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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6:50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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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
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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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的建立工作,我局对各地推荐、参加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检查员培训班人员重新进行了审核、登记,并根据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实践考察,决定聘任第三批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132名(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第三批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名单

北京市:袁 林 周 宏 舒占明

天津市:李永亮 王 岩 

河北省:苗军英 鞠捷频 刘志欣 马 琳 祁述明 王金龙

山西省:宋桂花 吴林彬 张翔生 赵通儒 朱前翔

内蒙自治区:陈黎刚 林 燕 云秀玲

辽宁省:顾勇军 童 丹 赵增世

吉林省:郭长才 李雪冬 宋永旭 唐宝中 于利剑 张英武

黑龙江省:丁 杰 谭宏宇 张永年

上海市:蔡恩照 黎 桑 刘伟强 刘文华

江苏省:陈振飞 段新民 谢博生 周建明 郝宝明 王 越 吴晓平 朱从林

浙江省:范愿军 邵水娟 蔡逸平 陈玉清 洪盈盈 钱先凤 王卫民 吴伟飞

安徽省:倪 敏 颜沪军 张文杨 赵维珍

福建省:彭晓霞 何昌善 黄焕强 许婉锌 周仰青

江西省:胡晓翔 王 栋 钟瑞建 仲 英

山东省:国 明 刘文彬  潘光亮 王立河

河南省:屈新义 王巨才 魏向前 张伟东

湖北省:陈娅兰 戴山卫 李 冰 王雨林 余 健

湖南省:侯茂虎 梁建宁 林宝荣 曾三平 

广东省:蔡 明 丁德海 黄坤斌 林奇艺 林勇胜 邬家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童志华 曾华林 张建良

海南省:李 岗 杨俊斌

重庆市:龚士学 罗 萍 王白露 谢 丹 杨卫东

四川省:韩五成 何 晓 唐 敏 张金兰

贵州省:韩 平 徐 聪 王 萍 张丁绸 张 谆

云南省:薜 云 杜超琦 赵杰亮 

西藏自治区:达娃仓决 

陕西省:陈学慧 孟贵林 王四清 严西林 杨智海

甘肃省:门泉渌 魏瑞兰

宁夏回族自治区:黑生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刘志俊 汪海涛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白坚石 侯启明 胡昌勤 孟淑芳 祁自柏 万宗举 徐康森
            张河战 张华远 郑海发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同位素研究所:罗志福

总后勤部:杨永岐



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加强对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管理,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类路牌广告、张贴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设置。
二、经营制作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单位或个体美工人员需进行业务考核,由市工商局批准的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或个人制作发布,广告内容要真实、简明、美观、健康,不得粗制滥造。
三、各种需张贴的广告,张贴前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交纳代贴管理费后方可贴入“广告栏”内。禁止在街道、电杆、树干、建筑物、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随意张贴。
四、政府机关发布的政策、法令、通告等张贴品,不需登记,免费贴入“广告栏”内。
五、各单位制作的社会政治活动方面的标语,以及生产、安全、防火、交通、科技、卫生、计划生育等标语,应张贴在各单位内部,禁止在街道上随意书写和张贴。如确有必要对外的应按城管部门批准地点设立,或缴纳张贴费后张贴在“广告栏”内。
六、各工商企业不许在各自经营场所的门窗、墙壁和柱头上张贴广告,如确需介绍产品或商品时可使用美观大方的挂牌出示,以保持街面和店容整洁。
七、铁路、公路沿线的两侧和墙壁上设置广告,须经城管、交通部门同意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设置。对擅自绘制的路牌、墙壁广告要限期拆除,逾期者要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八、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城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罚款直至停业。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