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7:43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3年7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20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市)、区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组织。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项目,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调整,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与使用和其他前期准备工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法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六十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审计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生产经营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就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报审计机关审计而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予以调整。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书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七月八日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各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教育、市政公用、交通、广播电视、科技、卫生、经贸、旅游、邮政、通信、金融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提供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提倡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第七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工作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一)房屋、汽车买卖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三)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四)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游、运输合同;
  (八)拍卖、典当合同;
  (九)依法应当加注标记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二条 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申请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提供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未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提供方已经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合同上加注标记。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提供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的;
  (二)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的;
  (三)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标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稀 土 产 品 目 录
稀土矿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1 高钇混合稀土氧化物 高钇矿、高钇稀土矿、高钇氧化稀土、稀土矿(高钇)等
2 中钇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中钇富铕矿、中钇富铕稀土矿、中钇富铕氧化稀土、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稀土矿(中钇)等
3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低钇低铕矿、低钇低铕混合稀土、稀土矿(低钇低铕)等
4 高钇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碳酸稀土、碳酸高钇、高钇稀土碳酸物等
5 中钇富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碳酸稀土、中钇富铕碳酸物、中钇富铕矿(碳酸盐)等
6 低钇低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碳酸稀土、低钇低铕碳酸物等
7 高钇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草酸稀土、高钇矿(草酸盐)、草酸高钇稀土等
8 中钇富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草酸稀土、中钇富铕矿(草酸盐)等
9 低钇低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草酸稀土、低钇低铕稀土矿(草酸盐)等
10 磷钇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磷钇矿等
11 独居石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独居石、独居石稀土矿等
12 氟碳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矿等
13 氟碳铈镧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镧矿、氟碳铈镧稀土矿等
14 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5 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碳酸稀土等
16 混合氯化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氯化稀土等
17 钐钴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8 钕铁硼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9 稀土荧光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0 稀土储氢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1 稀土抛光粉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2 稀土催化剂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3 其他稀土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废稀土矿渣、稀土酸溶渣等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一、稀土盐类产品
(一)草酸稀土
1 草酸镧 低钙草酸镧、低钙镧草酸盐、镧化合物等
2 草酸铈 铈化合物
3 草酸镨
4 草酸钕
5 草酸钐
6 草酸铕
7 草酸钆
8 草酸铽
9 草酸镝
10 草酸钬
11 草酸铒
12 草酸铥
13 草酸镱
14 草酸镥
15 草酸钪
16 草酸钇
17 草酸镧铈 镧铈草酸盐等
