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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7:39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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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87号


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委),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务局,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我部以交水发[2002]238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股权划转问题的通知》。按照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各港口企业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应分别到当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为规范和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企业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应就改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并将下列材料报部:

(一)双方签署合资经营的协议书;

(二)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四)办公场地证明。

二、经交通部许可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在改制未完成之前,其收入的分配和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各港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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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尽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制度,加快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步伐,提高道路运输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完善车辆管理基础性工作,现将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加快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体系,保障旅客、货物运输安全,结合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结构和技术管理现状,对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根据我国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目标,为改变运输车辆技术落后及运力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全行业车辆装备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提高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促进车辆结构合理调整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优化车型结构,加强对车辆维修、检测的监督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效节约资源,全面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运力结构水平的不断升级,为提高道路运输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做好技术支持和运力保障。

二、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制度

2、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和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采取优先和鼓励发展的措施。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把关。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所有车辆必须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作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判定车辆能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依据。

3、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市场退出制度。完善车辆检测手段,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实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车辆是否可以继续运营的基本依据。对于能耗高、车型老旧、技术状况差、排放超标,经维修后车辆技术状况仍达不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的车辆,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4、强化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监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车辆年度审验是道路运输企业年审的前置条件,也是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信誉考核和年审的重要内容。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单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结果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对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栏内加盖审验专用章。

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

三、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结构调整

5、进一步贯彻落实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应及时进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应进行等级年度复核。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参照交通部分期颁布的《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组织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对新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中级以上(不含中级)的客车进行审核,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

在用客车等级年度复核应结合车辆年度审验进行,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与车内所粘贴的统一标识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与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年审以及核定运价挂钩。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的客车,类型等级必须在中级(含中级)以上。

6、加快道路运输车辆车型和技术结构调整。车型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客车选型要适应客运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快速化发展趋势,注重安全、舒适和快捷;货车选型应适应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满足各类物资运输效率及安全质量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经营者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的高中级客车和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以及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等专用货车,并重点发展长距离运输用的大吨位货运列车和短途集散用的小型货运车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柴油车辆。

四、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措施

7、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装备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按时到具备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时还应查验危险品运输专用装置是否齐全及安全合格凭证是否有效,并由承检单位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报备。

8、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装备及附加装置管理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车辆结构、部件进行随意改装改造。新投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顶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在用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顶行李架在2002年7月1日前必须拆除;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卧铺客车卧具设置必须为1+1或1+1+l,且纵向布置;营运载货车辆严禁超标加装利于超载的货厢增容装置和底盘承载部件。

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9、加强对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统一的车辆技术档案格式和内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要引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业户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详细的车辆技术档案。

10、结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信息指标体系,推行计算机管理,3—5年内完善部、省、地(市)、县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全国联网,实现车辆管理和技术信息的远程即时查询和统计。

六、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全面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11、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资质审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从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凡不能坚持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取消其相应的作业资格。

1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检查。要将定期维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衡量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安全意识、经营资质的重要内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车辆年度审验时,应审核该车辆维护记录,并采取按月统计、年度汇总的方法统计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计划执行率为期内实际完成车辆二级维护车次与期内需要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总车次之比。

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度考核挂钩。计划执行率低于8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计划执行率为80—9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基本合格;计划执行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对于未按计划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3、强化二级维护质量管理。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确保维护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施行维修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14、加强汽车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汽车检测市场准入管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具备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检测仪具装备和符合条件的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5、引导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行业健康发展。重点是促进其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以及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等。加强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标准化建设,对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开展型式认定工作,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1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在实行状态监测下的汽车二级维护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制定车辆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实施办法,并在现有维修和检测网络的基础上,完善I/M实施网络,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计算机运用水平,在全国全面实施I/M制度,确保车辆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七、推广应用现代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17、积极推广汽车维修检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积极研究推广汽车安全、节能和环保新产品、新技术。

18、推广应用现代化通讯技术。鼓励道路运输单位尤其是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检测站等利用计算机等辅助手段实现全过程科学管理和信息传递。监督从事长途客运班线的客车按规定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积极推动汽车运输企业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车载通讯系统;对出租汽车引导使用无线防盗防劫报警装置。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各地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调整,进一步巩固和充实车辆管理体系,挑选事业性强、精通技术、善于组织管理的人员从事车辆管理工作,并重视对车辆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再教育,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附件),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落实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经费渠道,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经费问题。在征得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后,有关费用可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