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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5:28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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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6-05

教基[2001]14号


  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执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学校的艰苦奋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宏伟目标已初步实现。在实施“两基”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基础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决定向北京市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推进‘两基’成就奖”,同时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等329个地区(单位)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光荣称号;授予常晔等1044名同志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本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向他们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就。为使我国基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推进“两基”成就奖名单(32个)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名单(329个)

  北京市(8个)
  海淀区、顺义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委员会、西城区教育局、房山区十渡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5个)静海县、宝坻县、蓟县、西青区、天津市财政局

  河北省(13个)唐山市、秦皇岛市、安国市、武安市、三河市、井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河北省教育厅、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张家口市教委基础教育科、临城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南皮县文化教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山西省(9个)晋中市、太原市小店区、永济市、大同市南郊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沁县教育委员会、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教处、太原市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8个)包头市、奈曼旗、赤峰市元宝山区、乌兰浩特市、巴彦淖尔盟教育局、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体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辽宁省(10个)大连市、盘锦市、沈阳市和平区、海城市、锦州市凌河区、西丰县、辽宁省教育厅、鞍山市教育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东港市财政局

  吉林省(7个)长春市、舒兰市、前郭县、延吉市、吉林省教育厅、镇赉县教育局、通化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7个)呼兰县、宁安市、讷河市、肇东市、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5个)闵行区、徐汇区、虹口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13个)苏州市、盐城市、江宁县、锡山市、铜山县、海门市、赣榆县、丹阳市、江苏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洪泽县共和乡、邗江县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10个)宁波市、杭州市、绍兴市、萧山市、绍兴县、磐安县、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浙江省教育厅

  安徽省(12个)巢湖市、芜湖市、合肥市西市区、阜阳市颍泉区、桐城市、宁国市、寿县、当涂县、安徽省教育厅、黄山市教育委员会、铜陵市教育委员会、全椒县财政局

  福建省(9个)厦门市、福清市、泰宁县、南安市、邵武市、莆田市涵江区、龙岩市教育督导室、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江西省(9个)南康市、贵溪市、宜丰县、抚州市临川区、南昌县、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山东省(19个)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潍坊市、肥城市、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滨州市、临沂市、枣庄市教育委员会、东营市教育委员会、兖州市教育委员会、德州市教育委员会、莘县教育委员会、郓城县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18个)郑州市、焦作市、漯河市、偃师市、项城市、泌阳县、睢县、开封县、舞钢市、辉县市、林州市、西峡县、信阳市教育委员会、濮阳市教育委员会、鹤壁市教育委员会、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三门峡市财政局

  湖北省(12个)武汉市东西湖区、大冶市、枝江市、竹溪县、罗田县、潜江市、谷城县、钟祥市、孝感市教育委员会、武汉市教育委员会、荆州市荆州区教育委员、会咸丰县教育委员会

  湖南省(16个)浏阳市、邵东县、临湘市、娄底市娄星区、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桂东县、祁阳县、湘潭市岳塘区、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湘西自治州教育委员会、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耒阳市教育局、湖南省教育督导室、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处、湖南省临澧县财政局

  广东省(12个)广州市、梅州市、茂名市、中山市、新会市、新兴县、澄海市、南海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教育局、顺德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南宁市、桂林市、灵山县、象州县、北流市、扶绥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地区教育局、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南省(6个)琼海市、文昌市、屯昌县教科局、琼中县教科局、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社会发展处、琼海市财政局

  重庆市(7个)北碚区、渝北区、忠县、奉节县、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四川省(18个)成都市、温江县、双流县、绵阳市、绵阳市游仙区、内江市东兴区、宜宾市、宜宾县、洪雅县、华蓥市、宣汉县、大英县、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自贡市教育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委员会、广安市教育委员会、德阳市教育委员会

  贵州省(11个)贵阳市、遵义市、锦屏县、福泉市、贵阳市白云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州教育局、铜仁地区教育局、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10个)昆明市、玉溪市、陆良县、弥勒县、华坪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南省教育厅、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临沧地区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4个)山南地区、曲水县、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陕西省(9个)咸阳市、长安县、韩城市、铜川市印台区、宝鸡市教育委员会、安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延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商洛地区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8个)酒泉地区、镇原县、迭部县、永登县、甘肃省财政厅、天水市计划委员会、张掖地区教育处、静宁县

  青海省(4个)海东地区、贵南县、青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吴忠市利通区、隆德县、平罗县教育局、银川市郊区文化教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阿克苏市、焉耆县、玛纳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室、新源县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农八师、农一师教育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27个)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央统战部经济联络局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