18 草酸镧铈镨 镧铈镨草酸盐、少钕草酸稀土等
19 草酸镧铈钕
20 草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草酸盐等
21 草酸镧镨钕 镧钕草酸盐、镧镨钕草酸盐等
22 草酸镧铈铽
23 草酸铈铽 铈铽草酸盐等
24 草酸镨钕 镨钕草酸盐等
25 草酸钐钆 钐钆草酸盐等
26 草酸钐铕 钐铕草酸盐等
27 草酸钐铕钆 钐铕钆草酸盐等
28 草酸铽镝 铽镝草酸盐等
29 草酸富镧 富镧草酸盐等
30 草酸富铈 富铈草酸盐等
31 草酸富镨
32 草酸富钕
33 草酸富钐 富钐草酸盐等
34 草酸富铕 粗铕、富铕草酸盐等
35 草酸富钆 富钆草酸盐等
36 草酸富钬 富钬草酸盐等
37 草酸富铥 富铥草酸盐等
38 草酸富镱 富镱草酸盐等
39 草酸富镥 富镥草酸盐等
40 草酸富铽 富铽草酸盐等
41 草酸富镝 富镝草酸盐等
42 草酸富铒 富铒草酸盐等
43 草酸富钇 富钇草酸盐等
44 草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草酸盐、钬铒铥镱镥草酸盐、钬镥草酸盐等
45 草酸钬铒钇 钬铒草酸盐、钬铒钇草酸盐等
46 草酸钇铕
47 草酸钇铽
48 草酸钇镥
49 其他草酸稀土 富钬草酸盐、低钙草酸稀土、镧钆草酸盐、镧钐草酸盐、钕钐草酸盐、钐铕钆铽镝草酸盐、钆铽草酸盐、少铕草酸稀土、其他草酸盐等
(二)碳酸稀土
50 碳酸镧 低钙镧碳酸盐、低钙镧稀土碳酸物、低钙碳酸镧、碳酸低钙镧、碳酸氧镧、镧化合物等
51 碳酸铈 低氯根碳酸铈、碱式碳酸铈、铈化合物等
52 碳酸镨
53 碳酸钕
54 碳酸钐 钐碳酸盐等
55 碳酸铕
56 碳酸钆
57 碳酸铽
58 碳酸镝
59 碳酸钬
60 碳酸铒
61 碳酸铥
62 碳酸镱
63 碳酸镥
64 碳酸钪
65 碳酸钇 高钇碳酸稀土等
66 碳酸镧铈 镧铈碳酸盐、镧铈稀土碳酸物等
67 碳酸镧铈镨 镧铈镨碳酸盐、少钕碳酸盐、少钕碳酸稀土等
68 碳酸镧铈钕 镧钕碳酸盐等
69 碳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碳酸盐等
70 碳酸镧镨钕 镧镨钕碳酸稀土等
71 碳酸镧铈铽
72 碳酸铈铽 铈铽碳酸盐等
73 碳酸镨钕 镨钕碳酸盐等
74 碳酸钐钆 钐钆碳酸盐等
75 碳酸钐铕 钐铕碳酸盐等
76 碳酸钐铕钆 钐铕钆碳酸盐等
77 碳酸铽镝 铽镝碳酸盐等
78 碳酸富镧 富镧碳酸盐、富镧稀土碳酸物等
79 碳酸富铈 富铈碳酸盐、富铈稀土碳酸物等
80 碳酸富镨
81 碳酸富钕
82 碳酸富钐 富钐碳酸盐、富钐稀土碳酸物等
83 碳酸富铕 粗铕碳酸盐、富铕碳酸盐等
84 碳酸富钆 富钆碳酸盐等
85 碳酸富铽 富铽碳酸盐、富铽稀土碳酸物等
86 碳酸富钬 富钬碳酸盐等
87 碳酸富铥 富铥碳酸盐等
88 碳酸富镱 富镱碳酸盐等
89 碳酸富镥 富镥碳酸盐等
90 碳酸富镝 富镝碳酸盐等
91 碳酸富铒 富铒碳酸盐等
92 碳酸富钇 富钇碳酸盐等
93 碳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碳酸盐、钬镥碳酸盐等
94 碳酸钬铒钇 钬铒碳酸盐、钬铒钇碳酸盐等
95 碳酸钇铕
96 碳酸钇铽
97 碳酸钇镥
98 其他碳酸稀土 富钬碳酸盐、镝钬碳酸盐、钆铽碳酸盐、混合碳酸稀土、混合稀土碳酸物、镧钆碳酸盐、镧钐碳酸盐、钐铕钆铽镝碳酸盐、铕铽镝碳酸盐、少铕碳酸稀土、其他碳酸盐、其他碱式碳酸盐等
(三)氯化稀土
99 氯化镧 镧料液、无水氯化镧、镧化合物等
100 氯化铈 铈料液、无水氯化铈、铈化合物等
101 氯化镨 镨料液、无水氯化镨等
102 氯化钕 钕料液、无水氯化钕等
103 氯化钐 无水氯化钐等
104 氯化铕 无水氯化铕等
105 氯化钆 钆料液等
106 氯化铽 铽料液、无水氯化铽等
107 氯化镝 镝料液、无水氯化镝等
108 氯化钬 钬料液等
109 氯化铒 铒料液等
110 氯化铥 铥料液等
111 氯化镱 镱料液等
112 氯化镥 镥料液等
113 氯化钪 钪料液等
114 氯化钇 钇料液 、无水氯化钇等
115 氯化镧铈 镧铈料液、镧铈氯化物、液体氯化镧铈等
116 氯化镧铈镨 镧铈镨料液、少钕料液、少钕氯化稀土等
117 氯化镧铈钕 镧钕料液等
118 氯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料液、镧铈镨钕氯化物等
119 氯化镧镨钕
120 氯化镧铈铽 镧铈铽氯化物、镧铽氯化物等
121 氯化铈铽 铈铽料液、铈铽氯化物等
122 氯化镨钕 镨钕料液、镨钕氯化物、无水氯化镨钕等
123 氯化钐钆 钐钆料液等
124 氯化钐铕
