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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3:15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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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73号



常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转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享受免收学杂费。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2.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3.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4.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中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一学年免收的标准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担。各辖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要予以足额安排,市财政将按2005年度学生人数,对辖市、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五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辖市、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回市级补助资金。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对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减少和降低,并要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八条 市和各辖市、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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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制宪权对人民僭越的危险

             北安市人法院 刘成江

  立宪主义理论将政治国家设想为一个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统一规范体系构成的政治实体。可是,规范并不能自我发现或自我创建。为了避免出现宪法“自己设定自己”这种谬论,施密特提出了“政治决断”,它将“人民”这个构建国家的制宪主体,和作为构建对象的立宪国家贯通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制宪权”理论,阐释了人民构建政治国家的方式:根据政治决断,人民预设了自己作为“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以此为基础,人民作为政治存在通过政治意志“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其中,人民实践“政治意志”就是行使制宪权。制宪权理论通过“具体的政治存在”避免了制宪时出现宪法自我设定这种谬误,但它又留下了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人民”作为抽象的政治统一体,通过“政治决断从政治存在中产生出来,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此间由“产生”到“确定”,必须凭借具体的掌权者来组织人民行使制宪权,权力由人民转移到掌权者手中,就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分离,掌权者表达的意志决断并不一定真实代表人民意志,由此产生了制宪权主体可能被僭越的危险。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施密特在设计制宪权的实现程序时,默认了一个前提:具体组织、参与制宪过程的人,他们正当地代表了人民的政治意志,即掌权者享有并行使权力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立宪过程才能被认为是制宪权的行使过程,制宪结果才能被认为是政治决断的真实反映,即依据制宪秩序而产生的政治国家能够满足民主原则所规定的正当性要求。
  但和理论设计有所出入的是,现实中声称代表人民的掌权者并不总是能够获得人民认同,即不能基于权力事实就推定权力具有正当性。事实上,施密特自己也已经认识到,制宪权之所以能使政治国家获得正当性,并不是因为制宪事实,而是因为“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决断,如果这种权力和权威受到承认,宪法就具有正当性……”正是“受到承认”才是制宪权赋予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程序,如果不满足“承认”这个前提,制宪所产生的国家,它声称具备的正当性就可能是虚假的。
  况且,如果承认一个政权,可以根据它所自称为“民主”的制宪过程就推定为已经获得人民的正当认同,那么,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君主国,同一个由恐怖组织通过暴动控制局势、再以制宪形式推行统治的国家之间,就不会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恐怕前者还会对人民更好些。
  但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施密特却并没有在制宪权的理论中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要解除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制宪权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结构基础上,使制宪权获得承认,即获得正当的权威认同。
  虽然施密特在制宪权理论中曾提到“没有必要区分权力和权威”,可是他也不得不承认,在国家学说的整体意义上,区分权力和权威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区分暴露出制宪权中存在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制宪权主体享有的权力,是对制宪程序中掌权者行为进行权威判断的权力,它“是实实在在的”一种认同力量,表明主权之所属,而掌权者的权力也是一种力量,它通常被论述为主权的衍生物(如立法权力、军事权力等),掌权者享有权力这种事实只是产生了“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可能性”能否转为“现实性”则取决于权威;权威是一个解释正当性的范畴,它解释了权力为什么能够得到服从。符合权威的判断标准,掌权者的权力就在获得正当性认同的意义上被认为获得了权威,认同的主体就是人民;此时才能认为掌权者的统治能够成为一种“成功的命令或嘱咐”。因此,制宪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有效的宪法和法律,是因为它默认了这个前提:人民对制宪程序中的掌权者已经作出了权威认同这种判断。
  但如果这个默认的前提只是虚假的,掌权者只是根据力量优势推行自己的意志,然后纯粹在握有权力的事实基础上声称自己获得了人民的权威认同,那么制宪权就会蜕变成一种形式,构建的只是“语义性的立宪国家”。在当代立宪主义语境下,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政权权威认同虚假化,并且它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设想中的危险,而已经成为现实的问题,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美伊战争。
  其实早在战争结束前,齐泽克就已经指出,这场由外来掌权者根据“华盛顿共识”推进的民主化制宪运动,已经演变为这样一种滑稽的景象:“美国给人民带来新的希望和民主,然而,同样不领情的人民非但没有热烈欢迎美国军队,反而拒绝接受——他们挑三拣四,收到礼物却毫无谢意,而美国的反应则像一个面对他曾无私帮助过的人们的忘恩负义而感情受伤的孩子。”最终这场由美国主导的构建未能按照原初的设想实现,撤军后,伊拉克安全局势中仍然危机四伏,时刻面临冲突升级的危险,这说明,美国所扶植的现任伊拉克“本土”政权也尚未完全获得制宪权主体的认同。伊拉克局势的动荡从反面说明:被僭越的人民会选择突破现有政权体系,以摧毁秩序的方式去走向新的制宪。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行文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等院校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的办法和督办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制订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报送公文必须认真、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严格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国家教委党组或国家教委。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公文格式应逐步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五)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凡请示件,要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后再请示行文;如情况特殊,意见难以统一,可将各种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六)主送国家教委的重要文件,应由单位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公文如有附件或附表,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和份数。发文时要认真检查,防止遗漏。
(八)属于秘密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注明“秘密”或“机密”、“绝密”字样,并按照报送密件的规定、渠道报送。
(九)属于紧急公文,在文件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特急”或“急件”字样;如情况特殊,亦可根据内容发密电或明传电报。
二、公文报送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或“中共国家教委党组”,不要写国家教委或党组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报送时,不准分送,也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文件收到后,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有关委领导或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请示公文在报送国家教委或教委党组时要一式5份;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重要情况通报、经验材料等可一式10份径送国家教委办公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在转发国家教委文件时附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的,均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5份。
三、公文督办与催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要加强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在办公室内应建立相应的督办、催办制度,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二)对限期办理的公文,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国家教委领导同志批交或国家教委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意见批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属高等院校办理的事情,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批件半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在此期限内办不完的,要向国家教委办公厅说明情况。
四、加强文件的保管工作,对各种公文要完整、及时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