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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16:50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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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四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
(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八)出具检定、检验、测试数据;
(九)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六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等级证明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共用。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计量考核发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第七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以欺骗为目的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无产品合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厂厂名厂址的;
(五)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六)应当售前报检而未报检的,或者报检不合格的;
(七)用残次的零配件组装的。
第九条 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当地市、县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业务,但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定免予资格审查的安装业务除外。
计量器具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计量检定或者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或者检定封缄;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准确度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计量认证与计量确认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规定,取得计量检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业务。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六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测试业务。新增加检验、测试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计量检定机构、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检验、测试数据。
第十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工作的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周期检定。
第十八条 对以计量量值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活动实行计量确认制度。从事上述计量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其保证计量量值准确可靠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计量
活动。

第五章 商贸计量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供需双方清晰可见,有防作弊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经销的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事先约定。
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
第二十条 定量包装的商品生产者,必须在商品出厂前将商品标识报当地市、县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经营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的商品不得出售。
第二十二条 商品现场交易计量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关系较大的计量进行重点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支票、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封存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计量器具、产(商)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封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其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没收样机,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免收检定、测试费用,可并处检定测试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处以被封存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封存计量器具、产(商)品,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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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转发《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转发《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为使军供工作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于今年二月共同制定了《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试行稿),经过一段时间试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组织各军供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落实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军供站做好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各军区后勤部军运部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以便进一步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把军供工作做得更好。

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
为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实现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做到工作有依据,落实有措施,检查评比有标准,特制订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
