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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19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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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19860315

国办发(1986)20号


国务院同意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又有较大回升,有些方面的情况十分严重,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生产,迅速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章名】 附: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经济形势很好。工业总产值比一九八四年增长百分之十八,国民收入增长百分之十二点三,财政收支平衡,实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但是,安全生产状况不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全面增长。一九八五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七点八,达到了一九七八年以来的高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四百四十八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七;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恶性事故四十七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点二九。情况十分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内,安全生产形势是比较好的,因工死亡人数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平均每年下降百分之十点五。但自一九八三年起下降速度减缓,一九八五年又开始上升。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伤亡事故发展,扭转被动局面,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严重状况?

第一,在生产中,有些领导同志仍有片面追求产量指标,忽视质量,忽视安全的思想。

第二,不少单位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当中,只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安全项目,或者只有一般安全口号,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安全管理不是层层落实,而是“以包代管”。一些经济部门、总公司的承包,也没有承包安全。

第三,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一九八五年我们分析解剖了二百零四例伤亡事故。这些事故涉及煤炭、冶金、建工、建材、石油、化工、机械、轻工、交通、林业、纺织、水电、铁路等十几个行业。通过分析,发现其中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三是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这些责任事故中百分之七十八点六是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

第四,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劳动制度改革,协议工、轮换工大量增加,而干部培训和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跟不上,队伍素质相对降低。这也是事故增加的原因之一。

今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要争取在安全生产上有一个良好开端。总的工作目标是:基本控制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伤亡事故(伤亡人数比一九八五年降低百分之十以上);尘毒浓度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尘、防毒仍然是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几十年来我国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安全技术培训的三级教育;处理事故的三不放过;新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健全安全责任制;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竞赛,等等。其中不少已形成了党的政策、国家的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问题是许多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为了克服官僚主义和目无法纪的恶劣作风,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强化安全管理,实现今年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坚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生产问题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摆正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时候,要停产治理,消除隐患。

第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能实施。中央一级的经济部门和各公司的经济承包方案,应送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征求意见,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基层以上各级经济部门和公司也要按上述方法办理;企业的经济承包方案要征求工会和安全部门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工矿企业要加强各种安全设施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引进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规定,对于生产设备、技术上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订出措施限期解决;企业要结合“七五”计划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四,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严肃处理。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停职检查,视检查情况重新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撤岗,重新培训。在干部停职、工人撤岗后的检查和培训期间,停发其奖金和补贴。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各类企业要根据条件大力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的监测手段,建立报警系统。

第五,要按照规定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工人不得上岗;如果上岗,应作违章处理,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六,组织强有力的检查团,抓住几起重大恶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社会舆论,引起各方面的重视,教育干部和群众。中央检查团由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劲夫同志负责组建,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负责同志参加,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何组织检查团,何时开始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以外,必须有治本之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的科学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补还安全欠帐,提高抗灾能力;要尽快制订、修改、补充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程、细则,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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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
第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地方税务局为发证机关。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直接从事农业税收征管的正式工作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人员,可以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和条件由发证机关统一审批掌握。
第六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税收检查证;无农业税收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八条 遇有必要,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可凭农业税收检查证邀请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工作。
第九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伪造、转借、转让、抵押和撕毁。
第十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农业税收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因离职、调动或其他情况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及时将农业税收检查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证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由于此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未能同步进行。从全国各地情况看,产生本届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年底,产生本届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县、乡两级人大任期满五年来推算,各地县、乡两级人大下次换届选举的时间有下列四类情况:第一,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第二,乡镇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福建。第三,上海市的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县、乡两级人大都在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6个省(自治区),包括: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从实际情况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也不是都在同一个月内进行,均有一个时间跨度,从开始到结束,短的为两个月,长的将近一年。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不仅不方便选民参加选举,而且也不利于选举的组织和节省选举成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考虑到有利于协调县、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有利于组织选举和减少选举工作的成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能够同步进行是必要的。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换届选举的时间不一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问题作出决定,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时间,而应当考虑确定一个时间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此期间内作出安排,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使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县、乡换届选举在下一届能够同步进行。
由于全国上一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是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进行的,因此,本届县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为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比本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稍迟一些(全国乡镇人大换届时间基本为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年底,个别地方为2008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作为工作安排,各地需要适当调整本届乡镇人大的换届时间。同时,考虑到2008年初全国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在此之前省级人大一般应当完成换届选举。为了使新的一届县级人大代表按期选举新的一届上级人大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应尽量安排在省级人大换届之前完成。基于以上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