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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2:14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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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第八条 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 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三)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四)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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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高血压患者已高达1.6亿,高血压正在严重危害我国居民健康。为指导全国开展高血压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给大众媒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提供正确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和相关信息,我部委托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高血压防治宣传工作,普及高血压预防知识;要主动与当地媒体沟通,加强宣传效果,提高大众共同参与降低高血压对居民健康危害的自觉性。
附件: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二、重要信息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年人高血
压的患病率为18.8%,即全国约有1.6亿高血压患者,每5个成人
就有一人患高血压,高血压已成为我国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居民饮食结构
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高血压的患病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与
1991年相比,2002年我国高血压患病率上升了31%,高血压患病
人数增加约7000多万。
* 目前我国农村高血压患病率正在快速上升,“城乡差别”明显减少。
* 我国年轻人高血压患病率上升趋势比老年人更为明显,高血压发病
低龄化值得关注。
* 女性在更年期和更年期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
显著增高,应引起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
* 儿童高血压也不少见,而且知晓率极低,往往被忽视。对儿童期高
血压的早期诊断、早期预防、早期治疗十分重要。
* 美国弗明翰心脏流行病学研究提出,在55岁血压正常的人群中,
有90%的人以后可能会发展为高血压,在美国每3个成年人中就
有1人患高血压。
* 我国65岁以上人群,高血压的患病率达50%左右。若不加强防治,
高血压将危害每一个人的健康。
* 作为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
卫生问题。
* 早期发现高血压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定期测量血压,建议成年人每年
至少测量一次血压。
* 一次测量血压正常者并不代表以后血压正常,因此应定期测量血
压。
* 有高血压家族史、超重或肥胖、习惯高盐饮食以及缺乏体力活动者
是高血压的易患人群,更应定期测量血压。
* 健康成人的正常血压水平应该小于120/80毫米汞柱,如果发现血
压水平超过140/90毫米汞柱,应到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治。非同日
三次收缩压水平均大于140和/或舒张压大于90毫米汞柱者,确诊
为高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 高血压通常没有特异的自觉症状,而且病人的主观感觉和血压升高
的程度并不一致,容易被病人忽略,直到出现严重的临床表现才引
起重视,这时已造成心脑血管损害。
* 多数高血压病人悄然起病,不易被察觉。许多病人是在体检或因其
他病就诊时被偶然发现。
* 没有头晕头痛等不适,不能认为就没有高血压。只有测量血压,才
能心中有数。
* 有些患者是以急性中风或急性心肌梗死而骤然发病,到医院检查才
发现高血压,因此高血压被称为“无声杀手”。中老年人的心脑血
管病大多数起源于青年时期的轻度高血压。
* 由于无明显的症状,许多高血压患者拒绝降压治疗或不能规律服用
降压药,从而导致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
* 平常貌似“健康”而突然死亡者,多数是心脏病或脑出血引起的猝
死;猝死往往与血压骤然升高或严重心律失常有关。许多病人发病
前已有多年高血压,因无自觉不适症状而疏于防范。
* 心脑血管病死亡人数已居世界首位,高血压是我国人群罹患心脑血
管疾病的首要因素。
* 没有发现的高血压,对人体心脑血管损害更大。未经治疗的高血压
病人的心脑血管及肾脏受累的比例明显升高,且易发生恶性高血
压。
* 越早期发现高血压,越早期治疗和控制高血压,高血压对心脑血管
造成的损害就越少。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 高血压是中风最重要的危险因素;高血压常并发中风(脑卒中),脑出血的80%由高血压引起,脑梗死的发生多与血压升高有关。
* 我国是中风高发国家,每年新发生中风200万人;其中2/3病人致死或致残;现存活的中风患者累积700万。
* 高血压是冠心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高血压可并发冠心病,血压升高常诱发心绞痛。
* 高血压是心肌梗死发病的危险因素,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或突然死亡的“元凶”。
* 我国每年发生急性心肌梗死30-40万人,现存活心肌梗死患者累积200万人。
* 高血压常并发肾功能不全,导致尿毒症,最终需要肾移植或透析而支付巨额医疗费。
