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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35:20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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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自从1993年在全国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以来,有效地提高了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显著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原有的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和充实。经过广泛
征求意见,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是为促进火电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等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以创一流企业工作为载体,努力
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把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工作,使企业建立起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和减人增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火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使火力发电厂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
电力企业。在创一流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组织进行。各网、省公司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考核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2.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3.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附件1: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为了提高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贯彻执行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实现从粗放性向集约性经营的转变,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的工作,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一流火力发电厂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达到一流的火力发电厂,应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获得全国电力系统“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具备“双文明单位”的考核条件,并由主管局或公司进行考核,部(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认定。
1.2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电厂管理模式,实行新厂新办法,老厂新机制;形成了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和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1.3 安全管理
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本企业责任的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
1.4 设备管理
1.4.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考核定额值(考核基础值见表1)。
表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 机组容量(MW) |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
| | | 有大修 | 有大修 | 有大修 |
| |无大修| | | |
| | |(三年一大修)|(四年一大修)|(五年一大修)|
|------------|---|-------|-------|-------|
| 600(500) |85 | 80 | 78 | 76 |
|------------|---|-------|-------|-------|
| 350(320) |90 | 83 | 81 | 79 |
|------------|---|-------|-------|-------|
| 300(250) |89 | 82 | 80 | 78 |
|------------|---|-------|-------|-------|
| 200(210) |90 | 83 | 82 | 80 |
|------------|---|-------|-------|-------|
|125(110/120)|92 | 85 | 84 | 82 |
|------------|---|-------|-------|-------|
| 100 |93 | 87 | 85 | |
------------------------------------------
注:调整系数按《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执行
如考核年度内无机组大修或考核年度内大修机组的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跨年度
而不能考核的,则考核上一年度大修情况。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定额值
=(∑单机容量×该机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调整系数)/(∑单机容量)
1.4.2 全厂主设备一类率达到100%。
1.4.3 机组大修后应无故障连续运行: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应达到100天无故障连续运行;
单机容量300MW以下机组应达到120天无故障连续运行。
1.4.4 主要辅机设备一类率达到80%以上;
1.4.5 全厂设备无泄漏。
1.5 能耗
1.5.1 供电煤耗
供电煤耗实际值小于或等于供电煤耗考核定额值(供电煤耗考核基础值见表2)。
表2 供电煤耗考核基础值
---------------------------------
| | | |供电煤耗基础值|
| 参 数 | 容量(MW) | 生产国别 | |
| | | |(g/kWh)|
|-----|----------|------|-------|
| 超临界 | 600 | 进口 | 305 |
|-----|----------|------|-------|
| 亚临界 | 600 | 进口 | 320 |
|-----|----------|------|-------|
| 亚临界 | 600(500) | 国产 | 330 |
|-----|----------|------|-------|
| 亚临界 | 350 | 进口 | 321 |
|-----|----------|------|-------|
