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1:51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
卫疾控发〔2004〕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

一、纲要制订背景
血吸虫病是一种具有地方性和自然疫源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它除了一般传染病具有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要素外,还有40余种哺乳动物能够感染血吸虫,众多的传染源和重复感染给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血吸虫病在我国传播流行,严重危害着流行区人民健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流行严重的地区曾经出现“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的悲惨景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血防工作。1955年,中央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1956年,中央发出了“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血防运动;1984年,邓小平同志批示:“防治地方病,为人民造福”;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致湖区五省血防工作会议的信中指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掀起了“全民齐动员,再次送瘟神”的血防工作新高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先后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疫区主要分布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个湖区省及四川、云南2个省的部分山区。
近几年来,由于生物、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因素变化较大,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回升显著,表现为血吸虫病患病人数增多,急性感染人数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钉螺扩散明显,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已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出现向城市蔓延的趋势,对人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威胁,血防工作形势严峻。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指出,做好血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发动群众,联防联控;完善政策,增加投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目标的实现。2004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5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多次对血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血吸虫病疫情。在2004年2月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2004年5月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都强调,要抓住源头,强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尽快确定并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由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成立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编制小组,制订了编制大纲。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对国内外血防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对疫区各省的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和汇总的基础上,经多部门联合专家组的多次论证,2004年5月完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并提交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讨论。
为确保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方向准确、目标可及、措施可行,根据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疫区省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重新修改,最终形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二、全国血防工作概况
(一)历史流行概况。
建国初期,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遍及长江流域及以南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理分布情况看,北至江苏省的宝应县(北纬33。15’),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玉林县(北纬22。42’),东至上海市的南汇县(东经121。51’),西至云南省的云龙县(东经99。05’)。流行区最低海拔为零(上海市),最高海拔为3000米左右(云南省)。其中,由湖北省宜昌到上海的长江中下游流行区基本连成一片,其余流行区呈分散、相对隔离状态。
据估计,建国初期,全国累计查出钉螺面积143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数1160万人,其中晚期病人60万人,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约1亿多人。平均每年有1万人发生急性感染,病死率约为1%(见表1)。

表1: 解放初期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血吸虫病人和钉螺面积分布情况


省 份 病人数
(万人) 占全国病人总数 (%) 钉螺面积
(亿平方米) 占全国钉螺面积 (%)
上 海 75.9 6.54 1.66 1.16
江 苏 247.7 21.33 14.00 9.78
浙 江 203.7 17.54 6.43 4.49
安 徽 88.1 7.59 12.62 8.81
福 建 6.8 0.59 0.27 0.19
江 西 54.8 4.72 23.95 16.72
湖 北 227.5 19.59 43.00 30.03
湖 南 94.7 8.16 35.38 24.70
广 东 7.8 0.67 0.97 0.68
广 西 7.7 0.66 0.24 0.17
四 川 117.3 10.10 2.54 1.77
云 南 29.2 2.51 2.15 1.50
合 计 1161.2 100.0 143.21 100.00

