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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3:06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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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体委 市人事局 等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体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体委、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6)体干字1133号文件《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市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市体委下放到区、县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基数
1.运动年龄不足三个月的不发退役费,运动年龄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发给50元退役费;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元;运动年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退役费基数为200元;运动年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退役费基数为300元。
2.运动员运动年龄虽然不满三年,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甲、乙级联赛等全国性的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退役费基数按300元计发。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
1.运动员在队试训,训练期间未间断而正式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从试训之日开始计算。
2.从工厂或大专院校直接调入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3.原为专业队运动员,退役转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留体委系统内部的),后因比赛训练任务需要又调回运动队任运动员的,其前后在队训练时间合并计算为运动年龄。如果第一次退役时已按运动年龄,领取了退役费,计发第二次退役费的运动年龄,只按第二次入队训练时间计算

4.在职职工,借到优秀运动队训练,训练期间未间断而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可从借调之日算起。
5.原北京市二百中学(即二体校)1978年8月1日正式合并到体工大队,合并过来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1978年8月1日计算。
6.为迎接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而集训的中学生。比赛后选调入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7.已经宣布调整离队,后又从事业余训练和比赛,在此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关于减发或不发退役费问题
1.对于在队表现很差的运动员,由主管教练提出意见,经本班教研组和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减发或不发退役费的具体意见,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体委备案。
2.对于身体素质较好,技术发展有潜力或队内训练、比赛任务需要留队的运动员,无正当理由,不听劝阻坚决要求离队的退役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3.退役运动员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经一次分配不报到上班者,扣发30%退役费,第二次分配仍不去报到者,扣发50%;第三次分配还不去报到者,停发退役费。
4.凡未参加1985年套改体育津贴的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五、退役费审批手续
运动员被正式宣布退役离队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运动员退役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由单位审批,报市体委备案。退役费待运动员分配工作转人事关系的同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发给。
六、运动员退役所需经费,由各级体委预算经费内开支,财政部门不另行拨款。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198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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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 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 湖州分行、 嘉兴分行、 南京分行、 镇江分行、 徐州分行、 芜湖分行、 淮南分行、
蚌埠分行、 连云港分行、 安庆分行、 南通分行、 泰州分行、 沈阳分行、 鞍山分行、 抚顺分行、
吉林分行、 延边支行、 哈尔滨分行、 齐齐哈尔分行、 黑河支行、 大连分行、 营口支行、 丹东分行、
锦州分行、 重庆分行、 遵义分行、 贵阳分行、 成都分行、 自贡分行、 攀枝花支行、 武汉分行、
新余支行、 黄石分行、 长沙分行、 岳阳支行、 九江支行、 宜昌支行、 景德镇支行、 广州分行、
中山分行、 佛山分行、 南宁分行、 桂林分行、 柳州分行、 北海支行、 梧州分行、 郑州分行、
洛阳分行、 北京分行、 唐山分行、 秦皇岛分行、 包头支行、 青岛分行、 威海分行、 烟台分行、
潍坊分行、 淄博分行、 泰安分行、 济宁分行、 杭州分行、 宁波分行、 合肥分行、 长春分行、
昆明分行、 珠海分行、 汕头分行、 厦门分行、 石家庄分行、 济南分行、 深圳分行、 海南分行、
天津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西安分行、 兰州分行、 大庆分行、 太原分行、 常州分行、 苏州分行、
无锡分行、 扬州分行、 温州分行、 福州分行、 绍兴分行、 南昌分行、 总行本部、

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总行本部、 上海分行、 北京分行、 郑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汉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重庆分行、
昆明分行、 石家庄分行、 温州分行、 深圳分行、 杭州分行、 绍兴分行、 兰州分行、 无锡分行、
洛阳分行、 西安分行、 广州分行、 天津分行、 大庆分行、 太原分行、 南宁分行、 宁波分行、
常州分行、 珠海分行、 青岛分行、 合肥分行、 沈阳分行、 苏州分行、 长春分行、 南昌分行、
扬州分行、 镇江分行


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8号 《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自2001年8月1日起,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