| 亚临界 | 320 | 进口 | 330 |
|-----|----------|------|-------|
| 超临界 | 300 | 进口 | 321 |
|-----|----------|------|-------|
| 亚临界 | 300 | 进口 | 330 |
|-----|----------|------|-------|
| 亚临界 | 300 | 国产 | 338 |
|-----|----------|------|-------|
| 亚临界 | 300 |国产引进型 | 336 |
|-----|----------|------|-------|

| 亚临界 | 300 |上汽四排汽 | 351 |
|-----|----------|------|-------|
| 亚临界 | 250 | 进口 | 337 |
|-----|----------|------|-------|
| 超高压 | 200(210) | 进口 | 361 |
|-----|----------|------|-------|
| 超高压 | 200 | 国产 | 372 |
|-----|----------|------|-------|
| 超高压 | 125 | 进口 | 361 |
|-----|----------|------|-------|
| 超高压 | 125(110) | 国产 | 365 |
|-----|----------|------|-------|
| 高压 | 100(110) | 进口 | 387 |
|-----|----------|------|-------|
| 高压 | 100 | 国产 | 392 |
---------------------------------
注: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按《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执行。
1.5.2 燃料管理应有一套健全的调运、成本、验收、耗用及储存的管理办法。入厂煤检斤、检质率均应达到100%,入厂煤与入炉煤低位热值差<502J/g。
1.5.3 达到部颁《电力工业节能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1.5.4 补给水率
补水率应完成以下指标:
单机容量≥300MW机组小于1.5%;
单机容量<300MW机组小于2.0%。
(补水率=补给水量/额定蒸发量×100%)
1.6 环境保护
1.6.1 各项排放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1.6.3 200MW及以上机组应安装电除尘器,正常投运率大于95%。
1.6.4 除灰水实行闭式循环。
1.6.5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主管局(公司)下达的指标。
1.6.6 职业危害治理与尘肺病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6.7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
1.7 人员效率
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实行炉、机、电合一值班。定员参照《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执行,其范围包括从输煤到除灰整个生产过程的运行、管理人员,日常维护人员及热控、继电保护人员。
1.7.1 新建电厂采用国产机组的人员效率:
2台600MW级的机组(500MW、600MW、660MW均按600MW计)按0.40人/MW进行考核;
2台300MW级的机组(300MW、320MW、330MW、350MW、360MW、362.5MW均按300MW计)按0.72人/MW进行考核;
2台200MW级的机组(200MW、210MW、250MW均按200MW计)按1.0人/MW进行考核(未实行集控的按1.2人/MW进行考核);
100MW机组要实行全能值班,2台100MW级的机组(100MW、110MW、125MW均按100MW计)按1.7人/MW进行考核。
新建电厂为4台机组的按同容量2台机组人员效率考核标准乘以0.7的系数进行考核;新建电厂为6台机组的按同容量2台机组人员效率考核标准乘以0.55的系数进行考核;其余情况下的人员效率的考核标准由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上述原则研究确定。
1.7.2 1992年以前投产的电厂,要参照新厂新办法和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配备人员,其人员效率不能超过新建电厂考核标准的1.3倍,且成建制分离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经济实体均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按照部(国家电力公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
统一部署进行了检修体制改革,并形成了新的机制。
1.7.3 主要设备成套从先进国家引进电厂的人员效率为:2台600MW级的机组(600MW、660MW均按600MW计)按0.35人/MW进行考核;2台350MW级的机组(325MW、350MW、360MW、362.5MW均按350MW计)按0.4人
/MW进行考核。
1.8 财务管理
1.8.1 建立起符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财务管理体系,实现财务工作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1.8.2 优化资金运用,加强检修、运行、燃料供应等生产环节及设备更新改造的成本控制,财务管理机组及成本控制在网、省公司内处于先进地位。
1.9 技术进步
1.9.1 考核年度应获得国家科技先导企业,或网、省公司科技先进企业称号。
1.9.2 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1.10 现代化管理
1.10.1 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1.10.2 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在公司的统一规划下,建立以计算机为管理手段的全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MIS),并达到实用化要求。
1.11 培训
1.11.1 300MW及以上机组实行集控值班,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经仿真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达到全能值班员水平。
1.11.2 职工培训和岗位人员培训标准健全,年全员培训率应达到80%,对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工程,促进知识更新。
1.12 其他
1.12.1 凡是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有新机组投产的电厂,新投机组应达到部颁《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五项考核评分指标,每项得分均须在85分及以上,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最小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全厂总容量4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连续两年获得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第三年达到《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火力发电厂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公司)按《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填写申请表,于四月底送交电力工业部一式五份。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被批准的“一流火力发电厂”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一流火力发电厂”实行动态考核,凡达不到《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3.有关物质奖励,由各网、省局(公司)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3: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电厂名称 (盖章)
