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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0:37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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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4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已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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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1986年9月30日,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贯彻依律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征税管理,应作到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接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错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

第二章 征 税
第五条 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条 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
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
第七条 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分不同税率的商品,应作为重点、加强审单和实际查验工作。
第八条 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并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各关应对本关区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积累价格资料,通过价格比较,防止伪报价格,偷漏税款。
总署和各关之间,关和关之间,应逐步建立价格信息交流网,加强审价工作。
第九条 确定货物税则归类时,应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归类总规则和有关类、章注释,确定税则归类。
对于进口税则上未列名的新商品,确定税则归类后,应按规定上报总署关税司。由关税司负责协调统一全国各关的进口新商品的税则归类。
对于难于确定税则归类的进口新商品,应填报《税则归类问答书》,上报总署关税司确定税则归类。
第十条 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
在计算代征税款时,应注意正确运用税种、税目和完税价格公式。
第十一条 填发税款缴纳证以前,应由专人复核完税价格、税则归类、应征税款金额等栏目。
第十二条 对于进口货物,原则上应做到先征税后放行。纳税人如对应纳税款提供可靠担保,可先放货,后征税。
对于出口应税货物,可以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担保应纳税款后,先放货,后征税。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经验明属实后,即予放行。
对于申报为集中纳税的货物,而根据单证又无法确定时,商北京海关弄清情况后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租赁进口的货物,如按租金分期征税时,应由专人建立专账管理,并按时催缴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 对于征收保证金或凭保函放行的暂时进口货物,应设专册登记,并按期核销结案。

第三章 减税与免税
第十六条 减税与免税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审批或办理特定减免税时,应在核查减免税的享受单位、物品品种范围、规定有效期限、审批机关及规定应交验的单证均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或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减免税,各级海关应建立经办人员、处(科)长或关长分级负责审批制度,审批减免税,至少应经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两级审定,才能予以确认,有关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审批减免税。
科级海关不得自行审批特定减免税。
第十八条 特定减免税应按办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以及掌握原则执行,地方海关无权任意变动。
第十九条 海关审批特定减免税与有关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名上报或各自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主管海关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进口地海关如发现审批不妥,应与主管海关联系协商解决;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应由进口地海关报总署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总署批准的临时减免税,有关海关应按批准的品种、数量、金额范围执行;如实际进口货物超出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对超过部分应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 经总署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如分别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海关进(出)口时,有关进(出)口地海关应将进(出)口货物数量和减免税情况及时通知主管海关,由主管海关及时汇总掌握。
第二十三条 经特案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改变进(出)口地时,应由原主管海关通知变更后的进(出)口地海关,并报总署关税司备案。

第四章 退税与补税
第二十四条 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并按谁收谁退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关应按退税金额多少,制定退税分级审理权限。在未经关长签印前,不得予以退税。
第二十六条 退税后,经办人员应将退税情由、退税金额与收入退还书的编号批注在原货物报关单和原税款缴纳证(存根联)上,以防止重退。
第二十七条 海关查明少征、漏征税款时,属于地方纳税的,应由原征税海关补税;属于集中纳税的,应由查明的海关与北京海关联系核实后,由查明的海关补税。
第二十八条 海关补税后,应将补税情况在原报关单和税款缴纳证(存根联)上批注。
属于异地海关补税的,异地海关应将补税情况函告原进口地海关,以便在有关单证上批注。

第五章 税收的催缴与入库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建立由专人管理的税款缴纳证的寄发、登记和催缴入库制度。如关税的征收和税收会计事务分属两个部门,两个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系配合制度,相互监督,以保证税收的及时、正确入库。
第三十条 对超过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征收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直属局、处级海关关长有权批准减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屡催不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不再给予其凭保函先放行,后征税的便利。
对于欠缴税款超过三个月的,应商请银行协助扣款缴纳税金,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特别批准缓税的,应设专帐管理,有关海关应了解被批准缓税单位情况,及时催缴入库,防止发生呆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关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许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严格耕地保护,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员会)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县(市、区)或其乡(镇、办)辖区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土地执法监察责任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工作任务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警示约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县(市、区)或其乡(镇、办)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达到约谈条件的,启动警示约谈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参加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三)警示约谈前,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办)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县(市、区)或其乡(镇、办)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五)市国土资源局对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办)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办)完成整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警示约谈不代替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