-------------------------------------------------
顺序 | 项 目 | 内 容 | 标 准
----|------|----------------|--------------------
| | |1.职责明确。
|明确工 |1.制定军供站工作职责。 |2.内容具体。
一 | |2.制定军供站各职人员岗位责 |
|作职责 |任制。 |3.切合实际。
| | |4.尽职尽责。
----|------|----------------|--------------------
| |1.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
| |2.值班制度。 |1.制度健全。
|建立健全 |3.卫生制度。 |2.人人熟记。
二 | |4.奖惩制度。 |3.严格执行。
|工作制度 |5.劳动管理制度。 |4.经常检查。
| |6.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
| |7.安全保密制度。 |
----|------|----------------|--------------------
| |1.制定大批运输军供工作程序 |
|做好供 |标准。 |1.“标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体
三 | |2.制定一次军供作业程序标准。 |现以往工作经验。
|应工作 |3.不断改进和加强军供工作,实 |2.饭菜适口,保质保量,符合优
| |现标准化管理。 |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的要求。
----|------|----------------|--------------------
| |1.上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军供 |
| |规章办法。 |1.资料齐全。
|建立工作 |2.本站设备、能力等有关技术资 |2.专人保管。
四 | |料。 |3.准确适用。
|资料 |3.全区和邻近军供站分布示意 |4.列入移交。
| |图。 |
| |4.单位军供完成情况统一簿。 |
----|--------------------------------------------
说 | 1.本要求由各军供站组织实施,各省组织检查验收。
| 2.制定的内容要针对本单位的任务特点。
明 | 3.各单位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
(一)军供站职责
一、认真执行军供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方向。
二、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和民工、战俘在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及军用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
三、在军供工作中,接受军代处的指导,密切与铁路和有关部门的协同,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四、经常研究改进供应方式、方法,不断改善供应条件。
五、负责军供站房舍改(扩)建计划和预算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六、统计分析军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二)各职人员岗位责任制
站长、副站长
一、负责全站的行政领导工作,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全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关心职工生活。
三、加强军供工作正规化建设,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和各职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迎送就餐部队,介绍服务项目和有关事宜。
五、密切与军代处、车站、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协同,组织领导全站职工做好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保证优质、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地完成饮食供应任务。
六、组织研究改善供应条件,改进供应方法。
七、及时总结军供工作经验,报告军供工作情况。
八、副站长是站长的助手,协助站长抓好全站工作,站长不在时代理站长工作。
管理员
一、在站长领导下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军供任务的具体实施。
二、按供应通报要求,正确妥善的安排好主、副食谱,及时下达给会计员或炊事班长 。
三、与军事代表、军运员、部队密切协同,组织部队按预定计划就餐。
四、负责食堂的食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管理。
五、负责全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工作。
六、统计军供工作完成情况。
会计员
一、编制预、决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办理经费收支、往来、银行存款和做好算帐、记帐、对帐、结帐、报帐等工作。
三、严格履行财务制度、手续,按政策、计划、标准办理业务。
四、填写部队伙食出库单和工资编制、发放、决算工作。
五、按要求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档案资料。
出纳员
一、保管现金,严格执行现金、支票管理使用制度。
二、按批准的原始单据,准确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并填写记帐凭证。
三、按财务规定报销各种经费,及时发放工资。
四、收取就餐部队的伙食费。
五、定期与会计员核对帐目,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保管员
一、负责全站的备品、用具、材料和饮食用品的保管工作。
二、验收入库物资及饮食用品,严格把关,履行签字手续。
三、负责各种物资和饮食用品的出库工作,严格出库手续。
四、履行各种登记手续,定期核对数量,清点库存,并编制盈亏明细表。
化验员
一、负责化验主、副食和开水。
二、及时准确地提出化验结果。
三、按规定填制化验单据,履行签字手续,保留化验存根。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提出处理意见。
炊事班长
一、在管理员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厨房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好主、副食调剂,完成主、副食制作任务。
二、会同管理员、保管员三方共同出库,严格掌握数、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监督检查主、副食加工制作程序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餐具的管理、使用和用后消毒工作。
炊事员
一、在炊事班长的领导下,制作主、副食。
二、严格按照主、副食的制作程序作业,保质保量。
三、按要求量份出锅,摆到餐桌,备齐餐具。
四、洗刷消毒餐具,妥善保管。打扫厨房和餐厅卫生。
五、满足部队开水供应。
(三)大批运输军用饮食供应工作程序标准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受 | |1.上级意图和指示。 |1.正确领会上级意图。
| 领 | | |
1 | | 站长 |2.饮食供应总量、日最大供应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和要
| 任 | | |
| 务 | |量和持续时间。 |求。
----|----|-------|------------------|--------------------
| | | |
| | |1.任务性质、特点、持续时间 |
| | |和部队要求。 |
| | |2.饮食、开水主供应量。 |
