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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5:57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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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造就一批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赣人发[2002]6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培养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重点培养选拔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各专业学科中,做好二个层次的新世纪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第一层次是重点培养选拔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技术水平高,能够在本专业起骨干作用,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是积极开发培养一批在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有培养前途,在全市科技界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二、选拔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经济、会计、律师、文化、艺术、新闻、体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科研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或科研方向瞄准国内、省内先进水平,能成为我市科研支柱或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优秀科研人员。
2、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水平高,其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对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的社科工作者。
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对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改造有较大突破,或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中,业绩突出,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是省部级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创建的教学理论和方法被普遍推广,其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
5、在防病、治病等卫生专业工作中,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并在本专业能起带头作用,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的卫生技术人才。
6、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特殊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㈠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
②具有本学科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出色地进行科学研究,业绩突出,并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
③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并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与技术意义重大,本人在省内外本学科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有中文核心刊物2篇)。
⑷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全国或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者: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5位,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3位,二、三等奖的第1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和三等奖的主持人。
②主持承担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与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1产权人。
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⑤获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或省委宣传部的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和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2个条件以上者:
①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参与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和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一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或创造经济效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项目主持人。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科技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如果成绩特别突出,全省闻名,全国知名的,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工作中起业务带头作用,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排列前三名者。
⑵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全省知名,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两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高,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专业工作量饱满,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3)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④医疗水平高,医术精湛,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主持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2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㈤中小学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2、水平条件
①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过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
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在市以上范围内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录制电视教学课并发行。
③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④具有指导本学科教师进行教学理论学习与教学改革的水平与能力。
3、业绩条件
①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成绩显著,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②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省以上教育部门奖励;
(3)主持省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4)获得省以上教育部门教学成果奖。
③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省以上优秀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㈥城建专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思维活跃,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从事建筑施工、设计技术及科研工作200天以上。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2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一次以上,或者至少二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湛,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建设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得到同行公认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一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3篇(条)。
(3)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2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一等奖2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金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一件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2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一等奖2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2等奖以上2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或获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㈧商贸专业优秀经济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市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在本次选拔中,可直接入选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㈠高等院校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担任1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③比较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科研工作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取得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在核心期刊1篇)。
⑷公开出版专著1部(前三名),或全国、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前三名)。
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5位,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或市厅级社科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名)和三等奖(前2名)
②主持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③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④获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或省委宣传部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先进信息和发展动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②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基础和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获奖者。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了一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前三名获奖者。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获奖者。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成绩特别突出,全省、全市闻名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二名)。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突出。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者。
⑵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获奖者。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是本单位业务技术骨干,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三名,正刊,下同);或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或与人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三名),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取得了一定业绩,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受到广大患者的欢迎,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较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主持人、二等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四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优秀人才和市卫生局新世纪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④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一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前二位,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㈤中小学教师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②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同事中讲求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配,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基本能力条件
①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并能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进行教学。
③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并排名在前三位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④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奖励的;
(3)参与市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的;
(4)获得市以上教学成果奖的。
⑤获得过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
㈥城建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思维活跃。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二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二名),或参与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有一定贡献。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1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奖1次以上,或者至少1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
(2)荣获过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青年文明号人选和连续三年评为市级以上生产技术先进工作者。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城建系统技术创新奖2项以上(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推广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二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2篇(条)。
(3)出版或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或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与人合作(前三名)的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二等奖1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银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三等奖以上一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1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三等奖以上1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
㈧商贸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发表过二篇以上的相关学术论文。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六、选拔程序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选拔一次。
1、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人事局)、市直单位应根据选拔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采取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名举荐、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提出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后,将推荐对象的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三天。征求意见后,填写好《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推荐表》并附有关业绩材料报主管局审查。
2、主管局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条件考核、遴选,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入选对象,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3、公布人选名单和颁发证书,并分别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和“宜春市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4、管理和考核。建立入选优秀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由市人事局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对入选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滚动式培养选拔,每三年考核、调整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凡在授予称号有效期三年内取得的业绩,具备选拔范围、选拔对象、选拔条件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入选,重新颁发证书。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再保留称号,停发津贴。对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入选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入选条件的,应及时从入选中调整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发展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确保入选人员的质量和水平。
七、培养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以及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培养措施,及时发现新涌现出来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到人选队伍中来。
1、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竞争承担省、市两级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工程项目,赋予入选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权。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和专家组织并安排其担任一定的职务。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境)内外考察进修学习,支持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组织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研修班,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培养和锻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入选人员与市外优秀科技人才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有重点地吸引我市急需的科技人员来宜春工作。
2、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想方设法为入选人员提供有效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入选人员可优先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研究专项资助经费及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3、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入选人员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对取得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推荐他们列入省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范围。
4、进一步改善入选人员的待遇。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事业单位人选,由同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元的津贴,在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津贴发至退休当月止。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企业单位人选,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100元津贴。对入选人员可实行适当倾斜的激励政策,优先列为上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同时,要认真做好联系和服务工作,为入选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心情舒畅,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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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安监发〔2006〕5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有关培训机构:
   《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经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4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素质,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教师,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安全培训机构中从事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培训教师,不包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中的培训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三、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一、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管理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执行。
安全培训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省局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教师由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大纲另行制定。
  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该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培训教师,在申请该专业安全培训教师岗位时,可不参加培训,直接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培训教学活动的疾病;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有3年以上安全专业执教的经历或现场管理、技术操作的经历;
  (六)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需要破格使用的,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或教师个人向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报省局;
  (三)经省局审查合格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参加由二级以上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师资培训;
  (四)省局对培训合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教师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复训、考核、延期手续。证书登记的内容在有效期内有变动的,应及时到证书颁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授课的劳动形式获得合法劳动报酬;
  (二)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举报投诉;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对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勘误修正。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策,准确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遵守安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广使用计算机课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授课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教师授课时应携带《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在安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适合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
  (二)本人不愿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
  (三)知识能力不胜任工作的;
  (四)不服从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本人因工作时间等原因无法保证完成培训教学计划的。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
  (一)弄虚作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督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
第七条 经管辖其资产的人民政府授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产权经营机构)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承担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授权事宜并与产权经营机构签订授权协
议书。
产权经营机构不得承担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企业财产的监督职责参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管辖的企业一般不实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分工监督,可指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产权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以授权其经营和监督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向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和报送有关资产、财务报表,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实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后,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实行监事会制度。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小型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由一个监事会对若干个企业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委派及条件参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必须是固定工或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职工代表做为监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近五年内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因经营性亏损或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企业潜亏的人员或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委派为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与工作规则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监事的培训工作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承包合同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否决指标。
第十九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组前必须实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确定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的价值量和股权份额。
第二十一条 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的份额为国家出资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应设为国家股。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折股设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的,须经监督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新成立的企业应按国家股股权或出资份额,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出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国家股权应由人民政府委托产权经营机构持有;在人民政府未明确委托前,可由国有资产督理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持有或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二十六条 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国家股东直接委派董事外,产权经营机构不得委派自然人以国家股权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涉及出资者权益的会议时,由持有其股权的部门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
并按照持股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产权的,须依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本企业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兴办或分立企业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投资所占份额和产权收益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企业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核心指标的资产经营效益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经营效益考核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监督机构和产权经营机构向所监督与经营的企业下达指标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监督范围的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的奖惩由监督机构依据《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理(厂长)的奖励和监事会经费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缴,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缴办法和制度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产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应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资或补充企业的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经营机构、监督机构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依据《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