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大麻、亚麻纺织品生产
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10.大型建筑钢结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11.煤矸石、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吉林省
1.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镍矿勘探开发
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6.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汽车零部件制造
8.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
1.亚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石墨产品深加工
6.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7.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9.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安徽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茶叶综合加工(不含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和特种茶)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6.电工薄膜生产
7.塑料复合包装材料生产
8.新工艺软质湿法造粒碳黑生产
9.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
10.平板玻璃深加工
11.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12.叉车等工程机械、自动化立库及其仓储物流系统开发与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江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6.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黑滑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
7.有机硅开发与应用
8.氯化亚砜生产及应用、AC发泡剂生产
9.赤霉素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平板玻璃深加工
6.钨、钼矿深加工
7.洁霉素
8.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湖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4.麻纺织及高档服装面料生产
5.石英玻璃深加工
6.激光工业加工设备、激光医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7.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开发
8.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9.热灌装PET瓶及瓶坯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湖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铋化合物生产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四川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5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电工薄膜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4.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7.钛冶炼
8.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9.苎麻产品深加工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11.磷化工产品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云南省
1.优质桑、蚕的种植、养殖及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7.天然橡胶、亚麻的加工及开发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铜、铅、锌、镍有色金属矿的勘探及开发
10.磷化工产品生产
11.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西藏自治区
1.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禽类养殖基地及草场建设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农畜产品加工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硼砂、硼镁石开采,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中方控股)
7.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8.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9.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陕西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甘肃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5.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天然气化工、管道
8.集成电路封装
9.港口及船舶用毫米波导航设备
10.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青海省
1.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2.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6.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牛羊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9.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宁夏自治区
1.枸杞种植及其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碳基材料生产
6.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7.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8.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 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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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并监督使用。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独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转同级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科学事业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对科研单位的其它拨款渠道不变。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
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0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
,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
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
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 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 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198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