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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12:14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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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等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的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二)擅自占用城市桥涵、排水、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其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通信线(缆)等其他设施,擅自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开、改道口,改装人行道板,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排水设施,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改变市政工程设施现状,在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在检查井安泵抽水,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边挖砂、取土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种菜、围档作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上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压、损坏、堵塞排水设施,在城市桥涵及保护区内兴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向排水管渠倒入垃圾、渣土、杂物或者排入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粪便,向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城市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或者存放砂浆、混凝土,在人行道行驶或者停放点外停放机动车辆,占用、挖掘道路后不按照审批规定的时
间和要求恢复道路原状、清理现场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载超高、超幅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履带式、铁轮式和超过道路、桥梁负荷量的机动车辆擅自或者不按照审批规定要求通行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责令拆除,并按用电量追缴电费。”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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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商贸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生产、促进经济循环、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加强政府引导,转变发展方式,统筹生产与流通,处理好速度与效益、局部和整体、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发展、民生改善和对外开放总体要求。

  (二)基本目标。适应国民经济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健全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调控,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有序协调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专业化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相结合,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以供应链为纽带,推进产业融合,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探索形成集原材料采购加工—产品开发—商品销售—物流配送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或联盟。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紧密的工商关系,满足精益生产、定时生产等现代生产方式发展需要,探索形成全产业链服务模式。鼓励大宗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佣金代理制。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商品特点、区位优势和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范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大型骨干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建设专业化的生产资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供应链上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不同企业间的生产资料生产、需求和物流等服务信息资源,完善服务功能。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构建集仓储、加工、配送、多式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

  (五)引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转型。支持有发展潜力、辐射能力强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加快改造升级步伐,提高集展示、信息、交易、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大宗生产资料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中心、集散中心、价格中心、信息中心。引导不适宜以批发市场形态继续存在的传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遵循市场规律,调整经营方向,转变经营形态,合理利用土地、设施、人力等资源。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建材、五金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化经营。

  (六)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网点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农村市场。鼓励开展区域性重点农机市场和农机品牌店建设。加快农村散装水泥流通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改造和整合农村传统流通渠道和社会网点资源,积极拓展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农资售后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资商品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鼓励生产资料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实现大宗生产资料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源整合、战略重组,形成若干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大经销商、大物流服务商。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八)促进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特别是小批量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发展前景好的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实物租赁企业作用,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九)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投入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应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剪切加工、物流和环保节能技术。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加大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加大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资料储备设施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汽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下乡、农资流通等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节能降耗与循环利用。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鼓励大型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形成专业化再制造体系,推进托盘共用系统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推广绿色物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加大新型建材推广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十二)健全生产资料市场监测、调控和行业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汽车、建材、农机、木材、橡胶、化肥、农药、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准确反映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生产资料市场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促进产需衔接,保障生产资料市场平稳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国家储备和商业库存管理相关工作。结合行业和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重要生产资料企业(商业)储备和地方储备制度。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行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建立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行业发展状况,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改善生产资料市场发展环境。加强规范生产资料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协调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制约因素和困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产资料流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加强商务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生产资料流通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建议。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发展壮大自己。

  (十六)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商务部将重点联系若干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与交易市场,重点联系一批运作规范、影响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与流通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重点联系一群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经营、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整体,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格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管理,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局面,按照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涉密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定期对机关职工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送交科(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处)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处)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办法的时限内提出复审意见,经由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相关主管领导。

(三)审定。经由相关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批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行政领导的决定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

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按办法报送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有关法律办法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全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全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