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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9:54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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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同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实施监管,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特制订《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备案后,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备案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由其转送相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并进行统一公告。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厨余垃圾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自行收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自行设置中转站等转运场所或设施的,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中转站(设施)的规定。

  第九条收集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开收集,实行单独收集;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积的规格按照60升、120升、240升系列配置;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按照垃圾的不同类别,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运输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相应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其中,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产生量确定运输时间和频率。

  (二)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收运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弃物管理处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台帐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统计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情况,台帐格式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的规定要求。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处置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被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支付餐厨垃圾末端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日常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单位,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协同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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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1〕10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引导中央企业广大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已经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必须在新一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浪潮中抓住机遇,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创新人才队伍,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排头兵作用。

  青年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企业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自开展以来,企业高度重视,共青团精心组织,青年积极参与,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对于激发青年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高素质的青年职工队伍,推进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青年为主体,以学习为基础,以创新实践为平台,以项目化运作为主要手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培养“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高素质青年人才,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其基本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效益优先原则。要把适应市场需求作为活动的出发点,把创造效益作为活动的落脚点。要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学习市场知识,研究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规律。要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从市场中寻找创新课题,在市场中结出创效硕果。

  (二)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原则。要积极搭建青年创新平台,组织青年学习创新理念,提升创新思维能力,激发青年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要引导青年立足岗位,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文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等级,增强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青年创新人才。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要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的青年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青年力所能及的领域和项目,组织青年大胆创新、力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服务。科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技术、技能人员为骨干,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职工的科技创新素养;鼓励青年积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技术的引入、新产品的开发、新设备的应用、工艺流程的改进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推动青年技术人员转化科研成果,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推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青年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二)开展管理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服务。管理创新活动要以青年业务经理、班组长为基础,以青年管理者为骨干,加强管理培训,丰富管理知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战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找准问题和不足,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立与企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益化水平;积极开展青年自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潜能,鼓励青年立足岗位,自主发现问题,自主改进提高。

  (三)开展营销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培育知名品牌服务。营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营销人员为骨干,加强营销技能培训,增强营销创新意识,提高营销能力;要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引导青年营销人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好市场分析,跟踪市场变化,研究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模式,提高营销质量,扩大营销效果,不断拓宽企业产品的市场空间,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四)开展服务创新活动,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服务。服务创新活动要以在服务岗位上工作的青年为骨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实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青年树立“大服务”理念,强化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一线为市场服务的意识,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营造氛围,强化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手段,大力宣传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帮助青年认识参与创新实践对于个人成长、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引导青年踊跃投身创新创效实践。积极培育青年创新文化,努力营造“时时可以创新、事事可以创新、人人可以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参与创新创效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掀起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热潮。

  (二)学习培训,提升能力。加大青年学习培训力度,采用青年大讲堂、科技论坛、职工夜校等方式,组织青年学习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知识,不断优化青年知识结构、提高青年科技文化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活动,促进青年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方法,不断提升青年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立足实际,选题立项。要结合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重点工作进行选题立项,项目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流程优化等。要引导广大青年结合实际提出或积极领办创新项目。要明确项目目标、责任人、参与人、时间进度和实施方案,增强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可操作性。

  (四)丰富载体,拓展平台。要深化青年“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持续改进改善活动、青年技能竞赛、青年QC小组、青年创新基金、青年创新论坛等载体建设。要在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突击队等品牌活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平台,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在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五)科学评估,转化成果。积极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本企业的专业人员,从科技含量、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推广价值等方面,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和认定。要结合市场、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通过青年创新成果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对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六)总结经验,推广交流。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持续提高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水平。要坚持“以评促创”,广泛开展青年创新奖评选等活动,挖掘、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促进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不断深入,进一步创出氛围,创出成果,创出效益,创出人才。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成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委员会。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牵头,团组织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管理者协会等机构,形成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管理网络。

  (二)强化活动管理。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纳入企业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加强活动过程控制,完善项目管理,抓好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评价、推广和后评估等环节。要注重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活动管理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效果评估、成果转化、奖励激励、人才培养和资金保障等机制,确保活动长效开展。要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奖励政策,将表彰奖励纳入企业职工奖励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加强省属及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探讨

湖北 武汉大学 法学院

陈静

摘 要:ETS(Education Test 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在2003年连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方学校侵犯ETS以及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的著作权,并侵犯了“TOEFL”(文字)、“GRE”(文字)、“GMAT”(文字)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涉及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我国司法界、教育界的广泛注意。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试题是否应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的问题出现,同时教育权和著作权所保护的利益冲突凸现,试题作品作为侵权案件中的特殊对象赔偿数额的计算的问题也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并且,整个案件不但反映了知识产权当今受到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当今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足以我国的相关企业借鉴。

关键词:著作权 教育权 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策略

ETS(Education Test 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在2003年连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方学校侵犯ETS以及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的著作权,并侵犯了“TOEFL”(文字)、“GRE”(文字)、“GMAT”(文字)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项侵权均成立,判令新东方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对于如此巨额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但因属于我国首例而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使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有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下面,笔者将从主要分为案件相关背景介绍、涉案试题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案中相关教育权和著作权的冲突和平衡、试题作品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计算以及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发表自我的观点。

