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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48:50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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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259号《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擅自解除人民法院对深圳洪湖大厦的保全措施后,如何协调处理外省法院重复查封问题的请示》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执(2001)02号《关于请求监督协调湖南省岳阳市中院与广东省高院在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对该院保全查封的洪湖大厦第4层、第7层、第13层房屋,以该查封已超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为由,径行予以解封,导致该房产部分被其他法院执行,部分被洪湖公司销售过户给第三人。对此,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应维持到案件生效判决执行时止。罗湖区国土局依据本市地方法规,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查封的财产解封是错误的。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内发生效力,且不得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罗湖区国土局适用(条例)的规定,对抗法律规定,并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对其行丸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湖南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纵纷一案时,于1998年7月10日以(1998)岳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洪湖大厦第七层房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在该楼层无查封的状态下进行的,且协助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受理了该院的查封并为其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查封行为合法有效;且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于2000年2月2日将执行款项划拨给了债权人,应当予以维持。至于本案在广东、 湖南两高院报请本院协调期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下达(1999)岳中执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确属不妥,但此裁定主要是用于前期执行财产的受让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此执行行为结果与本院协调工作结果并无冲突;无需执行回转,故可予以维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反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4月10日以深人法函(2601)第11号(关于洪湖大厦有关查封问题请示的答复》中仍依据(条例》认为,“未依法办理续封手续的标的物、予以径为注销查封的行为合法有效”。对此,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以期依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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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自治区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绿化达标单位活动以来,全区城市绿化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先后有5个城市和4个县城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对1997年制定的《关于开展争创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关于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绿化,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全区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二年三月七日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要求,结合我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开展范围
  1.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2.全区县城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
  3.地级市所辖区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城、市辖区,下同)已提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治区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2.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3.由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当地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审查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对有关创建工作作出说明)。
  六、考核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申报材料、环境质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市容市貌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标准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城、城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消其“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适应西部大开发,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2.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科研队伍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4.在创建园林城市过程中,善于总结经验,对全区有示范、推动作用。
  5.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落实,执法严格、有效,严肃查处非法侵占绿地、乱砍滥伐、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事件。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2.规划实施严格,规划管理措施有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进行。
  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良好。三、景观保护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处所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市容美观,环境卫生良好。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实地考察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
  (二)道路绿化
  1.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街道绿化普及率在95%以上。
  2.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全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特色,江、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本地特有的风光带。(三)居住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花园式居住小区占25%以上。
  3.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资金落实、措施有力、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区各单位普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认真开展“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制度严格。
  2.“绿化合格单位”占城区单位(含花园式单位)总数70%以上,“花园式单位”占20%以上。
  3.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及认养绿地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且规格、品种、质量符合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驯化、育种工作成效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年完成任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在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重视垂直绿化和其它立体绿化,景观效果好。
  (八)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干净整洁,特色鲜明。
  2.公园设计建设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植物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3.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4.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美观、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五、生态建设
  1.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效果明显,形成了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
  2.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得力,环境效益良好。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设市城市达60%以上,县城达40%以上。4.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35%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5.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天数超过200天。6.城市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渠按照规范要求经过全面整治改造,形成良好的城市园林景观。
  六、市政建设
  1.燃气普及率设市城市在85%以上,县城在70%以上。
  2.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0%以上,亮灯率在95%以上。
  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4.用水普及率设市城市在98%以上,县城在90%以上。
  5.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
  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
  活动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林业、城建、园林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场区、矿区、库区、居民住宅小区和部队营区等。对城市、城镇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应按当地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投入。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三、“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化合格单位”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
  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6.工、矿、仓储、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了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
  7.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8.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有较完整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二)“花园式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
  2.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护、管理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3.本单位在普遍绿化或“绿化合格单位”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美化和提高,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2%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单位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到100%;
  4.绿化主题与单位的性质一致,体现出行业文化内涵:工厂厂区绿化体现出“优质创新”的氛围;机关大院绿化体现出“简朴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学校校园绿化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军队营区绿化体现出“钢铁长城”的威严;居住小区绿化体现出“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
  5.庭院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新颖独特,布局合理,富有特色。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强,总体景观效果完美;
  6.具有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供休憩、游憩和体育锻炼的活动场地及小花园,庭院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商业居住小区内应设有与小区面积总体比例适当的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
  7.庭院中的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8.工、矿、仓储、训练基地的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分区卫生防护林隔离带质量高、林相整齐。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应全部绿化,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8%以上;
  9.管护得力、无病虫害;绿地内无杂草及残花败叶,无堆砌物;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朵繁茂;园林设施、建筑、艺术小品的艺术品位较高,无人为损坏;
  10.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整洁卫生;
  11.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申报命名程序
  申报“绿化合格单位”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报县(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备案。“花园式单位”申报单位自查申报后,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初验,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复验
  绿化委员会要定期复验“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对管护不善,致使绿地面积减少,景观效果下降的单位,将取消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将对各地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成效显著的城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1989.03.03
青政[1989]2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辟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通教育是地方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方针。农村、牧区办学经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投资办学、损资助学的金额;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以及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的办学经费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
1、征收范围:农业和乡镇、村企业。“农业”包括农、牧、林、渔户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的专业户;“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集体及个体企业。
2、计征办法和附加率: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对农牧业户,可按人均收入计征;对专业户和乡、镇、村企业可按其实际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在企业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列支;也可以附加在农牧业税上一并征收。对贫困乡或贫困户可以免征。具体的征收额、附加率和减、免征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本乡镇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征收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三、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统筹解决本乡镇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师资培训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平调。
四、乡镇人民政府除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在自愿和量力的基础上,还可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群众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包括投工、献料);积极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农、牧、林场或工厂,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五、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的收入以及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乡镇教育委员会(或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在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统筹安排使用,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使用情况。村委会对教育事业费附加及群众捐资的收支使用情况也要向村民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其他捐资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预决算等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