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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9:08:53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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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规定,现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首先查验有无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无此证明书的,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
海关签发该证明书时,应说明进口车辆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等内容。证明书上的海关印章式样及真伪识别方法,由直属海关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走私汽车、摩托车案件,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或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收手续,并签发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没收的车辆必须
送到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统一销售,没收证明书随车交给销售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发票和没收证明书,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销售部门的发票,要一车一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证手续后存入车辆档案。
四、没收的汽车、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由海关参照国外同类汽车、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加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后所确定的价格。销售部门可提取1.5%至2%的手续费。
五、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由省级公安机关、直属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与销售部门办理销售手续和财务结算,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办理上交地方和中央财政手续。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每一辆申领牌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并会同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对进口汽车、摩托车有关证件进行鉴别和抽查复核制度。对伪造、提供假证件和利用假证件申领牌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属于走私和无进
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
七、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管理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禁为走私车辆者说情、提供信息和各种方便;对徇私舞弊或参与走私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八、除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参与缉私和扣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活动,也不得进行罚款处理。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对走私进口车辆的处理及核发牌证的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附:一、销售部门名单
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略)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略)

附件:销售部门名单

1、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2、北京汽车贸易中心
3、天津机电设备总公司
4、河北省汽车贸易公司
5、山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6、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7、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辽宁公司
8、大连市机电设备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
10、黑龙江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1、江苏省机电产品公司
12、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13、安徽省机电设备公司
14、福建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5、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
16、江西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17、山东省汽车销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河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19、湖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20、湖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21、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22、汕头经济特区机电设备公司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24、北海市机电设备公司
25、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26、四川省物资贸易中心
27、贵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28、云南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29、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30、陕西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31、甘肃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32、青海省机电设备公司
33、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35、上海汽车贸易公司
36、湛江市机电设备公司



199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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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办法
(1997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法制办公室收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三)是否与我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与现行管理体制相一致。
   第五条 经审查,确需制定、且可行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下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意见书,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接到起草通知后,应组成强有力地工作班子负责搞好起草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登记表》,送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制定意见书和规定期限,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和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报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法制办公室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规范文件的初步审查,并同时将草案文本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论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
   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汇报起草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讲述初审意见;
   (三)参加会议单位发表意见;
   (四)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依据论证会确定的修订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完毕后,将修订稿报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印35份报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报,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商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并拟文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原则上应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凡未经法制办公室审核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莆政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鼓励莆田市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我市经济建设和港城崛起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银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努力保持信贷总量平稳增长,有效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资金需求,积极优化适应地方产业特点的信贷结构,大力促进港城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农发行莆田市分行,工行莆田分行、农行莆田市分行、中行莆田分行、建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中信银行莆田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莆田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指标:总量指标、结构指标、系统排名指标。

1、总量指标。包括信贷总量、新增信贷投入总量、贷款增长率。

2、结构指标。包括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

3、系统排名指标。贷款增长率在全省本系统内名次。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考核实行百分扣分制计算总分。

1、总量指标(50分)。

(1)信贷总量(10分)。以年末贷款余额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0.5分。

(2)新增信贷投入总量(20分)。以当年度的贷款净增加额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3)贷款增长率(20分)。以当年度的贷款增长率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2、结构指标(40分)。

(1)重点项目贷款(20分)。以年度内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贷款净增加额(包括各银行本系统内上级行对本市的贷款)为依据,名列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2)中小企业贷款(20分)。起评分为10分,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当年增长率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分为5分。

3、系统排名指标(10分)。以市级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在全省设区市的排名为依据,第1名得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按总分评定名次。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万元。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依据与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按年度进行,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向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级各商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度在全市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必须在下一年度初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专题原因分析报告。

第八条 对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的奖励视全市金融系统对莆田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