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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12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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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建交五十五周年之际,应匈牙利共和国总统马德尔·费伦茨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四年六月十日至十二日对匈牙利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建立中匈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经常接触,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地方和民间交往广泛。不断充实和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保持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双方注意到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三、中方愿看到匈牙利作为欧盟新成员国和中东欧地区的重要国家在本地区和欧洲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并为促进中国和欧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四、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匈牙利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接触,只与台湾在非官方、非政府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文化交流。

五、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支持联合国改革,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双方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

六、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双方合作的主要努力方向。双方将努力扩大和提高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投资活动,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深化在工业、信息、物流、金融、交通、农业、研发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支持两国公民的正常往来,并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妥善处理两国关系中公民往来方面出现的问题。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将在处理非法移民的过程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愿继续深化两国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的交流,促进两国双向旅游事业的发展。双方愿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加强校际交流,增加留学生数量。

九、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呼吁国际社会协调行动,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公安、内务、海关、金融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十、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就裁军、军备控制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两国遵守有关军控和防扩散的国际法律文书,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十一、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两国愿加强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匈牙利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马德尔·费伦茨

(签字) (签字)



二00四年六月十日于布达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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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服务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服务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2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与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大局意识,统筹安排节假日期间银行服务。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纪念日,党和国家将举办一系列庆典活动。国庆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假期时间长,群众出行频繁,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金融服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以良好的风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节假日期间有足够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应采取轮休方式,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居民集中程度适当调整营业时间,必须满足节假日期间的公众需求;针对休业网点,要提前发布告示,明确标注附近开门营业网点的交通图、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存取款等基础金融业务。二是注意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保证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落实风险监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安全保障到位,满足客户需求。三是注意做好节假日金融服务应急预案,特别要针对系统故障、停电以及水、电、气、电话、物业等缴费高峰等具体情况,根据需要保证服务供给。四是注意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基础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在有效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各类服务资源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确保节假日期间银行服务工作的良好开展。

二、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银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真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突发事件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防范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网点营业场所、自助营业场所、网上银行等区域的监控和安全管理,增强系统抗攻击、防病毒能力,防范犯罪人员窃取信息。二是要警示员工确保节日出行安全,避免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是要规范公车管理,不得利用公务外出之便,携带个人亲朋随行,或将公务用车随意转交非专职驾驶员。要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三、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值班工作。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政务和安全保卫值班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值班,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要加强值班、加强一线力量,要及时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动态,切实保障各类信息畅通无阻。各银监局要提前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将节日期间值班安排和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的情况报告银监会办公厅值班室。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二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制定节假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明确突发事件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准备足够的应急工作力量,遇有紧急、重要或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并迅速上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切实落实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各项服务和安全管理要求,认真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杜绝有损银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送修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林业、渔业、农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维修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并发给相应等级的《河北省农机维修技
术合格证》。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技术工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和《河北省农机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及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实施意见》办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评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和农用汽车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应负责无偿返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限期达到规定标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扣其《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待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