* 高血压常并发眼底病变,造成视力减退或失明,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高血压患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性至少增加6倍。美国资料显示,高血压是91%心力衰竭患者的致病原因之一。心力衰竭常导致患者丧失工作能力。
* 高血压常与糖尿病并存,二者并存时危害更大,成倍增加心血管病的发生危险。
* 高血压常与血脂异常并存,二者并存时加速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引发冠心病或脑梗死。
* 心脑血管疾病占我国人口总死亡原因第一位,高血压是影响我国人口总死亡的第一因素。
* 我国心脑血管病每年耗费约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高血压直接医疗费300亿元。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 体重超重和肥胖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随着体重的增加,高血压患病率增高。超重和肥胖者发生高血压的危险是正常体重者的3-4倍。
* 控制体重可降低血压水平,肥胖者应有效减轻体重。合理营养,膳食平衡,有利于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运动是控制体重的有效措施。每周运动3-5次,每次20-60分钟,有利于调节血压水平。
* 过量饮酒可使血压增高,男性持续饮酒者比不饮酒者4年时间高血压发生危险增加40%。
* 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提倡高血压患者戒酒。已习惯饮酒的健康人每天饮酒量限制在少量:即啤酒小于5两,或葡萄酒小于2两,或白酒小于1两。妇女饮酒量减半。不提倡饮高度烈性酒。
* 高盐饮食可升高血压水平。人群平均每人每天增加摄入食盐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升高2毫米汞柱及1毫米汞柱。
* 我国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较高,高血压患病率也较高;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低于北方,高血压患病率也较北方低。
* 减少盐的摄入量可以降低血压。世界卫生组织提倡每人每天平均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 拥挤、噪音、气温骤降、寒冷、遭受灾害等恶劣环境,可使血压升高;舒适安静的环境有利于血压控制。
* 剧烈运动、危险作业、工作过度繁忙、紧张劳累、性活动过度等均可使血压升高;适度活动、劳逸结合有利于血压调节。
* 情绪激动、脾气暴躁、恼怒、嫉妒、生气、精神压力过大等均可使血压骤然升高;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心理平衡,坦然处世,心胸宽广有利于血压稳定。
* 治疗不规则,用药不按时或忘记服药是造成血压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 血压骤然升高常导致急性心脏病和中风发作,故保持血压稳定十分重要。
* 定期测量血压是高血压患者了解血压水平的唯一可靠方法。经常测量血压,是控制高血压从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措施。
* 一旦确诊为高血压,就要定期监测自己的血压水平,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 现在国内外医疗单位通用的标准血压计是汞柱式血压计;病人自己测量血压前,先应经过测量血压方法的培训。
* 高血压病人定期到诊所或医院测量血压是监测自己血压的可靠方法。早晨服药前的血压可反映24小时平稳血压水平。
* 病人在家中自测血压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血压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对医生诊治很有帮助。
* 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血压计使用方法简便,易于为病人和家属掌握。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有利于了解患者全天血压变化情况。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 吸烟是不良生活习惯。吸烟危害您和家人的健康,目前我国每天有2000人因患与吸烟相关的疾病而死亡。国际社会公认,吸烟危害健康,因此应坚决消除吸烟这一社会公害。
* 大吃大喝是不良生活习惯。无节制的摄入大量动物脂肪,摄入过多热量,是造成肥胖的主要原因。大量饮酒是不良生活习惯。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
* 高血压患者和具有高血压危险因素者,均应积极采取健康生活方式,降低高血压的发病危险、并协同增加降压药物的疗效。
* 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不吸烟;坚持适量体力活动;合理膳食,适当限制钠盐及脂肪摄入,增加蔬菜与水果摄入;节制饮酒;保持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者应减轻体重;心理平衡。
* 健康生活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血压:肥胖者减重10公斤可降低收缩压5–20 毫米汞柱;合理膳食可降低收缩压8–14 毫米汞柱;限盐可降低收缩压2–8 毫米汞柱;规律体育锻炼可降低收缩压4–9 毫米汞柱;限酒可降低收缩压2–4 毫米汞柱。
* 合理膳食应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低盐、低脂、低甜食,高维生素、高纤维素、适量高蛋白饮食)。做好膳食平衡,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活动是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可选择步行、慢跑、游泳、骑车、爬楼、登山、球类、健身操等有氧代谢运动,运动应以个人的年龄和体质为基础。
* 生命在于运动,适量运动可调节血压,强身健体。健身运动要做到持之以恒。
* 精神紧张、愤怒、烦恼、环境的恶性刺激等都可导致血压升高。而减轻精神压力和保持平衡心理可以降低血压水平。
* 心理平衡的关键在于有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适应和自控能力,对工作与生活保持良好的心态。