125 氯化钐铕钆 钐铕钆料液、钐铕钆氯化物等
126 氯化铽镝 铽镝料液等
127 氯化富镧 富镧料液、富镧氯化物、少铈富镧料液、富镧液等
128 氯化富铈 富铈氯化物等
129 氯化富镨
130 氯化富钕
131 氯化富钐 富钐氯化物等
132 氯化富铕 粗铕料液、富铕料液等
133 氯化富钆 富钆液等
134 氯化富钬 富钬液等
135 氯化富铥 富铥液等
136 氯化富镱 富镱液等
137 氯化富镥 富镥液等
138 氯化富铽 富铽料液、富铽氯化物、富铽液等
139 氯化富镝 富镝料液、富镝氯化物等
140 氯化富铒
141 氯化富钇 富钇料液、富钇氯化物等
142 氯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料液、钬镥料液等
143 氯化钬铒钇 钬铒料液、钬铒钇氯化物、钬钇料液等
144 氯化钇铕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氯化物、钇铕氯化物等
145 氯化钇铽 钇铽氯化物等
146 氯化钇镥
147 其他氯化稀土 富钬液、镝钬料液、少铕料液、少铕氯化稀土、少铕稀土氯化片、混合氯化稀土、镧钆料液、镧钐料液、钕钐料液、钐铕钆铽镝料液、钆铽料液、钆铽氯化物、铈钇铽氯化物、钇铈氯化物、钇铕钆料液、钇铕钆氯化物、镱镥氯化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中重稀土液、液体氯化稀土、其他料液、其他氯化盐、其他无水氯化物等
(四)硝酸稀土
148 硝酸镧 低钙镧硝酸盐、镧化合物等
149 硝酸铈 铈化合物
150 硝酸镨
151 硝酸钕
152 硝酸钐
153 硝酸铕
154 硝酸钆
155 硝酸铽
156 硝酸镝
157 硝酸钬
158 硝酸铒
159 硝酸铥
160 硝酸镱
161 硝酸镥
162 硝酸钪
163 硝酸钇
164 硝酸镧铈 镧铈硝酸盐等
165 硝酸镧铈镨
166 硝酸镧铈钕
167 硝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硝酸盐等
168 硝酸镧镨钕
169 硝酸镧铈铽
170 硝酸铈铵
171 硝酸铈铽
172 硝酸镨钕 镨钕硝酸盐等
173 硝酸钐钆 钐钆硝酸盐等
174 硝酸钐铕
175 硝酸钐铕钆
176 硝酸铽镝 铽镝硝酸盐等
177 硝酸富镧 富镧硝酸盐等
178 硝酸富铈 富铈硝酸盐等
179 硝酸富镨
180 硝酸富钕
181 硝酸富钐 富钐硝酸盐等
182 硝酸富铕 粗铕硝酸盐等
183 硝酸富钆 富钆硝酸盐等
184 硝酸富钬 富钬硝酸盐等
185 硝酸富铥 富铥硝酸盐等
186 硝酸富镱 富镱硝酸盐等
187 硝酸富镥 富镥硝酸盐等
188 硝酸富铽 富铽硝酸盐等
189 硝酸富镝 富镝硝酸盐等
190 硝酸富铒 富铒硝酸盐等
191 硝酸富钇 富钇硝酸盐等
192 硝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硝酸盐、钬铒铥镱镥硝酸盐等
193 硝酸钬铒钇 钬铒硝酸稀土、钬铒钇硝酸盐等
194 硝酸钇铕
195 硝酸钇铽
196 硝酸钇镥
197 其他硝酸稀土 富镥硝酸稀土、其他硝酸盐等
(五)醋酸稀土
198 醋酸镧 镧化合物
199 醋酸铈 铈化合物
200 醋酸镨
201 醋酸钕
202 醋酸钐
203 醋酸铕
204 醋酸钆
205 醋酸铽
206 醋酸镝
207 醋酸钬
208 醋酸铒
209 醋酸铥
210 醋酸镱
211 醋酸镥
212 醋酸钪
213 醋酸钇
214 醋酸镧铈
215 醋酸镧铈镨
216 醋酸镧铈钕
217 醋酸镧铈镨钕
218 醋酸镧镨钕
219 醋酸镧铈铽
220 醋酸铈铽
221 醋酸镨钕
222 醋酸钐钆
223 醋酸钐铕
224 醋酸钐铕钆
225 醋酸铽镝
226 醋酸富镧
227 醋酸富铈
228 醋酸富镨
229 醋酸富钕
230 醋酸富钐
231 醋酸富铕 粗铕醋酸盐等
232 醋酸富钆
233 醋酸富钬
234 醋酸富铥
235 醋酸富镱
236 醋酸富镥
237 醋酸富铽
238 醋酸富镝
239 醋酸富铒
240 醋酸富钇
241 醋酸钬铒铥镱镥
242 醋酸钬铒钇
243 醋酸钇铕
244 醋酸钇铽
245 醋酸钇镥
246 其他醋酸稀土 其他醋酸盐等
(六)氟化稀土
247 氟化镧 镧化合物
248 氟化铈 铈化合物
249 氟化镨
250 氟化钕
251 氟化钐
252 氟化铕
253 氟化钆
254 氟化铽
255 氟化镝
256 氟化钬
257 氟化铒
258 氟化铥
259 氟化镱
260 氟化镥
261 氟化钪
262 氟化钇
263 氟化镨钕 镨钕氟化物等