(二)血防工作主要成就与经验。
经过50多年的有效防治,全国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截至1995年,已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据2003年统计,全国433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60个县(市、区)达到了传播阻断标准,63个县(市、区)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在疫区范围大幅度压缩的同时,疫情和病情也显著减轻。与建国初期相比,全国血吸虫病人数由1160万人降至84万人左右,下降了93%;钉螺面积由143亿平方米降至37.9亿平方米,下降了73.5%,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健康,推动了疫区经济发展。
我国血防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一是党和政府对血防工作高度重视。早在1955年中央就成立了血防领导小组,将血防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群防群控,逐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
三是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防治专业机构。疫区各省均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有县级以上血防专业机构296个,专业人员约1.8万人。
四是保证血防经费投入。“八五”和“九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血防的投入。1992-2001年间,世界银行贷款血吸虫病控制项目(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贷款金额49100万元。1995-1998年,国务院在湖北孝感、湖南常德、江西南昌开展了大区域血防综合治理试点,共投入4158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00万元。为血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是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同时针对湖区、丘陵地区和高原山区等不同流行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畜同步化疗、易感地带灭螺、粪便无害化处理、改善疫区卫生环境、加强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措施。
六是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血防进程。将血防科学研究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加快了控制血吸虫病的进程。
(三)流行现状和分析。
1.已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省份。
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0个历史流行县(市、区)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较稳定。通过多年监测,未查出感染性钉螺和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畜,仅于近年来在浙江、福建和上海发现部分残存钉螺。
2.尚未控制流行的省份。
(1)疫区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共有323个流行县(市、区)。其中,150个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占46.4%;63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占19.5%;尚有110个县(市、区)疫情仍处于严重流行状态,占34.1%(见表2)。这部分未控制地区是我国疫情最重、防治难度最大的地区。据2003年统计,7个省钉螺面积几乎占全国钉螺面积的100%;病人数约占全国病人总数的99.9%;急性感染病人数占全国急性感染病人总数的99.6%。
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近年来,7个省部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出现疫情回升。在150个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中,有17个螺情、病情出现回升,占传播阻断县(市、区)数的11.3%。在63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有21个螺情、病情出现明显回升,占传播控制县(市、区)数的33%(见表3)。
(2)发病情况。近几年来,7个省病人数维持在80万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据2003年统计,7个省共有病人84.2万人,其中慢性病人81.7万人,晚期病人2.33万人(见表4)。急性感染人数在1999年后,呈上升趋势(见图2)。2003年,7个省报告急性感染1110人,较2002年上升了22%,其中有51%为学龄儿童,有30余起急性暴发疫情。
(3)钉螺分布情况。近年来,7个省钉螺面积持续上升(见图3),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明显扩大,人畜感染的危险度增加。2003年,7个省钉螺面积为37.9亿平方米,其中湖沼地区钉螺面积36.2亿平方米,占钉螺总面积的95.47%;水网地区钉螺面积419.2万平方米,占0.11%,山丘地区为1.67亿平方米,占4.42%(见表5)。

表2: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
流行县(市、区)、乡(镇)分布情况


省份 流行县(市、区)数 流行乡(镇)数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未控制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江苏 71 632 49 530 7 42 15 60
安徽 41 497 14 256 13 117 14 124
江西 39 337 19 139 9 96 11 102
湖北 58 527 23 156 10 116 25 255
湖南 34 386 6 131 1 41 27 214
四川 62 812 27 218 20 309 15 285
云南 18 84 12 43 3 15 3 26
总计 323 3275 150 1473 63 736 110 1066

表3: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
疫情回升县(市、区)统计表


省 份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合计回升县(市、区)数
总县(市、区)数 其中回升县(市、区)数 % 总县(市、区)数 其中回升县(市、区)数 %
江苏 49 1 2.04 7 0 0.00 1
安徽 14 1 7.14 13 9 69.23 10
江西 19 0 0.00 9 1 11.11 1
湖北 23 9 39.13 10 0 0.00 9
湖南 6 2 33.33 1 0 0.00 2
四川 27 0 0.00 20 8 40.00 8
云南 12 4 33.33 3 3 100.00 7
合计 150 17 11.33 63 21 33.33 38

表4: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病人数统计表


省份 现有病人数(人) 其 中
急性(人) 慢性(人) 晚期(人)
江苏 25438 116 22541 2781
安徽 60647 256 54751 5640
江西 131253 126 127468 3659
湖北 295383 247 290879 4257
湖南 205461 234 199820 5407
四川 76888 58 75321 1509
云南 46750 73 46677 0
合计 841820 1110 817457 23253
















表5: 2003年 7个省钉螺面积统计表


省份 流行村数
(个) 查出钉螺村数(个) 实有钉螺面积(万平方米)
总面积 湖沼地区 水网型 山丘型
垸内 垸外
江苏 5478 420 7562.74 0 7062.53 419.22 80.99
安徽 3333 899 28621.75 0 26166.7 0 2455.05
江西 2318 405 77534.15 675.90 75769.86 0 1088.39
湖北 5652 2614 80591.64 23171.73 55451.61 0 1968.3
湖南 3987 725 175252.39 2378.26 170837.23 0 2036.9
四川 6222 2915 7018.62 0 0 0 7018.62
云南 462 202 2015.54 0 0 0 2015.54
总计 27452 8180 378596.83 26225.89 335287.93 419.22 16663.79

