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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40:38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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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6)3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被督导单位”)。
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学与督政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专题研究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机构、队伍,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人员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按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级别建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按权限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四)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被督导单位领导任免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决策等重大活动,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
(七)对本辖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组织本辖区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九)总结、推广教育工作先进经验;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由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专职督学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兼职督学分为特聘督学、特聘教育督导员。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教育督导室职责任务,为其配备相应的专职督学和专职教育督导人员。
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教育督导室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或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均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任期内享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教育法律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及相应的工作能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声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综合督导指按计划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指按计划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局部、专题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访督导指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室组织,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访督导可根据教育督导室的安排或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前,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并于10日内向本级教育督导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发出教育督导通知书,综合督导应提前30日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按要求作好接受教育督导的各项准备,并向教育督导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室接到自查自评报告,及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
(四)教育督导结束后15日内,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口头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30日内下达书面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
(五)被督导单位在接到书面督导结果15日内,向教育督导室报送整改方案、措施;
(六)教育督导室在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教育督导回访。
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被督导单位必须按照督导要求,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自查自评,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一般采用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开展个别访谈;
(五)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现场调查;
(六)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督学或其他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提出表扬或批评意见,并可视情况通过教育督导室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督导人员执行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督导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督导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果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教育督导室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向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诉。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问题的督导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应将教育督导结果列为被督导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考核、奖惩、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室综合评估中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督导室可以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提出异议,又故意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对参加教育督导的督学和其他人员,以及提供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滥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其他影响公正教育督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是指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成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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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 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 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第三章 界 线

  第六条 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 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 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新世界地图集表示。

  第九条 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 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岛,东面绘出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内;

  3. 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 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重复出现,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 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 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其界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

  2.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色;

  澳门自关闸以南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色。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门符号内设色;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 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不注控制区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题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色时,克什米尔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色作色带。

  第十七条 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万公开地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拼写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及附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图为准,国家测绘局网址为:http://www.sbsm.gov.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 日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跨市、跨流域项目应上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新增用地项目;
  (四)市区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五)上述项目即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联网。
  六、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
  (五)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给予项目代码。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及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四、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
  3.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