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1:27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万智牌是近年来在国际上新流行的一种智力体育项目。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在北京、上海、南京、成都、大连等地区进行试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进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这一新项目在试验阶段能够有序、规范发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为保障青少年学生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发展,禁止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
二、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万智牌比赛活动。
三、万智牌试验工作要在国家体育总局规划下有序地进行。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开展万智牌试验工作。
四、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管理万智牌比赛活动。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各地均不得组织万智牌比赛活动。



2000年7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非民航局系统的地方、部门筹集资金修建了一些机场供民用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使用。为了加强对机场的行业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营运正常,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特对地方、部门组建机场管理机构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同意,并按照民航局发〔1988〕290号《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修建的民用机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使用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经批准修建的用于通用航空业务的直升机固定机场,以及飞机制造工厂的专用机场,并利用上述这些机场经营国内支线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省、自治区内以及相邻省、自治区之间的航空运输和经营(或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时,可按此暂行规定,由地方、部门自行组建机场管理机构。
二、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名称一律定为××××(市、县和机场地名)机场。管理机构的领导职称以及组织机构编制由地方、部门确定。
三、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或机场所归属的航空公司直接领导。
四、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
1.执行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2.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业务、技术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3.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4.按规定报送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种业务统计报表、资料。
5.参加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五、组建机场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机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申报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机场的批准文件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合用机场的批准文件及其使用军用机场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2.机场的组织机构。
3.机场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
4.有关人员的技术执照。
5.机场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运输业务的机场,必须按(87)民航局第197号和(85)民航局第387号文规定,具备为旅客、货物、邮件运输所需的服务和安全设施、设备)。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保证飞行安全、正常运转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批复,批复件应报民航局备案。
六、机场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的业务人员及其条件
1.机场负责人应至少有1人具有从事过民用运输航空或通用航空或空、海军场站飞行保障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应熟悉机场主要保障服务业务。
2.下列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1)塔台管制员。
(2)无线、有线机务、报务、导航、油机员。
(3)气象预报、观测、填图员。
(4)航行情报员(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管制员兼任)。
(5)售票和机场客运、货运员。
(6)油料员。
3.机场应有安全保卫、警卫、安全检查、消防和救护人员。
4.非军民合用机场应有合格的场道维修、灯光(夜航)、供电等保障人员。
七、机场的航管系统必须纳入民航局统一规划,执行统一标准,加入民航局航管系统统一网路,服从民航局的统一指挥。
1.机场的航管系统(包括塔台管制、通信导航、气象、航行情报部门)要服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航务管理中心有关飞行组织与实施和安全与正常等业务方面的指挥。
2.由民航局批准机场塔台的管制范围,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飞机进离场程序、机场使用细则和飞行计划、动态通报程序。机场塔台必须与该地区的民航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以及周围有关机场建立业务联系。
3.机场的电台、电传要加入民航通信网路,按规定传递各类电报。
4.机场的气象部门要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气象情报格式和有关规定向起飞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和航空器的经营人等拍发本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5.机场按规定发出一级和二级航行通告。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有关地面业务保障服务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副本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九、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或批准使用的文件)方可开放使用。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43号《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民航局〔1986〕第253号《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办理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手续。
十、地方、部门使用军用机场组建机场管理机构时,必须按民航局〔1988〕民航局字第98号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十一、地方、部门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取飞机起降等保障服务费用,按民航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字(1990)第21号《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偷开汽车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的,要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不宜仅仅根据使用偷开汽车的天数,来推定行为人对偷开的汽车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不能认定其偷开汽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仍按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六)项“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可以按他实施的犯罪处治”的规定办理,偷开汽车可以作为所实施盗窃犯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能将汽车的价值计算为盗窃数额。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豫法研字〔1990〕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偷开他人汽车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达20余天,对这种偷开汽车行为应不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罪犯虽然使用汽车时间较长,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偷开汽车的行为不应按盗窃罪论处,不计算盗窃价值数额(注:此案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汽车计不计价值不影响量刑,故审委会决定盗窃的汽车不计价值,仅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罪犯偷开汽车长时间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说明被告人占有、留用了偷来的汽车,符合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对偷开汽车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应予计算盗窃价值数额。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