3.主要困难和疫情回升的原因。
(1)血吸虫宿主和传播环节多,单一的防病措施很难奏效。对人群和家畜进行同步化疗是控制疫情的重要手段,但反复化疗群众接受程度下降;由于基层动物血防机构不健全、防治经费得不到保障、治疗药品短缺,家畜传染源的查治难以开展,且管理难度大。
药物灭螺只是控制感染的应急措施,不能彻底解决钉螺控制问题,而且还会带来环境污染;环境改造灭螺是控制血吸虫病的治本措施,但工程治理费用落实困难。
健康教育虽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预防手段,但疫区环境未得到根本改善,群众因生产、生活需要,不可避免地接触疫水,造成重复感染。由于血吸虫病治疗药物疗效显著,服用方便,疫区群众对血吸虫病的危害性有所忽视,放松了自我防范意识。
(2)自然环境因素复杂,防治难度大。长江流域洪涝灾害频繁,使湖区钉螺扩散加剧。山丘型地区钉螺孳生环境复杂,交通不便,灭螺难度大。此外,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对钉螺扩散和血吸虫病传播也存在潜在的影响。
(3)血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世行贷款项目结束后,由于缺少项目的支撑,血防经费投入相应减少。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疫区血防义务工的使用受到一定影响。经费短缺制约了药物灭螺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疫区省的药物灭螺面积仅占易感地带钉螺面积的1/3;有关部门在疫区安排工程项目时,难以将血防设施投入纳入工程预算,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困难。
(4)对血防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一些疫区领导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放松了对血防工作的领导。一是部分疫区领导忽视了血防工作与发展经济间协调发展的关系;二是认为血防工作只是单纯的卫生防病工作;三是在流行严重地区普遍存在畏难厌战情绪,而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又有思想麻痹松劲现象,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开展。
(5)专业机构和队伍难以适应血防工作的需要。血防机构大多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许多办公和实验用房年久失修,交通工具和检验、诊疗仪器设备陈旧、简陋。血防队伍一方面由于专业人员待遇低、工资得不到保障等原因,导致人才流失,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另一方面,大量非专业技术人员涌入,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出现防治工作效益低下的问题。
(6)血防科学研究不能满足防治工作的需要。血防科学研究滞后于血防工作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要求,防治技术无突破性进展。急需开发研制高效、低毒、廉价、使用方便的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预防治疗后备药物,加快现场使用方便的血清学诊断方法和快速诊断试剂的研制,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血防策略的研究。
(四)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疫区人民健康,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加速我国血防进程,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1)严重危害疫区人民健康。血吸虫感染人体后,可出现皮疹、发热、肝脾肿大、腹泻、咳嗽、消瘦等症状,长期反复感染者可引起肝硬化、腹水(腹大如鼓)、丧失劳动能力,甚至危及生命。儿童患血吸虫病,会引起发育不良,甚至成为“侏儒”;妇女患血吸虫病,会影响怀孕和生育。
(2)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急性血吸虫病多为群体性发病,极易出现暴发疫情,常常引起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急性病人病情来势凶猛,应立即住院治疗。由于潜伏期较长,给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带来一定难度,一些病人因此延误了病情,导致治疗费用的上升。一般一个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治疗费用在1000元左右。
慢性血吸虫病多为反复多次感染或经治疗未愈演变而来。慢性病人通过粪便大量排卵,污染环境,造成疾病的传播,是主要的传染源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每年需要对慢性病人和易感染人群进行吡喹酮化疗,全国每年需要治疗和扩大化疗的人数约为150-200万人次。
长期反复感染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可发展成晚期血吸虫病。据统计,在重疫区,晚期病人数占血吸虫感染者总数的5-10%。晚期病人病情危重,丧失劳动力,每年医疗费用十分昂贵,是导致疫区农村病人家庭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成为影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3)当前正处于血吸虫病控制的关键时期,如果现有的措施得不到进一步加强,几代人经过半个世纪艰苦奋斗所取得的防治成果将消失殆尽,“瘟神”就会卷土重来。我国目前湖沼地区居民血吸虫重复感染率一般为20-30%,年发病人数递增幅度约为10-15%,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按此递增幅度,专家预测在5年后病人数可能达到160-200万人。同时,钉螺面积将继续大面积回升,加上退田还湖新增的钉螺孳生地,预计全国钉螺面积可达到60亿平方米。
2.可行性。
(1)疫区干部群众对消灭血吸虫病,摆脱“瘟神”,脱贫致富,有强烈的愿望和迫切的要求,也有充分的准备和信心。彻底改变疫区面貌更是当地人民群众多年的夙愿。
(2)疫区各县(市、区)均有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具体,有健全的血防专业机构和能防能治的专业队伍,为项目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3)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按照“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设计,经过了多次修改,并经过各部门专家反复论证,目标明确,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项目地区主要选择在疫情较重地区或水系相对独立、单元性较强、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小的湖沼地区、丘陵山区和垸内水网地区,防治效果容易巩固。项目中运用的防治措施,是广大干部和血防科学工作者几十年防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血防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为了迎接挑战,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有必要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区域性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力量对血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区实施攻坚战役,改善疫区生态环境,促进血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规划依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血防要“抓住源头,开展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尽快确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的指示精神和《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经过认真分析各地区疫情现状,反复论证后提出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重视和加强健康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视和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工程结合,改善自然环境,切实压缩钉螺面积;重视和加强人畜查病治病和粪便管理,切实控制传染源;重视和加强群众性血防工作,切实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切实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科技水平、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三)防治目标。
1.总目标。
至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暴发疫情。四川、云南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要全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流行县(市、区),要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2.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到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重复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2)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到2008年底,四川、云南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钉螺面积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湖沼型地区所有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垸内钉螺面积较2003年有显著下降,其中易感地带钉螺面积下降30%以上,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50%以上。
(3)压缩疫区范围。到2008年底,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43个2003年底前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38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在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县(市、区),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到2008年底,全国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到2008年底,全国已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到2008年底,全国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四、实施范围和主要策略
(一)实施范围。
根据《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2008年所要达到的目标,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重点选择164个县(市、区)作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其中:67个项目县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61个项目县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36个项目县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见附录1、2)。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环境影响着血吸虫病流行区域的分布和流行程度,要采取不同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及中间宿主钉螺的地理分布特点,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将164个项目县分为湖沼型和山丘型两类地区。
1.湖沼型地区。
主要分布于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个省的102个流行县(市、区)。
2.山丘型地区。
主要分布于四川、云南2省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个省的62个流行县(市、区)。
(二)主要策略。
1.2008年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
分布在目前疫情较为严重的湖区5个省67个项目县。主要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措施,实施人畜同步化疗,易感地带灭螺,家畜圈养舍饲,以机耕代替牛耕,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改变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以较为经济有效的策略来达到遏制疫情回升、有效控制疫情扩散的目标。
2.2008年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
包括山区2个省的18个项目县,以及湖区5个省中疫情较轻的25个项目县和曾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而疫情出现回升的18个项目县。主要采取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工程灭螺措施,对流行区实施综合治理的防治策略,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和部分地区的疫情回升,努力降低人畜感染率,达到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目标。
3.2008年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
包括湖区5个省中疫情控制已较为稳定的19个项目县和曾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而出现疫情回升的17个项目县。主要采取结合流行区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实施农业、水利、林业等发展项目的同时,开展有效益而成果易巩固的血防工程,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达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的目标。
4.跨流域、跨地区的综合治理项目。
由于湖区各省水系相连,相互影响较大,应根据钉螺按水系或河流分布的特点,实施跨流域、跨地区的系统水利工程,控制钉螺通过水系或河流扩散,从而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回升和在当地的流行。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结合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恢复建设项目,禁止人畜进入保护区的易感地带,减少人畜感染机会,从源头控制血吸虫病流行。
五、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专项分类
根据防治措施的内容和执行部门的不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可分为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等四大类,分别由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和卫生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制订专项规划(项目)。
(一)农业血防规划(项目)。
1.农业灭螺工程。
(1)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轮作。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现有钉螺分布地区,因地制宜地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轮作,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减少因水田作业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
(2)沟渠硬化。结合农田节水灌溉等项目,对有钉螺分布的斗渠实施硬化、开新填旧等措施,控制钉螺沿灌溉沟渠扩散。
(3)养殖灭螺。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地带(非农田)开挖鱼塘,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进行水淹灭螺。
2.家畜传染源的管理。
(1)圈养舍饲。在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区,禁止在钉螺分布区域放牧家畜(包括牛、猪、羊),实施圈养舍饲,以减少家畜对环境的污染,减轻危害。
(2)以机代牛。通过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在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同时,消除耕牛传染源的危害。
(3)建沼气池。结合生态家园建设和农村能源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沼气池,达到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切断污染来源的目的。
(4)家畜查治。对暂未实行家畜圈养的地区,对放牧的大牲畜每年进行1-2次普查、普治或选择性化疗,以控制家畜感染,减少污染。
(5)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承担血防工作任务的县级家畜防疫机构建设,对县级家畜防疫机构进行房屋改建,更新必需的设备。
(二)水利血防规划(项目)。
1.河流治理项目。
(1)已列入有关水利规划的项目。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长江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防洪工程建设规划》,与血防紧密相关的河道治理项目,将其中护坡、抬洲降滩等灭螺效果显著的工程措施纳入河道治理规划,一并设计、一并实施。