* 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可提高抗高血压药物的疗效;高血压患者应终生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 高血压引起心脏、肾脏、脑血管损害,导致心脑血管事件。
* 人群血压水平与中风的危险性有连续的正相关。血压水平与冠心病、心力衰竭的发生危险有关。
* 2002年发表的100万人群资料分析表明,血压越高,心肌梗死、中风及心力衰竭的发生率越高。
* 国内研究显示:收缩压每升高10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9%;舒张压每升高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6%。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颈动脉增厚患者,可明显减轻或阻抑颈动脉病变,有利于预防中风。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糖尿病患者,可降低患者眼底病变和肾功能不全的发生。
* 降压治疗可减轻或逆转高血压患者的左心室肥厚,预防心脏病发生。
* 有效控制高血压,可预防或减少心脑血管事件。国内大规模降压临床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收缩压每降低10毫米汞柱,舒张压每降低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减少40%。
* 中国及国际大规模降压治疗预防中风再发研究表明,降压治疗可使脑血管病患者的中风复发危险减少28%,并减少了心脏病的发生。
* 国际抗高血压治疗16万病例资料的汇总分析证明,降低血压水平是预防中风的根本;常用降压药的总体疗效是相似的。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 高血压治疗包括非药物疗法与药物疗法。
* 高血压的基本化验检查是需要的;要做出全面评估及危险分层。高血压的正确诊断是治疗的前提,首先要分清是原发性高血压还是继发性高血压;大多数继发性高血压是可以治愈的。
* 高血压治疗决策,不仅看血压水平,而且要根据危险因素、心脑血管损害、临床并存疾病等综合评估,根据危险度决定治疗措施。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高危的病人和血压中重度升高者,应尽早采用合适的药物治疗,同时进行生活方式的改善性治疗。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低危的病人和血压轻度升高者,开始可考虑先进行生活方式改善性治疗,观察数月以后在必要时加药物治疗。
* 非药物疗法主要为“治疗性”生活方式改善。而某些降压器具及游医“偏方”,因没有科学研究证据,故疗效不可靠。
* 降压治疗的血压控制目标是:普通高血压患者血压小于140/90 毫米汞柱;老年患者收缩压小于150毫米汞柱;糖尿病或肾脏疾病等高危患者小于130/80毫米汞柱 。
* 降压治疗的其他目标:保护心脑血管;改善生活质量;最高目标为避免或减少心脑血管病发生危险、延长寿命。
* 降压治疗达标的同时,还应使血脂、血糖、体重、血凝状态等指标也达到理想水平。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 高血压是慢性病,大多数患者需长期规律服用降压药来控制血压。
* 控制高血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
*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求,合理选择降压药。疗效肯定、副作用小、维持降压时间长、服用方便、价格合理是理想的降压药。
* 高血压患者应按医嘱有规律地用药,长期有效平稳降压,有利于心脑血管的保护。
* 高血压患者应定期进行门诊复查,建议城市患者每月一次,农村患者每3月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后及时调整治疗措施。
*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推荐的降压药物主要有: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钙拮抗剂、α受体阻滞剂,或者以上有关常用药物组成的低剂量固定复方制剂。
* 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或多种降压药联合应用,才能达到降压目标。以上常用降压药或低剂量复方制剂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治疗或维持治疗的药物。
* 医患长期配合、坚持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使用《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未推荐的或尚无肯定疗效的降压药物和器具,不要轻信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为30%,治疗率为25%,控制率仅为6%,处在极低水平。
* 我国有1.1亿人不知道自己已患有高血压,1.2亿高血压患者并没有正规使用降压药治疗,1.5亿的高血压患者没有达到降压目标。
* 每个人都有权懂得防治高血压的基本知识,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告诉其他人。
* 加强宣传教育和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是有效的高血压防治措施。
* 预防高血压应从儿童抓起。
* 青少年应作传播高血压防治知识的使者。
* 动员您身边的每一个人,普及高血压健康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 宣传防治高血压知识,是每个家庭、学校、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恢复性司法在国外的实践已经有大约30年的时间,但直到本世纪初的2002年,才译介入我国。不过,这一理论的“本土化实践”进程非常快,从2004年开始,实践中就有了被称为“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为了贯彻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也不断进行新的尝试。短短几年的时间,已经有不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恢复性司法”的操作规范,正在将实践制度化。

