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8:04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文件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兴利除弊,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部在原《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
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每年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核算办法和有关制度,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制定。各类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确定。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由财政部负责制订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采取隐瞒预算收入、转移预算资金等方式增加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部没收,上缴上一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93)财地字第189号《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6年5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51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考核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发行。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市考核部门 县区评分 市评分
一、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18分)
二、 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小计(满分20分)


三、

粮食

流通

管理

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市物价局
(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市工商局
(四)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市质监局
(五)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20分)
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2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2分),储备粮宜存率100%(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12分)
五、

粮食

供求

平衡

情况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6分)
六、

粮食

安全

应急

机制

建立

情况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9分)
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
小计(满分8分)
八、

粮食

产业

发展

情况 (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市农业局
(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7分)
总 分(满分100分)


















见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30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省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以及同各级人民政府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行座谈会。以县、市为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省人民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每次座谈会的内容,县、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而定,并事先通知代表。座谈会后,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解决。同时,把代表反映的
问题和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区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对省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活动,当地人民政府要提供方便,并给以支持。
(二)组织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组织视察。视察的方法,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为主组成视察组,并组织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活动。
(三)加强信访联系。省人大代表可以和省人大常委会通信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提出意见。对于省人大代表的来信,凡属须由省人大常委会处理的重要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处理或批给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及时
转送。
省人大代表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同志亲自接待,听取意见。省人大代表如要求会见省人大常委会某负责人时,可事先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进行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出《会刊》、《提案处理情况简报》等,使代表及时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四)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对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抓紧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座谈、通讯、个别访问等方式,与有关省人民
代表交换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人民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专业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经济、科学文教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性问题,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研究活动,或征询意见。
(六)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可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县、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有关座谈、视察、学习等各种活动。省人大代表平时要向所在地区、单位的群众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县、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198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