厂长姓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电厂基本情况
----------------------------------
| 电厂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建厂时间 | | 企业类型 | |
|-------------|------------------|
|全厂机组容量构成(MW) | |
|-------------|------------------|
|固| 原值(万元) | |职| 定员(人) | |
|定|-----------|--|工|--------|----|
|资|净值平均占用额(万元)| |人|年末在册(人) | |
|产| | |数| | |
|-|------------------------------|
| | |
|近| |
|五| |
|年| |
|以| |
|来| |
|曾| |
|获| |
|国| |
|家| |
|级| |
|和| |
|省| |
|部| |
|级| |
|荣| |
|誉| |
|称| |
|号| |
| | |
----------------------------------
二、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
|序号|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定额值|实际完成值|主管部门审定值|
|--|-----------|------|---|-----|-------|
|1 | 百日安全长周期个数 | 个 | | | |
|--|-----------|------|---|-----|-------|
|2 | 等效可用系数 | % | | | |
|--|-----------|------|---|-----|-------|
|3 |大修机组连续运行天数 | 天 | | | |
|--|-----------|------|---|-----|-------|
|4 | 供电煤耗 |g/kWh | | | |
|--|-----------|------|---|-----|-------|
|5 | 入厂煤检斤率 | % | | | |
|--|-----------|------|---|-----|-------|
|6 | 入厂煤检质率 | % | | | |
|--|-----------|------|---|-----|-------|
|7 | 补给水率 | % | | | |
|--|-----------|------|---|-----|-------|
|8 | 废水回收利用率 | % | | | |
|--|-----------|------|---|-----|-------|
|9 | 人员效率 | 人/MW | | | |
|--|-----------|------|---|-----|-------|
|10| 全员培训率 | % | | | |
-----------------------------------------
三、火力发电厂综合数据表
--------------------------------------
|序| | 机 组 编 号 |备|
| | 数 据 名 称 |---------------| |
|号| | | | | | | | | |注|
|-|----------------|-|-|-|-|-|-|-|-|-|
|1| 机组铭牌容量(MW) | | | | | | | | | |
|-|----------------|-|-|-|-|-|-|-|-|-|
|2| 机组设计压力(MPa) | | | | | | | | | |
|-|----------------|-|-|-|-|-|-|-|-|-|
|3| 机组设计温度(℃) | | | | | | | | | |
|-|----------------|-|-|-|-|-|-|-|-|-|
|4|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值(g/kWh)| | | | | | | | | |
|-|----------------|-|-|-|-|-|-|-|-|-|
|5| 机组制造厂家 | | | | | | | | | |
|-|----------------|-|-|-|-|-|-|-|-|-|
|6| 机组投产日期(年、月) | | | | | | | | | |
|-|----------------|-|-|-|-|-|-|-|-|-|
|7| 机组大修起止时间 | | | | | | | | | |
--------------------------------------

续表
-----------------------------------------
|序 | | 机 组 编 号 |备|
| | 数 据 名 称 |---------------| |
|号 | | | | | | | | | |注|
|--|------------------|-|-|-|-|-|-|-|-|-|
|8 | 是燃油还是燃煤机组 | | | | | | | | | |
|--|------------------|-|-|-|-|-|-|-|-|-|
| | |低挥发|占燃煤总量的比例(%) | | | | | | | | | |
| | | |------------|-|-|-|-|-|-|-|-|-|

| |机|分燃煤| 可燃质挥发分Vr | | | | | | | | | |
| |组|---|------------|-|-|-|-|-|-|-|-|-|
|9 |燃| |占燃煤总量的比例(%) | | | | | | | | | |
| |煤|高 灰|------------|-|-|-|-|-|-|-|-|-|
| |情|分 低|低位发热量(kJ/kg)| | | | | | | | | |
| |况|热 值|------------|-|-|-|-|-|-|-|-|-|
| | |燃 煤| 可燃质挥发分Vr | | | | | | | | | |
| | | |------------|-|-|-|-|-|-|-|-|-|
| | | | 原煤灰分A | | | | | | | | | |
|--|------------------|-|-|-|-|-|-|-|-|-|
|10| 有无燃料化冻装置 | | | | | | | | | |
|--|------------------|-|-|-|-|-|-|-|-|-|
|11| 循环水冷却方式:开式、闭式方式 | | | | | | | | | |
|--|------------------|-|-|-|-|-|-|-|-|-|
|12| 考核年度机组发电量(万kWh) | | | | | | | | | |
|--|------------------|-|-|-|-|-|-|-|-|-|
|13| 考核年度机组运行小时(h) | | | | | | | | | |
|--|------------------|-|-|-|-|-|-|-|-|-|
| | 考核年度机组可用小时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运行小时加备用小时,h) | | | | | | | | | |
|--|------------------|-|-|-|-|-|-|-|-|-|
|15| 考核年度机组等效可用小时(h) | | | | | | | | | |
|--|------------------|-|-|-|-|-|-|-|-|-|
|16| 是否为母管制 | | | | | | | | | |
|--|------------------|-|-|-|-|-|-|-|-|-|
| | 燃油机组电量调整系数r | | | | | | | | | |