(2)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在上述规划之列,但所处区域疫情和螺情特别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防具有较大作用的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将其中可能因溃缺、倒堤等导致钉螺蔓延的重点河段的治理列入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3)已整治的河流治理项目。根据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进行过治理的其他河流项目,过去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未考虑穿堤涵闸的血防功能,根据目前的血防需要,可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对涵闸进行改建,增设阻螺、拦螺设施。
2.人畜饮水工程。结合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的《2004-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统筹考虑,优先重点安排疫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抓紧实施,加快疫区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步伐。
3.节水灌溉工程。
(1)优先安排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大型灌区中的支渠以上硬化工程、现有口门(涵闸)增建阻螺拦螺血防设施工程等。
(2)对于不在上述规划之列的其他中小型灌区,如果其灌溉范围处于重点疫区且对疫情传播影响大,可考虑将其中的支渠以上的硬化工程、现有口门(涵闸)增建阻螺拦螺等血防设施工程列入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4.水系相对独立的小流域治理项目。
(1)山丘型地区。结合人畜饮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项目,对山区小流域水系采取沟渠硬化、修建蓄水塘堰等微水工程的综合整治措施,改善疫区生态环境,彻底改变钉螺孳生地,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2)湖沼型地区。对湖沼型地区水系相对独立、受外界影响较小的流行区,主要进行涵闸改建,增建阻螺拦螺等血防设施,以达到控制钉螺蔓延和疫情传播的目的,减少人畜感染的威胁。
(三)林业血防规划(项目)。
1.兴林抑螺。
在湖沼和江滩型流行区,通过在不同类型的丘陵滩地种植适生树种,结合翻耕套种农作物,改变滩地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减少人畜粪便对江滩、湖滩的污染,达到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减轻感染危险,保护农民健康的目的。
2.退耕还林。
在山丘型流行区,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通过改变山区农村种植结构和习惯,填埋有螺沟渠,消灭钉螺,减少农民因水田劳作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减少耕牛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3.湿地保护。
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在湖沼型流行区,加强对流行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疫情监测,设立警示牌,建设防止钉螺扩散设施,加强管理,减少人畜感染。
(四)卫生血防规划(项目)。
1.查、灭钉螺。
对可能孳生钉螺的环境进行扩大查螺,对查出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
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对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病措施,并加强对晚期病人的治疗。
人群查治项目要与农业血防项目中的家畜查治项目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
3.改建厕所。
结合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修建卫生厕所,将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切断传染途径,改善农村卫生条件。
4.健康教育。
配合教育部门,在疫区中小学中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应急处理。
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成立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制定疫情控制方案,积极救治病人,实施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扑灭疫情,评估疫情控制效果。
6.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承担血防工作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更新部分省级、县级和乡级机构的预防设备,使其具备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能力。中央重点支持纳入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的县(市、区)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见附录4)。
7.应用性研究。
按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应用性研究项目申报,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组织动员各行业科研人员,开展应用性研究。重点支持以改善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研究,对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术,高效、安全、价廉的灭螺、预防治疗药物等防治工作急需解决或能显著提高血防工作效益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8.督导、评估。
借鉴和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疫情的监测、质量控制等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六、资金安排与实施计划
(一)资金安排。
根据资金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可以分为新增项目和可结合部门规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可结合项目)。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辟筹资渠道,避免重复。对于河流整治等大型水利工程、沼气池建设、退耕还林和湿地保护等可结合项目,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要求,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保证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于新增项目,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保证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倾斜。
其中,水利血防项目各分类项目投入原则为:
1.河流治理项目。
各类河流综合项目要根据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水利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国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补助资金进行建设。
(1)已列入有关水利规划的项目。中央补助血防措施分摊投资的50%,作为近期实施重点。
(2)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对其中可能因溃缺、倒堤等导致钉螺蔓延的重点河段治理,中央补助30%,根据疫情的严重性和血防效果分期分步实施。
(3)已整治的河流治理项目。中央补助30%,根据疫情的严重性和血防效果分期分步实施。
2.人畜饮水工程。
按现行人畜饮水解困工程中央补助标准安排中央投资,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3.节水灌溉工程。
(1)对于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节水灌溉项目,按现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中央补助标准安排中央投资,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2)对于不在上述规划之列的其他中小型灌区的节水改造项目,中央对建材费进行补助,按总投资30%的比例考虑,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4.水系相对独立的小流域治理项目。
此类项目主要是小型沟渠硬化工程、涵闸改建工程、微水工程(蓄水塘堰)等,中央原则上暂不考虑投资,主要由地方负责解决。
其中河流治理项目中已列入规划的项目、人畜饮水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中已列入规划的项目为可结合项目,其投资在现有水利项目中安排;其他项目为新增项目,其投资列专项解决。
(二)实施计划。
1.纲要编制阶段。
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卫生部应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的要求,完成本部门综合治理专项规划(项目)的编制、申请、论证工作,为项目实施做好政策、技术、物资等准备。
2.项目实施阶段。
2005—2008年为项目的实施阶段。
3.项目验收与评估。
每个具体项目完工后均需进行验收,评估血防效果。2009年对整个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考核。
七、效益分析
(一)血防效益分析。
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实施后,可大幅度减轻疫情,压缩流行区范围,极大地保护疫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到2008年,全国共减少钉螺面积约4亿平方米,有67个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有61个县(市、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有36个县(市、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由于项目采取的是标本兼治的措施,因此不仅会产生显著的血防效益,而且效果巩固,并对今后血防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见附录3)。
(二)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实施项目,减轻血吸虫病危害,解除疫区群众受血吸虫病威胁的痛苦,极大地改善疫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协调发展。
(三)经济效益分析。
1.直接效益。
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不仅减少了疫区群众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了实施药物灭螺的经费,而且实施农业、水利、林业工程本身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2.间接效益。
首先,可以减少疫区居民因病返贫的机会,能有健康的身体创造财富。其次,可以改善环境加快疫区的经济发展。第三,随着洁净能源的广泛使用和湿地保护、退耕还林建设,将使水源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和防止污染等生态环境效益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别负责指导卫生、农业、水利、林业项目的实施。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项目的落实,确保综合治理项目的效果。各项目省、项目县卫生、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在当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各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地区的选择,协调、督促本地区各相关项目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选定的疫区安排项目计划、落实项目经费,不得随意更改、调换。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血防工作责任书,将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疫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实行奖惩。对不按规划要求安排项目,或擅自更改项目地点和项目执行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追究县级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质控标准,加强督导评估。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行业质量管理标准,对本部门负责的项目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工程类项目要对立项、设计、施工和完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监督。工程完成后,由承建单位提交完工报告,根据工程的覆盖范围,由省、市(地)、县(市、区)主管工程的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血防、工程专家结合工程质量和防治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春查秋会”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项目省、项目县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项目进度,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总体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保证项目执行质量,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省和项目县分别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承担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经费稽核和监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别安排落实本规划的有关项目和资金。疫区村民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落实。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稽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缴、没收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制订血防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起草进程,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加强血防科研工作。
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依托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进展。鼓励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加强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等应用性研究,加快研究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安全、价廉、使用方便的灭螺药物和预防、治疗等药物。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
(六)加强血防机构队伍建设。
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和加快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将血防专业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市(地)、县级血防机构中的预防职能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重疫区市(地)、县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与当地卫生院合并。同时,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统筹安排血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血防预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疫区省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要求的机构和队伍。
(七)加强地区间血防联防联控。
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省份、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统一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附录:1.2004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疫情分类表。
2.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预期目标分类表。
3.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预期效果表。
4.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市、区)附录1: 2004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县(市、区)及疫情分类表

