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7:59 浏览: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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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
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1995年8月28日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微省村镇建房用地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 村镇建房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统一规划,使村镇建房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第四条 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
一、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二、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
三、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第六条 乡镇社员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如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可在统一规划村镇建房时逐步划出,或在房屋更新时加以调整。
第七条 社员、居民迁出村镇,或五保户、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以及因统一规划建房而腾出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安排使用。
第八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按该地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实际年产量和国家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第十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社员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的,由用地单位和社队给予妥善安置。其粮油征购任务,由公社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比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使用土地应比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其使用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一旦停业,即由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人均耕地、家庭人口、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社员、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行署、市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2年9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
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
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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