一、 背景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起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审判决中,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GMAT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被告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新东方学校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ETS、GMAC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新东方学校赔偿原告ETS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九十五万三千元,赔偿原告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赔偿数额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ETS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其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英文为"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简称TOEFL考试)以及作为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录取标准的"研究生录取考试"(英文为"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简称"GRE"考试)。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45套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ETS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GMAC设立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其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英文为"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简称"GMAT"考试)。GMAC将其开发的23套GMAT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GMAC以"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GMAT全真题选编》等书籍资料。此后,新东方学校针对前述稽查行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 GRE 、GMAT考试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2000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对新东方学校进行稽查,并扣留封存了部分书籍,其中包括《TOEFL系列教材听力分册》、《GRE语法分册》、《GMAT讲义》等。
2000年,ETS、GMAC委托他人在新东方学校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GRE系列教材"、"GMAT系列教材"。经对比:TOEFL、 GRE 、GMAT教材中被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相关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内容一致。在上述被控侵权出版物的封面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GMAT"字样。新东方还在互联网上订购或邮购有关TOEFL、GRE、GMAT教材资料。
一中院认为,ETS、GMAC作为TOEFL考试、GRE 考试、GMAT考试的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具有独创性,并在美国就53套TOEFL考试试题、45套GRE考试试题和23套GMAT考试试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由于新东方学校在未经ETS、GMAC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GMAC分别享有著作权的TOEFL、GRE 、GMAT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

二、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既然一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题享有著作权,那试题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独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
2、 可复制性。
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
3、 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完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

三、 教育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题的著作权保护,无可避免的相关到教育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教育权既包括国家、学校实施教育的权利,也包括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教育活动的本质是传播知识的活动,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拥有垄断性的专有权利,因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包括自学学生)获取和传播知识的权利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这样的竞争便是著作权和教育权的竞争。在试题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育权和著作权的冲突。
同时,在全球性的教育领域,对于不同区域的受教育者实施不同程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必然会导致受教育的不公平待遇,有违教育权的平等性。并且使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成为一些国家或者机构的相关策略的牺牲品。在本案中,ETS和GMAC的试题在日本、韩国均设有授权出版组织进行出版,而在中国并没有任何授权出版的组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受教育者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下面,笔者也将分两个方面来分析教育权和著作权的冲突。
1、 教育权与著作权相互的限制。
教育活动总是离不开知识的传播。基于发展立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应该尽可能保证知识的自由流动,知识的自由包括获取知识的自由和将其再传播的自由。而基于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必须赋予权利人对于知识的获取和再传播的垄断,从而教育权与著作权相互限制。为了均衡这两方面的利益,各国为了实施教育和接受教育而在立法上都对著作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作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则。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第四节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教育权相关的包括第一款、第六款和第九款。根据这些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包括学校教学研究、个人学习和个人研究、欣赏。合理使用的方式,在个人使用项下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教学使用项下规定了包括“翻译”和“复制”。复制是数量,在个人使用项下没有规定,在教学使用项下,规定为“少量复制”,复制的篇幅等没有规定。对于复制采用的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的载体形式也没有规定。故此,在本案中,如果新东方只是使用了ETS和GMAC的试题材料进行教学,进行少量的复制,而并不是复制后出版销售的,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在外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均在使用方式、数量、篇幅、著作权载体、借助的工具以及用途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2、 全球性教育的发展,著作权人对不同领域的受教育者实施不平等待遇。
教育权是各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ETS和GMAC在美国、加拿大以及韩国、日本分别出版了相关试题资料,而在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关的授权出版组织。同时,在中国参加ETS和GMAC的考生人数并不少于韩国和日本,并有多个中国大陆组织到其总部进行多次相关于授权出版的磋商,但ETS和GMAC以拒绝协商的方式拒绝在中国大陆授权出版。对于相关组织在市场上使用策略,利用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损害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的公平,导致中国考生不公平的竞争,目前仍然是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协调。在著作权垄断和受教育的公平面前,需要法律进行利益均衡的抉择。

四、 试题作品侵权案件赔偿计算
当试题作品的侵权事实已经造成,侵害著作权部分的赔偿问题是整个案件的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 首先,对于出版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获利计算。
由于本案比较特殊,被告发行的侵权复制品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即构成了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时,两种侵权损害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是按照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和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确定的,一般是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来确定。而在本案中,发行减少量无法确定,只能按照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计算,这一点应该在证明上并没有很大的困难。但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在本案就无法确定了。因为本案的原告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任何授权发行机构出版其试题,无法得知其发行的单位利润。一般在无法确定其发行复制品单位利润时,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法。一是参考采用原告在其他地区发行同种试题的单位利润来计算。二是参考采用新东方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作为参数计算。第一种方法似乎对被告并不公平。因为原告的主要发行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等。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发行的价格不可能是发达国家同等的制定价格。而第二种方法显然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被告发行该复制品的价格与我国一般出版物的价格相当,与原告在我国授权出版的制定价格应该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 其次,被告人使用原告试题进行营业培训是否会对造成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除了是复制品所造成的损失以外,利用侵权物进行营业而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该计算到实际损失之内。在本案的特殊背景下,被告是双重的侵权,在商标权的侵权中,法律使用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在著作权方面,在除了利用作品复制获利之外,并使用作品获得利益而为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算入实际损失的赔偿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故新东方因使用原告试题而获得的利益中应当有部分作为损害赔偿额。

五、 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