省份 未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市、区) 疫情回升的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邗江区、仪征市、京口区、润洲区、丹徒区、扬中市、扬州开发区*、镇江新区* 东台市、大丰市、宜兴市 高淳县 19
安徽 当涂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安庆市辖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无为县、和县、贵池区、东至县、宣州区
天长市、郎溪县、广德县、(马鞍山市辖区、芜湖市辖区、芜湖县、铜陵市辖区、桐城市、潜山县、石台县、青阳县、泾县) 太湖县 27
江西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瑞昌市、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彭泽县、余干县、鄱阳县、共青开放开发区* 九江县、德安县、湖口县、九江开发区、上饶县、玉山县、丰城市、(南昌高新开发区*) 19
湖北 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孝南区、汉川市、黄州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沙市区、荆州区、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沌口开发区* 青山区、鄂城区 新洲区、南漳县、东宝区、沙洋县、武穴市、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咸安区 36
湖南 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县、鼎城区(含贺家山农场)、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南县、岳阳楼区、君山区(含建新农场)、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屈原管理区*、大通湖管理区* 西湖管理区* 涔澹农场*、宁乡县 30
四川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 (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绵阳高新开发区*) 2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 (大理市、南涧县、鹤庆县) 古城区、宾川县、弥渡县、剑川县 10
合计 110 37(21) 17 164
注:1、表中括号内为出现疫情回升的县(市、区)。
2、表中*为县级管理区、开发区等单位。
附录2:
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
重点项目县(市、区)及预期目标分类表
注:表中*为县级管理区、开发区等单位。