  共青团中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工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教育司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科技部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司法部 四川省阿坝监狱

  铁道部 兰州铁路局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教育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解放军总政治部 西藏军区政治部秘书群工处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社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扶贫办

  宋庆龄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部

“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44人)

  北京市(16人)常晔(女)、王文福、胡红星(女)、张进增、刘铁岭、崔树毅、傅庚、薄家景、张万钧、沈柏骏、王春兰(女)、蔡村(女)、赵文英(女)、李福成、黄飞立、吴素芳(女)

  天津市(17人)程致平、孙克林、石宝珠、么庆顺、董明祥、赵殿奎、林树森、王淑敏(女)、李国春、薛绍美、李宝华、吴颖世、陆丽珍(女)、宫玉发、吴功森、崔福泓、殷淑严(女)

  河北省(52人)徐英杰、李建平、刘景林、张贡龙、焦振芳、王玉梅(女)、吕会东、李永安、李义林、唐玉春、时晓峰(女)、徐玉冰、尚斌、杨章岭、冯云生、牛永芳、马春修、马凤荣、王会英、张笑喜、范福生、杨新建、刘宝玲、贾体新(女)、张清、苏振三、屈凤梅(女)、丁绍文、卢永庆、岳万厚、肖俊泉、高金龙、宁家一、郭桂生、李德忠、徐明勇、娄锡文(女)、张佩番、贾玉华(女)、黄书良、吴校理、孙振甫、魏继红、尹亚力、刘允(女)、王占林、闫春来、吴云(女)、马宁、刘贺英(女)、史贺楼、曹瑞武

  山西省(25人)刘玉新、廖沁平(女)、白成社、李滋儒、王福祥、张继平、王忠彦、张绍明、许金贵、蔺计爱(女)、王茂泉、宁雪清(女)、庞金斗、梁增华(女)、陈昌乐、张启亮、冯有正、范振凯、周升、杜善学、安焕晓(女)、任月忠、康天明、闫存、来樊玉龙

  内蒙古自治区(26人)林洁(女)、郭树泽、张利平、诺日布、李光席、张国平、满特嘎、昝振英(女)、张建义、刘晶毅、杨万祥、金大忠、张拴秀、祖凤云(女)、朱彤升、巴音松布尔、郭德金、荣板晓、阿柔娜(女)、金铠、肖天贵、刘晔、何成保、黄志刚、王亚平、梁元旦

  辽宁省(35人)姬庆生、陈广君、姚远、艾廷隽、祁鸣(女)、高肇基、朱相恩、何宝刚、姜成十、张敦和、林春阳、李德森、高允太、奚丞广、夏文英、马诚云、于庆勇、兴成竹、王锦、彭寿斌、景梅石、郭素琴(女)、江永才、石泰欣、李汉新、齐宝山、徐巍(女)、杜朝枢、刘俊忠、于文生、王桂春(女)、孙振鸣、许福生、杜同宝、梅树清

  吉林省(25人)于福今、隋修军、赵广业、朱世忠、李春林、粟振国、王志丹(女)、赵淑芬(女)、孙光瑞、张乐平、刘清林、李连春、于学仁、辛建华、孙坚政、沈文清、侯绪国、王志泰、李锡载、姜东默、刘吉生、陈谟开、张茵(女)、李国风、鲁长生

  黑龙江省(26人)杨树清、安承才、王长斌、韩世惠、陆文君、陈云来、魏兴柱、张东友、姚明远、王桂文(女)、高艳华(女)、田力范、李焱春、赵明阳、毛英哲、李桂发、唐庭棣、张书杰(女)、刘亚勤(女)、王玉林、温殿有、庄炳艳(女)、高蓓(女)、孟凡杰、张心锋、石淑艳(女)

  上海市(18人)郭天成、刘国胜、瞿钧、潘冬明、周丽玲(女)、吴幼英(女)、顾静宇、高平、蒋凌(木或)、姚庄行(女)、张安、高鉴清、胡延照、王世虎、俞志亮、施志义、庄锦荣、侯龙法

  江苏省(48人)顾永进、张廷山、蒋永生、杨福明、孙开强、倪惠国、李欣章、刘汉超、师洪侠、孙明洋、张敬海、陈天中、朱法新、吴美玲(女)、顾敦荣、张滢(女)、陆品连、倪鼎金、葛鑫涛、于绍林、张文祥、丁祝庆、陈学文、王家乾、戚士喜、李建国、周春勤(女)、刘广发、赵家涛、袁福成、陈绍宗、吴定戬、施云成、锁敦信、韩桂桃、许德科、生俊义、刘国荣、殷洪林、徐建中、丁宗治、金厚成、严国龙、邵宏灯、王道治、沈庆华、张克滨、周鹏