实践中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主要在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害,一方面促成未成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害,另一方面促成未成年被告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向被害人道歉。这一“恢复性”司法模式其实就是“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也可以称为“刑事和解”。笔者并不否认这一实践的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这种刑事和解模式,在实践中早已有之,很难说就是“恢复性司法”理论的一种中国化实践。

刑事和解模式的产生缘于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传统刑事司法强调犯罪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的权力应由国家垄断,而因犯罪蒙受巨大损害的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一般没有收入,赔偿能力十分有限,由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更小。很多被害人因为遭受犯罪,生活陷入困境,不得不四处上访寻求救济。这无疑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使他们必须正视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于是,人民法院开始在审判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并将积极赔偿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以解决被害人的救济问题。由此可见,刑事和解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利益问题一种被动的回应,而非受某种理论影响的主动创造,它仍是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的改革。

恢复性司法是在批判传统刑事司法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模式。传统刑事司法将犯罪归结为个人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而要求个人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同时,由于犯罪对国家利益构成了威胁和侵犯,国家应当垄断刑罚的制裁权力,而不能交由个人行使。正是在这些认识的支配下,才有了我们所耳熟能详的刑事司法原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但这种刑事司法模式忽略了不同被告人之间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更忽略了引发犯罪的社会因素。到了十九世纪,由于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广泛而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大量问世,使人们能够对犯罪的原因进行更为全面的思考,在这一时期产生了“刑事实证学派”,他们可以充分的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把人的生理、心理与社会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看作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并从另一个视角审视曾经视为罪恶乃至罪孽的犯罪行为。

既然犯罪行为不应视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要求他们无条件的为犯罪承担一切后果自然并不公平。进入二十世纪后,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更加全面。人们开始认识到罪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受害者,需要全社会帮助而不仅仅作为惩罚和报复的对象。正是在人们认识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一种与以前不同的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才应运而生。这种模式认为社会对于罪犯的犯罪行为也负有责任,刑罚不能仅着眼于惩罚罪犯和预防犯罪,更应当着眼于发掘罪犯犯罪的原因,恢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矫正、改造和帮助,使罪犯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也使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心理能够得到平复。

因此,恢复性司法是“一个特定的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未来影响的过程。”对于被告人而言,恢复性司法要调查并分析他犯罪的多方面因素,从源头上消弭各种引发犯罪的因素,通过各种方式促使罪犯认识到犯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帮助他回归社会;对于被害人而言,恢复性司法不仅赔偿他们现实的物质损失,还要修复他们因犯罪而带来的内心恐惧、气愤、仇恨等情绪,恢复正常的生活,尽可能与罪犯达成谅解;对于社会而言,重要的是恢复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修复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安全的焦虑和恐惧心理,最终接受罪犯回归社会。

基于对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上述理解,当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刑事和解”模式在恢复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体现为:首先,刑事和解模式认为犯罪主要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私权,这种私权应当优先于国家利益受到保护,因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处于刑事司法的核心位置。但犯罪不可能仅仅涉及,甚至可以说主要不是涉及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问题,将犯罪主要视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关系遭到破坏的观点模糊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动摇了刑事司法存在的根基。其次,刑事和解模式未必能够起到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作用。审判程序中的道歉和赔偿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为了逃避惩罚而不得已的选项,如此,教育和挽救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再次,刑事和解模式中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在刑事和解模式中,和解与否是和量刑轻重联系在一起的,被告人或者他们的父母、辩护人就可能担心不同意和解方案,或者道歉不够深刻而影响量刑,从而在庭审中不敢充分地为自己辩护。最后,刑事和解模式仅仅着眼于恢复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而破坏的关系,完全不涉及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关系的恢复。

本文并不否认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中被称为“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和解模式自身的价值,也不否认它确实部分地解决了传统刑事司法的问题。但是,如果要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模式,刑事和解并没有担负起恢复性司法所要实现的功能。我们如果要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目标,就不能仅仅是促成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就了事。

首先,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应当更新刑事司法的目的。在恢复性司法中,要立足于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也是传统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但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预防的方式应当不同。一方面是特殊预防,即要通过恢复性司法模式防止未成年被告人再次犯罪。预防的方式不仅是让未成年被告人切身感受到因为犯罪而丧失自由的痛苦和不便,而且要针对未成年人生活背景进行社会调查,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诸多原因,继而针对这些因素尽可能为未成年被告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创造好的条件,防止他日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是一般预防。通过案件的审判,使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因素能够得到重视,使那些和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有同样生活经历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父母、学校和社会的帮助和关心,减少他们犯罪的可能。

其次,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同样要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犯罪,对于被告人来说固然是一个悲剧,对于被害人来说更是如此。以往的未成年刑事司法更多的关注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刑事和解中强调了对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赔偿,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如何消除他们因遭受犯罪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和心理障碍同样不可忽视。因此,在恢复性司法中,法官应当做更为细致的工作,组织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真诚地进行沟通和协商,既要向未成年被害人介绍被告人犯罪的种种背景因素,又要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被害人遭受的各种损害,必要时应当请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医生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

最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更为关键的是要力求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能够促使相关的人加入理解、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的行列中。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于没有判处监禁刑罚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矫正力度,采取各方面措施消除引发犯罪的因素,使其能够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心情愉快地成长。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