省份 疫情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 (市、区) 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建邺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邗江区、京口区、润洲区、丹徒区、扬中市、扬州开发区*、镇江新区* 鼓楼区、仪征市  东台市、大丰市、宜兴市、高淳县 19
安徽 当涂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安庆市辖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无为县、贵池区、东至县、宣州区 马鞍山市辖区、芜湖市辖区、芜湖县、铜陵市辖区、和县、石台县、青阳县、泾县 天长市、郎溪县、广德县、桐城市、潜山县、太湖县 27
江西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余干县、鄱阳县、共青开放开发区* 瑞昌市、彭泽县 九江县、德安县、湖口县、九江开发区、上饶县、玉山县、丰城市、南昌高新开发区* 19
湖北 汉南区、蔡甸区、黄陂区、孝南区、汉川市、黄州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沙市区、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沌口开发区* 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江夏区、荆州区 青山区、鄂城区、新洲区、南漳县、东宝区、沙洋县、武穴市、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咸安区 36
湖南 鼎城区(含贺家山农场)、津市市、汉寿县、澧县、沅江市、南县、君山区(含建新农场)、汨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 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县、安乡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岳阳楼区、云溪区、临湘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大通湖管理区* 宁乡县、西湖管理区*、涔澹农场* 30
四川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绵阳高新开发区* 2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大理市、南涧县、鹤庆县 古城区、宾川县、弥渡县、剑川县 10
合计 67 61 36 164
附录3: 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预期效果表


