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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挪威王国就挪威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1:33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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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挪威王国就挪威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挪威


关于我与挪威王国就挪威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2月12日)
国务院:
  我与挪威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就“九七”后挪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副本)和挪方来照(影印件),请予备案。挪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挪威王国就挪威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来照,内容如下:
  “挪威王国驻中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挪威王国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挪威王国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挪威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挪威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挪威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挪威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挪威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上述协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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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01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简称《市转证》,下同)是粮食统购统销管理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粮食销售的方式之一。在过去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市转证》制度对于保证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粮食购销体制不断调整和改革,国家逐步放开了粮食销售市场和销售价格,各地逐步改变或取消了城镇居民口粮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随着粮食供求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变为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销售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目前取消《市转证》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取消《市转证》。届时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市转证》。此前关于《市转证》的文件和规定,以及印制发放的《市转证》同时废止。
   二、根据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市场调控方式,搞好粮食销售工作,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支付汇款时未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并将属于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的公款转入所谓的刘占斌私人储蓄,导致客户购货款被冒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由于工作疏忽,为冒领人获悉汇票详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与购货款被冒领有关,故该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