月20日前,请各省市旅游局首先进行联网自查,将检查所得的信息及时上传,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国家旅游局。
  第二步:实地检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旅游局组织检查人员,深入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餐馆等旅游团队活动的场所,按照导游计分制管理规定,对导游进行大检查。
  国家旅游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城市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年检等操作规范情况;手持机、各站点间数据同步情况;导游计分制检查情况等。
  二、检查要求:
  1、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检查员2185名,已上传检查记录数26194人次。各省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导游计分制检查员卡管理办法》(旅质监发[2004]1号)的规定,在4月20日前按比例配齐手持读卡机和检查员卡。
  2、“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检查人员的检查率和手持机的使用率,国家旅游局将及时公布各地检查情况。
  3、各地旅游局专用服务器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保证开机,指定固定电话,设置固定的公网IP地址,定时对导游员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维护和审核,以保证城市、省级旅游局上传的数据能够与国家旅游局同步传输。
  希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导游网络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中的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