省份 项目县(市、区)数 项目乡(镇)数 项目涉及
流行区村数
(个) 项目区
受益人口数
(万人) 项目覆盖
钉螺面积
(万平方米) 预期效果
消灭钉螺面积
(万平方米) 疫情控制 传播控制 传播阻断
乡(镇)数 村数 乡(镇)数 村数 乡(镇)数 村数
江苏 19 106 499 137 1236.78 1115.69 19 70 10 48 35 230
安徽 27 398 1554 286 25627.76 4647.90 77 425 98 510 50 220
江西 19 218 1012 232 32978.27 5168.85 27 207 31 208 67 408
湖北 36 397 2872 619 56058.84 13183.30 124 1418 75 847 96 521
湖南 30 335 2232 303 96880.37 7353.42 98 1398 57 584 42 250
四川 23 398 3132 486 5623.59 5235.74 0 0 398 3132 0 0
云南 10 66 412 157 3956.73 3552.89 0 0 39 142 27 270
合计 164 1918 11713 2220 222362.3 40257.79 345 3518 708 5471 317 1899
附录4: 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市、区)



省 份 县(市、区) 合计
安徽 当涂县、安庆市辖区、无为县 3
江西 进贤县、彭泽县、余干县 3
湖北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孝南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潜江市 17
湖南 长沙县、望城县、鼎城区、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南县、君山区、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 19
四川 邛崃市、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 1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 3
合计 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

