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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7:56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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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
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四、按规定由海关监管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不属于《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管理范畴。
五、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税收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本文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类 别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压力容器类 7311001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7311009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
73211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73218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76130090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84021110 蒸发量≥900吨/时发电用锅炉
84021190.5 碱回收锅炉岛
84021190.9 其他发电用锅炉(45<蒸发量<900吨
84021200.5 纸浆厂废料锅炉
84021900 其他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84195000.5 废热锅炉等
84814000 安全阀
84818090 其他(爆破片、测压装置、保护装置等)
放射性类 84011000 核反应堆
84014000 核反应堆零件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902229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工程机械类 84081000 船舶用柴油发动机
84082010.1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84082090.1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1.1 功率≤14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1.9 功率≤14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3.1 功率≥132.39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3.9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
84261930 龙门式起重机
84261941 门式装卸桥
84261942 集装箱装卸桥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
84279000 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
8429119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
84291910 功率>235.36KW其他推土机
84291990 功率≤235.36KW的其他推土机
84292010 功率>235.36KW的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9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301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309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4090 其他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5100 前铲装载机

电器类 841581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501100 干衣量≤10公斤的全自动洗衣机
84502000 干衣量大于10公斤的洗衣机
84511000 干洗机(洗涤量≤140千克的干洗机
84713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 巨型机、大型及中型机
84714120 小型机
84714130 工作站
84714140.9 微型机
8471491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3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计算机工作站
8471494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9.9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60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显示器
8471603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热敏打印)
8471604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5016100 ≤75KVA交流发电机
85016200 >75KVA≤375KVA交流发电机
85016300 >375KVA≤750KVA交流发电机
85016410 >750KVA<350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20 ≥350KVA<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30 ≥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21100 ≤75K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200 >75KVA≤375K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310 >375KVA≤2M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320 >2MVA以上柴油发电机组
850220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85023900.9 其他发电机组

85044013 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的稳压电源
85044020 不间断供电电源(UPS)
85081000 手提式电钻
85082000 手提式电锯
85088010 手提式砂磨工具
85088020 手提式电刨
85088090 其他220V交流电网供电的手提式电动工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及类似用途多
85114010 启动电机及两用启动发电机
85114099 其他用途的启动电机
85115090 其他附属于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
85151100 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
85151900 其他钎焊机器及装置
85152110 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直缝焊管机
85152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器
85152900 其他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53110 全自动或半自动螺旋焊管机
85153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机
85153190.9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接机
85153900 其他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58000.9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61000 电热水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毛发护理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4000 电熨斗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家用电灶、灶台、烤炉)
85167100 电热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其他(煮奶器、电热杯、锅、水瓶、电烤箱)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有线电话机)
85173019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集团电话)
85175010 光端机及脉冲编码调制设备(调制解调器)
85182100 单喇叭有源音箱
85182200 多喇叭有源音箱
85182900 其他有源扬声器系统
85192100 不带扬声器的其他唱机
85192900 带扬声器的其他唱机
85193100 装有自动换片装置转盘(唱机唱盘)
85193900 无自动换片装置的转盘(唱机唱盘)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型声音重放设备
85199900 其它声音重放设备
85109000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85281310 16厘米及以下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20 16-42厘米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30 42-52厘米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40 52厘米以上的单色电视机
852822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351000 熔断器(额定电压交流≤1200V,直流)
85352100 自动断路器(额定电压交流≤1200V,直流)
85353000 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额定电压交流)
85361000 熔断器(电压不超过1000伏)
85362000 电压不超过1000伏自动断路器
85363000 电压≤1000伏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85364100 电压≤60伏的继电器
85364900 电压<60伏的继电器
85365000 电压≤1000伏的其他开关
854012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90171000 绘图机

医疗器械类 84192000.9 医用或实验室用其他消毒器具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90 其他超声扫描装置
9018130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60 输血设备
90189070 麻醉设备
90215000 心脏起搏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99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9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食品机械类 84198100 加工热饮料,烹调,加热食品的机
84212200 过滤或净化饮料的机器及装置
8422301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84223030.5 自动灌装线
8422902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用零件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84351000 制酒、果汁等的压榨、轧碎机
84381000.09 通心粉,面条的生产加工机器
84385000 肉类或家禽加工机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农业机械类 84335100.1 功率≥160马力的联合收割机
84335100.9 功率<160马力的联合收割机
84335990.9 其他收割机及脱粒机
87011000 手扶拖拉机
87019000.1 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
87019000.2 其他拖拉机
印刷机械类 844311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84431200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胶印机
84432100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
84432900 其他凸版印刷机
84433000.5 多功能柔性版印刷机(苯胺印刷机)
84435990.09 其他未列名印刷机
纺织机械类 84463040 织物宽>30cm的喷水织机
844711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12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84514000.9 其他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84531000.9 其他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机器

车船类 87013000.1 履带式拖拉机
87013000.9 履带式牵引车
87041090 其他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
87084020 大型客车用变速箱
870840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变速箱
87084050.1 扭距≥90kgm的变速箱、分动箱
87084050.9 其他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变速箱
87084060 特种车用变速箱
87084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变速箱
87085030 非公路自卸车用驱动桥
87085060 特种车用驱动桥
87091100 电动短矩离运货车
87120020 竞赛型自行车
87120030 山地自行车
87120041 16、18、20英寸越野自行车
87120049 其他越野自行车
87120081 16英寸及以下的未列名自行车
87120089 其他未列名自行车
871610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89011010 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
89031000 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
89039200 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990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
89059090 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89060010 其他未列名的机动船舶

彩扩设备 90084000 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90101091 彩色胶卷用自动显影及设备
90101099 其他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
90105029.9 其他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娱乐类 95041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9504301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95043090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95049010 其他电子游戏机
95049090 其他游艺场、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
(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
1980年(含1980年)以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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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6]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表彰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3日印发

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暂行规定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资教育事业及奖教助学,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参照《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表彰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我市教育事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单位、个人)。

二、表彰标准

(一)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铜质奖章。

(二)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0万元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银质奖章。

(三)凡单位、个人捐赠款物累计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及金质奖章(镀金工艺)。

三、表彰数额及时间计算

(一)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表彰金额计算自建市起至申报之日止。对多次捐赠的单位、个人可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的数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币捐赠,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比照捐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四)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本金归属明确为受赠单位,可以本金数额计算;以基金取息捐赠的,按利息额计算。

四、表彰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受捐单位申请表彰须提供捐赠款物清单和款物到位证明材料,填写《莆田市捐教助学表彰申报表》(附后),经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表彰。

(二)市教育局负责办理省属、市直各类学校表彰的具体申报工作,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的具体申报工作。

(三)在本市不同县(区、管委会)捐赠款物,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款物多的县(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申报。

(四)授权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奖章、奖牌及荣誉证书。

(五)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教育局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4年12月30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 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四)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责。
第七条 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
(二)工商、文化、建设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手续;
(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
(四)信息产业部门、通信单位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五)教育、司法行政、劳动、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制定消防知识的宣传计划,进行宣传教育。
第八条 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对单位的抽查,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三)负责市政消火栓使用状况的检查;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负责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确定消防民警;
(二)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三)负责管辖单位及村民、居民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消防法律;
(四)督导、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五)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个体经营者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居、村民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预防家庭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制止违反消防法律的活动,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有效完好;
(五)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三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行政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消防经费的投入、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消防工作的考核等内容。上级主管部门应与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消防资金的投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工作的奖惩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应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状应当每两年签定一次。责任状到期或责任人变动后应在30日内重新签定。
消防安全责任状一式两份,由签状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对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或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悬挂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函告,由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或机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