  浙江省(31人)包丽蓉(女)、曾东元、吴建淳、陈德高、朱水娣(女)、陈守义、郑国启、黄良桐、林圣雄、赵旭昊、陈国燕(女)、章宝土、范巴陵(女)、黄庆德、沈建惠(女)、张维绢(女)、汤益培、陈明宝、周启水、卢子跃、汪亚莉(女)、徐雪芳、郑书荣、李相缪、梁梦云、陈美德、施基城、徐根耀、张友妙、钟达、张春燕(女)

  安徽省(49人)袁林田、陈巨中、阚道昭、任百荣、赵志坚、范启武、薛长德、汪炳瑜、牛永华、陶俊之、毛广友、荀凤鸣、蔡世红(女)、马本庆、姚国藩、董广智、汪传洲、杨传连、贾本昌、刘自朝、刘观真、王金如、尚凯、朱桂庭、胡延枝(女)、吴千里、彭朝东、张春林、吴献金、葛国正、温耀松、胡国城、吕耀光、汪其惠、闻厚贵、吴明智、操世栋、张梅璋、尹扬金、程平、张渔渊、郭志远、汤光富、潘琦、徐经武、赵景玉(女)、高正民、金汉杰、章钟涛

  福建省(27人)林祥云、林葆础、宋克宁、林有法、邓渊源、柯德安、杨少仁、卢民松、黄少萍(女)、林冬青、龚清概、郑栋梁、林为霏、李新贤、林庆生、伍武林、黄海洪、林学明、许智勇、罗秋生、陈华、林灿华、林希顺、叶平、马长冰、翁德威、金育新

  江西省(32人)汪国珠、陈志华、刘道琴(女)、王宜安、漆建胜、周佩曾、涂赞珠、邓小(亻毛)、林荣根、刘廉洁、简志宏、邹裕明、叶泉卿、刘包荣、易仲贤、吴才有、柯尔荣(女)、何水明、乐明福、杨长康、黄衣华、欧阳运、谢华强、刘喜生、邱少华、张果喜、袁小平(女)、宋寅安、聂和生、傅小军、余印根、马承祖

  山东省(65人)单兆众、高文浩、刘广侨、赵绪潭、牛余和、钟蔚(女)、李福友、陈显青、刘志波、宇春芳(女)、张相逢、于庆臣、王世军、王天福、周世莲(女)、孙卓炳、王广德、魏丕永、刚宪军、张心骥、淳于家新、武振庭、耿建伟、陶培文、张文南、张玉芹(女)、魏进路、周齐、张绍灿、周华凡、陈广河、王恒孔、孟秀芹(女)、朱树椿、王万琛、邹积会、张玉庆、王坤英(女)、王莲萃(女)、张有广、王乃信、王俊儒、李明绪、于振尧、崔秀娥(女)、高立泉、马传智、孟昭友、王建民(女)、孙家振、郑西溪、张学新、李志荣、张士健、孟昭星、钱绍华、王凤兰(女)、李东兰(女)、丁继民、王凯荣、倪庆印、王婉英(女)、李安学、李森玉、徐怀评

  河南省(61人)高振岐、舒安娜(女)、裴作佑、杨元朝、徐宗华、付中坡、靳国彪、刘者孝、张锦中、胡宪芝(女)、罗文跃、朱世全、马治国、王福来、周锐峰、王克勇、周明扬、刘朝玺、尹会知、孙小丽(女)、毛明灿、侯桂林、丁全明、刘经藩、李文敏、薛占荣、程万治、杨玉春、海滨、华德荣、陈志民、李健生、贾振山、白治河、王俊堂、纵精哲、赵福平、杜心甫、宋蕙(女)、庞奎生、黄金灵、高铁梁、郁亮(女)、傅全清、过英、赵春波、允爱娟(女)、孟顺礼、邵泽河、韩宝智、李文成、马振海、靳建禄、张怀君、杨永盛、傅建堂、冯哲、杨德亮、白振勇、徐跃峰、张富军