  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零点六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五至十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

  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

  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集镇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绿化责任单位完成绿化任务。

第四章 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农村绿化规划的实施。

  列入农村绿化规划的土地,作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耕地用作绿化用地的,土地类别不变;涉及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的,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恢复同等量绿化用地的,应当缴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自行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林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同时应落实恢复绿化的措施。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十七条 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绿化的投入。

  第十八条 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并保证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单位缺乏绿化用地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绿化,也可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绿化场地,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绿化的专项资金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绿化管理养护组织或配备管理养护人员,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划定的区域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树牌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禁止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

  对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建档挂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禁止损伤、砍伐、挖掘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攀折树枝、滥挖树桩、在林木周围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污物等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下列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生态公益林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

  (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采伐、采集、经营;

  (三)非苗圃地的大树移植;

  (四)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建造房屋等工程建设,或者为了排除对已设置的线路、管道、渠道的妨害,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已有的公路绿化带的上下不得架设、铺设可能破坏绿化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其他各类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架设、铺设的,应当经林业、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野外用火;高火险天气,禁止携带火种上山。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旅游区、公路和铁路两侧、水库周围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营区所属的林木发生病虫害的,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防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和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建设未经过绿化设计审查或者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绿化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绿化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责任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可处未完成的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侵占绿化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植被,并可按侵占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伤、砍伐、挖掘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并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林木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以处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违法所得及实物,并对违法单位及个人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或携带火种上山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烧毁森林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责任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绿化用地事件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二)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

  (三)在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种苗供应、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五)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外交部领事司:
贵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文件〔领四函(1990)1号〕收悉。去年十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其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鉴于这类团体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建议在国内尚未有相应法规的情况下,要慎重处
理。
对待非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问题,我们考虑可在这类团体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条件下,本着分清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公开活动的团体,
过去我有关部门已与其负责人建立联系或进行接触对话过的,今后可继续保持这种态度;对尚未公开活动的社团,我有关部门(单位)不主动与之接触。其活动不得以社会团体组织名义干扰我公务活动,不得代行官方驻华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如有违法活动,可由有关部门出面处理。如
遇这类团体要求我承认时,要认真做好工作,并告其我国正在拟定这方面的登记管理法规,待法规颁布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去年我部曾走访了贵部和公安、安全等部门,并就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社和其登记管理问题交换了意见,我们希望继续抓紧合作,促使这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性法规文件尽快制定颁布,以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问题。



199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