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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6:13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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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6号
1996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广东、云南、四川、湖北、辽宁、福建、陕西、河北、江苏、安徽、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厦门、杭州、苏州、大连、青岛、重庆、宁波、珠海、汕头省、市分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函〔95〕61号)的精神,同时考虑到大连、天津和广州等城市经济开发区的特点,决定允许上海等四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支行;允许符合标准的在华外资独资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现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在执行中从严掌握,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境内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行及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在同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支行;外国银行分行应对其支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5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并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第四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还要考虑外国银行所在国家在相应问题上,是否给中国的银行同等待遇。
第五条 拟设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开设一家支行,应无偿增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初步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支行的名称、无偿增拨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其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对支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
(三)拟任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第八条 设立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外国银行凭此证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九条 外国银行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营运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事宜,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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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市场的卫生管理,防止发生和传播疫病,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市、县都要成立市场卫生管理委员会,吸收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爱卫办、商业、供销、粮食、水产、畜牧、城建、环保、环卫、市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市场卫生监督员。生产单位和销售门市部,要设卫生检查员。对市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定点,分
类摆摊。
第二条 必须在指定的市场出售农副产品(肉类、禽蛋、畜禽、水产、粮食、瓜果等),禁止随地设摊和沿街兜售。卖熟食、食油、豆腐、菜类者,允许走街串巷。
第三条 在市场上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以及出售各类熟食品和饮料的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发给营业执照,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发给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第四条 各市要建立卫生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卫生宣传,防止食品污染。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和自来水(水井)等卫生设施。要从市场管理费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市场卫生清扫员工资的增加卫生设施等开支。
第五条 市场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的从业人员及经营各种熟食和饮食的摊贩,必须注意个人卫生,有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患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六条 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不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熟食品要烧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要消毒,生熟食品器具要分开使用。要做到使用工具售货。出售熟食品和切开的瓜果,必须有防蝇、防尘等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和原料: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或含有有毒物质、被有毒有害物质及放射物质污染的食品和原料;带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色素、颜料的食品和清凉饮料;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其制品,未经畜牧、食品部门检查合格的肉类;
3、有毒的河豚鱼、野蘑菇等动植物;
4、死亡时间过长或已变质的水产品及其制品;
5、浸过和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等;
6、食品中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者;
7、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8、没有注册商标的瓶装酒类或罐头,未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批准的出口转内销的食品,以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
第八条 卫生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和检验需要,可以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经卫生检查认为不合格的和有害人民健康的食品,由市、县爱卫会指定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及监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中毒等恶果者,要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食品,给予罚款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1981年12月2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
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
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
一条
(二)《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市
政府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
改:
(一)《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149号)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
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经营活动。”
(二)《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
令第170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
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
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
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75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80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入政
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
—3—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确定。”
(五)《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作为第(五)项,
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增加“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第二款。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郑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