  湖北省(52人)罗国平、黄少平(女)、何显斌、徐长庚、王正用、程戈、黄兴隆、罗厚泽、肖巧云、傅本华、杨才庆、杨向玲(女)、林家宏、周学云、韩宏、周自觉、杨祥义、王树生、吴启全、张瑞友、吴恒才、邓述瑞、袁仕芝、朱振兴、张万义、王能科、陈德洲、阮学伟、杨启辉、汪元良、朱应同、叶兆清、汪昌平、邓廷祥、高汉华、余学会、温继生、王浩基、孟宪章、徐先寿、何诗标、郑远宏、廖国政、曹琳、童道友、周元武、彭水成、曾庆宏、纪登训(女)、金黎明、田启、李海清

  湖南省(49人)阳正良、康弘、麻老正、秦明璞、朱采、舒一平、佘铭衷、刘正岚(女)、陈昌清、蒲宏寿、舒均遂、易延槐、莫承大、刘联国、刘昌义、张继云、刘力量、陈立耀、唐千益、【胡昭程】、李晓燕(女)、何昌亮、黄宗田、覃德泽、丁微、昌先南、张光荣、谈菊荣、曾建屏、贺顺英(女)、王楚南、沈继金、王惠堂、汤泽培、谭建安、吴承志、李亿龙、戴立山、何秋兰(女)、奉祥明、刘志湘(女)、旷梅生、曾顺美、高国全、李克威、仇再芳、李庆国、钟团鹏、许自兰(女) 

  广东省(48人)李秉雄、王卓华、杜启泰、杨柏生、陈渭源、邹子容、李赐添、胡又新、汤汉良、董维木、王维大、沈应希、谭国渠、钟长庚、陈炎生、林成茂、杨世柏、邹继海、陆永强、黄亚华、谢冬华(女)、罗毅强、黄伯源、陈树生、叶沛涛、钟建光、许玉云(女)、邱松光、袁奕强、庄少雄、张国权、叶盛和、郭象泰、胡潭波、童照明、温建邦、陈卫平(女)、杨贵宏、温建荣、刘洪发、林焕章、刘桂良、黄伟平、黄志超、许世硕、黄世宏、汤桂森、赖志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33人)何斯立、黄中信、谢金海、邱少初、黄锦德、张明华、吕强、潘燕(女)、邹日光、邓凤群(女)、莫现智、龚国献、卢步明、龙志刚、陈德萍(女)、苏瑞文、朱荣庆、班仕能、吴能枝、黄志诚、张庆兴、郑灿明、李哲、覃玉林、赖每、许卫、韦向前、彭钢、雷庆多、张乔林、韦广雄、覃志成、李开生

  海南省(12人)张力夫、邢打胜、陈大深、薛英炳、梁居丰、张宗和、李正强、罗素兰(女)、符鸿合、龙明、张理昌、符志仕

  重庆市(25人)叶贵本、潘文生、杨永安、周东文、邹润生、但银珍(女)、黎明、奚千里、陈晓风、肖坤华(女)、黄明会、李模海、黄锦山、唐建华、唐万华(女)、张石弟、罗萍(女)、张宗超、丁继泉(女)、周光启、董正男、邓睿、杨德清、黄忠伟、罗德志

  四川省(60人)强兆虎、乐玮、郑开诚、刘策、李振奎、李为果、文学华、郭世雄、林明东、刘永忠、吴才林、向志习、徐兴发、罗湘卒(女)、张克铭、刘栋、李明春、黄熙纵、吉克坚、胡永宗、田明翔(女)、骆世荣、李祥明、陈仁海、钟发利(女)、陈永均、王应淮、黄忠、曾崇焱、刘羽成、李永畅、李文元、向仕刚、何中顺、刘兴明、李世庄、刘德兴、陈代源、周茂琦、熊彬、黄万钧、张明道、罗玉兰(女)、潘勇泉、赵顺华、李启昌、冯玉祥、张绍炳、彭发敏、杜高翔、殷卫伟、尚博文(女)、颜振、刘吕真、杨秀军、曹译、王文生、陈军(女)、曾全、何纯英(女) 

  贵州省(34人)石明光、姚明凤(女)、王师旦、陈文发、龙立俊、周溱、龙家模、田应楠、陈祥和、杨学伦、张少群、田景凤(女)、黄竹生、张云青、周祖宣、胡仕荣、李吉康、吴仕芹(女)、马葆全、陈元超、袁昌贵、徐文祥、郭华玲(女)、包海尧、杨富祥、刘若东、郑钰茹(女)、蔡志君(女)、杨贵珠(女)、陆昌友、吴郁英(女)、皮俊林、张灵姣(女)、肖宗勤 