| |------------------|-|-|-|-|-|-|-|-|-|
|17| 燃油机组利用小时(h) | | | | | | | | | |
| |------------------|-|-|-|-|-|-|-|-|-|
| | 燃油机组等效可用小时(h) | | | | | | | | | |
|--|------------------|---------------|-|
|18| 循环水泵提水高度(m) | | |
|--|------------------|---------------|-|
|19| 循环水泵耗用电量(kWh) | | |
|--|------------------|---------------|-|
|20| 厂用电量(kWh) | | |
-----------------------------------------
附表1 附带原始依据复印件
1.机组可靠性报表
(1)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表一、表二。
(2)机组各项可靠性指标报告(一)、(二)。
(3)机组非计划停运事件数据报告。
2.发电厂主要指标报表
(1)火电厂节能季报(电生15表)。
(2)大机组运行技术状况统计表。
四、企业自查报告
--------------------------
| |
| |
| |
| 厂长 (签字)|
--------------------------
五、上级部门推荐及审核意见
-----------------------------
| | |
| 主 | |
| 管 | |
| 电 | |
| 力 | |
| 公 | |
| 司 | |
| 复 | |
| 查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
| 电 | |
| 力 | |
| 集 | |
| 团 | |
| 公 | |
| 司 | |
| 审 | |
| 核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
| 电 | |
| 力 | |
| 工 | |
| 业 | |
| 部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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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8、9月份,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第十三届残奥会在北京举行。奥运会期间正值夏季,高温、潮湿、多雨、雷电天气现象集中出现,容易引发烟花爆竹事故。为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烟花爆竹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制度。目前正值夏季,高温、潮湿、多雨、雷电天气多,容易引发烟花爆竹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奥运会期间和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特别有效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规生产。对已明令停产的企业要实行“封条”管理等措施,对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张贴封条,严防企业违规生产;督促其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未采取全面停产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有关高温、雷雨天气停止生产活动的规定,确保安全。

  三、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打非”工作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县、乡镇基层政府的责任。奥运会期间,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辖区内打击非法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排查和检查,落实乡镇和村干部的“专盯”责任,充分发挥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的作用,依靠公安主力军作用,采取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非法生产事故发生。

  四、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充分利用高温停产时机,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对隐患排查工作行动迟缓、进度滞后的企业进行重点督促,建立严格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认真研究,分级、分类管理,挂牌督办、跟踪检查,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高温停产时期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培训,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高温、雷雨季节结束后,认真做好停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针对9、10月份,停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生产易集中出现事故的现象,要切实做好停产企业复产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基础设施安全状况,对暴雨或地质灾害损毁的安全设施,要修复或重建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作为企业复产的条件之一,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各种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六、做好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为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座谈;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一届。
上述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答复提议案人;主席团决定不按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
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法规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必要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审议通过,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发表讲话。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拟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
,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而超过规定
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三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天津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