264 其他氟化稀土 富镧氟化物、富铈氟化物、少钕氟化稀土、少铕氟化稀土、镧铈氟化稀土、铽镝氟化物等
二、氢氧化稀土
265 氢氧化镧 镧化合物
266 氢氧化铈 铈化合物
267 氢氧化镨
268 氢氧化钕
269 氢氧化钐
270 氢氧化铕
271 氢氧化钆
272 氢氧化铽
273 氢氧化镝
274 氢氧化钬
275 氢氧化铒
276 氢氧化铥
277 氢氧化镱
278 氢氧化镥
279 氢氧化钪
280 氢氧化钇
281 其他氢氧化稀土 富镧氢氧稀土、钬铒钇氢氧化物、钐钆氢氧化物、钐铕钆氢氧化物、氢氧化稀土、其他氢氧化物等
三、氧化稀土
282 氧化镧 氧化镧试剂、镧化合物等
283 氧化铈 氧化铈试剂、铈化合物等
284 氧化镨 氧化镨试剂等
285 氧化钕 氧化钕试剂等
286 氧化钐 氧化钐试剂等
287 氧化铕 氧化铕试剂等
288 氧化钆 氧化钆试剂等
289 氧化铽 氧化铽试剂等
290 氧化镝 氧化镝试剂等
291 氧化钬 氧化钬试剂等
292 氧化铒 氧化铒试剂等
293 氧化铥 氧化铥试剂等
294 氧化镱 氧化镱试剂等
295 氧化镥 氧化镥试剂等
296 氧化钪 氧化钪试剂等
297 氧化钇 氧化钇试剂等
298 氧化镧铈 镧铈氧化物、镧铈富集物等
299 氧化镧铈镨 镧铈镨氧化物等
300 氧化镧铈钕 镧钕氧化物等
301 氧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氧化物、少钕氧化稀土、镧铈镨钕富集物等
302 氧化镧镨钕 镧镨钕氧化物等
303 氧化镧铈铽 镧铈铽氧化物、镧铽氧化物、镧铈铽共沉物等
304 氧化铈铽 铈铽氧化物、铈铽共沉物等
305 氧化镨钕 镨钕稀土氧化物、镨钕氧化物、镨钕富集物等
306 氧化钐钆 钐钆氧化物、钐钆富集物等
307 氧化钐铕
308 氧化钐铕钆 钐铕钆氧化物、钐铕钆富集物等
309 氧化铽镝 铽镝氧化物、铽镝富集物等
310 氧化富镧 富镧稀土氧化物、富镧氧化物、镧钆富集物等
311 氧化富铈 富铈稀土氧化物、富铈氧化物、铈富集物等
312 氧化富镨
313 氧化富钕
314 氧化富钐 富钐氧化物、钐富集物等
315 氧化富铕 粗铕氧化物、富铕氧化物等
316 氧化富钆 富钆氧化物等
317 氧化富钬 富钬氧化物等
318 氧化富铥 富铥氧化物等
319 氧化富镱 富镱氧化物等
320 氧化富镥 富镥氧化物等
321 氧化富铽 富铽稀土氧化物、富铽氧化物、铽富集物等
322 氧化富镝 富镝氧化物、镝钬富集物等
323 氧化富铒
324 氧化富钇 富钇氧化物、钇富集物、富钇富集物等
325 氧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氧化物、钬铒铥镱镥氧化稀土等
326 氧化钬铒钇 钬铒钇氧化物等
327 氧化钇铕 钇铕氧化物、钇铕富集物、钇铕共沉物等
328 氧化钇铽 钇铽氧化物、钇铽共沉物等
329 氧化钇镥
330 其他氧化稀土 富钬氧化物、少铕稀土氧化片、少铕氧化稀土、钆铽氧化物、镝钬氧化物、镝铽氧化物、镧钆氧化物、镨钕镝氧化物、铈钆铽氧化物、铈钆氧化物、铈钇铽氧化物、铈钇氧化稀土、氧化铈钐、氧化钇铕钆、钇钆铽氧化物、钇镧铕氧化物、钇铈氧化物、钇铽镝氧化物、钇铕钆氧化物、钇铕钐铽氧化物、钇铕铽氧化物、镱镥氧化物、铕铽镝氧化物、中重稀土氧化物、镧铈镨钕铕钆富集物、镨钕钐铕钆富集物、铽镝钇富集物、镱镥富集物、稀土富集物、重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氧化物、其他富集物、其他氧化物等
四、其他稀土化合物
331 硫酸稀土 低钙镧硫酸盐、富镝硫酸盐、富铒硫酸盐、富镧硫酸盐、富钐硫酸盐、富铈硫酸盐、富铽硫酸盐、富钇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钇硫酸盐、镧铈硫酸盐、镧铈镨钕硫酸盐、镨钕硫酸盐、钐钆硫酸盐、铽镝硫酸盐、液体硫酸稀土、其他硫酸盐等
332 磷酸镧铈铽稀土 镧铈铽磷酸盐等
333 磷酸铈铽稀土
334 其他磷酸稀土 磷酸镧、磷酸钕、磷酸镨、磷酸镨钕、磷酸铈、铈铽铕磷酸盐系、其他磷酸盐等
335 柠檬酸镧稀土
336 柠檬酸铈稀土
337 其他柠檬酸稀土
338 铈锆氧化物
339 钇锆氧化物
340 镧铈锆氧化物
341 镧铈钇锆氧化物 镧钇铈锆氧化物等
342 镧铈镨锆氧化物
343 铝铈锆氧化物
344 其他稀土锆氧化物 氧化铈镨锆等
五、稀土产品加工费
345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 通过湿法冶炼分离各种稀土产品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