  云南省(33人)郑顺珍、董卜英(女)、张思濂、陈必贵、罗德明、毛树森、罗嘉福、鲁志廉、王跃、李树华(女)、白保兴、马子凡、孙天竹(女)、郭光灿、罗维祥、刀瑞廷、杨星堂、李德忠、王新民、李章、张顺动、和灿鑫、李兰英(女)、松海明、黄文兴、马力、王建颖(女)、曾鹰、张馥、李先猷、李晓南(女)、何开喜、李双住

  西藏自治区(11人)扎西达杰、扎西泽培、孔宪贵、尼玛次仁、格巨坚赞、达哇、丹增央培、姬亚军、达娃措姆(女)、次仁旺庆、扎西次仁

  陕西省(28人)李广瑞、许建国、姚中顺、刘明夫、郭志诚、丑恪谦、段俊耀、杨宝明、折武彦、冯月菊(女)、张乃兴、杨达才、来培、刘忠胜、李向东、江才忠、杨淑云(女)、郭小川、刘进辉、郝飚、谢有清、杨军发、党贵锁、冯齐昌、席建中、张文耀、张宗山、杨桂才

  甘肃省(26人)万治贵、雷百庆、田永祥、蔡虎林、蒋景林、韩卫平、雷尔镜、王惠芳(女)、方生元、臧佑仁、萧村逸、周仲才、李玉怀、刘玉关、云丹龙珠、吴继德、张国枢、杨文山、丁一、李应蓉(女)、宜秀萍(女)、阎思圣、杜振华、白继忠、巴建坤(女)、陈冬芝(女) 

  青海省(13人)南杰、景占荣、卡木特尔、马有才、旦争才仁、赛日尖参、张有生、波海、杨全玮、李大华、赵斌、张德树、魏银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12人)韩梅源、翦万笈、孙占财、张治中、白雪山、刘占保、朱生宝、李保生、赵尚海、卢光照、拜志明、马玉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人)阿布都艾尼•司拉木、托乎提•艾则孜、努尔买买提•卡斯木、伊明•马木提、艾力垦•阿布都热依木、杜思洁(女)、赛肯•胡萨英、傅宪利(女)、吐尔逊别克•克里木、张凤山、张普江、吾甫尔•阿西木、杜秉礼、努尔巴哈提、买买提江•艾沙、蔡兴、甫拉提•阿西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人)卡德尔•拜克、腊寂山、陈金修、赵殿银、王淑珍(女)

  中央国家机关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33人)

  傅诚、袁敏(女)、路晓峰、杨广洪(女、)张海林、王凤玲(女)、褚邦恒、吴仕民、杨月明(女)、刘梅茹(女)、孙重芬(女)、杨庆民、闵钐、刘国良、徐永光、程淑琴(女)、尹鸿祝、才旦央妮(女)、温红彦(女)、汪大勇、韩召善、王予集、张洪图、王武陵、耿丽丽(女)、郦国瑜(女)、葛家铎、林莉莉(女)、柏均和、胡刚毅、陈德珍、王文湛、张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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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1号



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粮食、工商、质监、卫生、价格主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庆市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市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分级负责制。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指导与督促,组织实施涉及全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本市内重要的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价格主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加盖国家或重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证件专用章。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第六条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和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在正常情况下保持月平均销量20%以上库存量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在必要时对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作出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库区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中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粮食流通的指定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三)全面监督检查。根据特定情况下的监管需要,对某一时点或某一阶段内粮食流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某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五)抽查。根据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时,对特定范围的粮食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抽查。

(六)专案调查。对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专门调查。

(七)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经营台账及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收集证据时,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罚则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未保持月平均销量20%以上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粮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粮食正常储存年限按照《重庆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中央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依照《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价格主管、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市财政局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23号《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规定》中有关“对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的精神,现将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
2、享受贴息的只限于三年贷款期内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贷款。
二、申请贴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必须是有出口创汇、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计划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新增创汇的指标。
3、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4、批准贴息的项目,若不再承担出口任务,则不再享受贴息的优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术改造贴息优惠待遇的项目也不再享受此项贴息。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主管总公司(局)提出申请,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后安排。
2、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先由承办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垫付,待项目按规定建设期完成,并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总公司(局)半年汇总一次,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给予贴
息。贴息金额由市财政拨给承办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不得挪用;
3、项目在建设期内,贷款总额需追加时,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给予补贴。
4、凡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的时期完成或没有达到新增创汇指标的,原则上取消其贷款息金的补贴。
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