| 向 | |3.保障饮食供应的具体方案。 |
| 上 | 站长 |4.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1.汇报内容明确具体。
| 级 | |(1)购置和整修设备计划。 |2.方案切实可行。
2 | 领 | 副站长 |(2)抽试人员计划。 |3.意见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
| 导 | |(3)需要的燃料、主副食品种、 |情况。
| 汇 | |数量、质量。 |
| 报 | |(4)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及需 |
| | |要参加的单位。 |
| | | |
----|----|-------|------------------|--------------------

| | | |
| 参 | |1.学习(65)国字122号文件和 |
| 加 |站长 |有关规定。 |1.明确搞好军供工作的意义。
| 联 |副站长 |2.汇报军供任务和上级要求。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和要求。
3 | 席 |管理员 |3.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 |3.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解决问题
| 会 | |见。 |的时限。
| 议 | | |
----|----|-------|------------------|--------------------
| | | |
| | |1.传达上级指示要求、进行思想 |
| | |动员。 |
| | 站长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持续时间 |
| | 副站长 |和任务量。 |
| | 管理员 |3.制定完成任务的具体实施办 |
| 准 | |案。 |1.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 | |4.检查落实各项制度和服务措 |2.设备齐全完好。
4 | | |施。 |3.主、副食准备充足。
| | | |4.站容整洁。
| |-------|------------------|
| | | |
| | |5.购置设备和主、副食,整顿站 |
| 备 | 管理员 |容,打扫卫生。 |
| |主、副食班长 |6.各职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和分 |
| | |工进行准备。 |
| | | |
----|----|-------|------------------|--------------------
| | |按一次军用饮食供应作业程序 |1.及时准确。
5 | 供应 | 各职人员 | |
| | |进行 |2.尽职尽责。
---------------------------------------------------------
续表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1.清点设备、库存和账目。 |
| 总 | |2.组织全体人员座谈经验教训, |
6 | | 站 长 |表彰好人好事。 |1.有事例、有做法、有经验。
| 结 | |3.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军代处报 |2.汇报内容具体,数字准确。
| | |告完成任务情况。 |
---------------------------------------------------------
(四)一次军用饮食供应作业程序标准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按供应通报格式逐项抄收:军运 |
| 受 |站长或 |号码、车次、总人数、回民、病号 |1.逐项抄写。
1 | | |数、主食数量、伙食标准、开水担 |2.准确清晰。
| 理 |值班员 |数、列车到开时间和通报人姓名、 |3.认真复诵。
| | |时间及有关要求。 |
----|----|-------|------------------|--------------------
| | | |1.符合伙食标准。
| | |根据供应通报和价格确定主、副 |2.饭菜多样化。
| | 管理员 | |
| | |食谱。 |3.安排好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就
| | | |餐。
| |-------|------------------|--------------------
| | |1.按确定的食谱合理编制投料 |
| | |单。 |1.计价准确、符合标准。
| | 会计员 |2.认真核算成本。 |2.收支平衡。
| | |3.填制投料单一式三份。 |3.清晰准确。
| |-------|------------------|--------------------
| 准 | |1.逐项审核投料单。 |1.不漏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 管理员 | |
| | |2.下达炊事班长、保管员执行。 |2.及时下达,履行签字手续。
2 | |-------|------------------|--------------------
| 备 | |按投料单所需主、副食品名、数 |1.及时采购。
| | 采购员 | |
| | |量进行采购。 |2.保质保量。
| |-------|------------------|--------------------
| | 管理员 | |1.三人共同出库。
| | 采购员 |按投料单品名、数量出库。 |2.保质保量。
| | 炊事班长 | |3.履行签字手续。
| |-------|------------------|--------------------
| | |按岗位责任制分工,向所有炊事 |
| | |员布置任务,对主、副食及首长、 |1.分工明确,互相协作。
| | 炊事班长 | |
| | |回民、病号饭菜的制作,提出具 |2.按程序标准作业。
| | |体要求,并组织实施工作。 |
---------------------------------------------------------
续表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1.根据指定的大米、面粉的标准 |1.不夹生不串烟。
| | |加工主食。 |2.保质保量。
| | 炊事员 |------------------|--------------------
| | |2.根据指定菜谱和就餐时间, |1.按制作工序操作。
| | |及时洗净并加工副食。 |2.菜香味美,汤鲜适口。
| |-------|------------------|--------------------
| | 烧水工 |3.按时烧好开水,满足部队饮 |1.准时按量,保证烧开。
| | |用。 |2.坚守岗位,防止意外。
| 制 |-------|------------------|--------------------
| | | |1.化验准确、清楚,及时报告结
| | |1.按时提取主、副食及开水标 |果。
3 | | 化验员 | |2.化验员和站长签字。
| | |本,按程序标准进行。 |3.保留化验存根。
| 作 |-------|------------------|--------------------
| | |5.布置餐厅,擦洗桌凳、摆好碗 |
| | | |卫生清洁,餐具齐全,保证使用。
| | |筷标和饮食用具。 |
| | |------------------|--------------------
| | |6.按指定份量分好饭菜,摆入餐 |
| | 炊事员 | |份量准确,及时供应,饭菜热乎。
| | |厅。 |
| | |------------------|--------------------
| | |7.根据要求做好回民、病号和 |标准高于普食,分屋单桌就餐,对
| | |首长用餐。 |病号照顾周到。
----|----|-------|------------------|--------------------

| | |1.检查主、副食的准备情况。 |
| 检 | |2.列车到达前十分钟到站台迎 |按标准检查,认真细致,介绍情
4 | | 站长 |接部队,列车到达后,主动同部队 |
| 查 | |负责人联系,介绍供应准备情况, |况清楚,主动热情。
| | |服务项目,带领部队就餐。 |
----|----|-------|------------------|--------------------
| | 炊事员 |1.列车到达前五分钟,将开水 |
| | | |准时送到,保证数量。
| | 服务员 |送到车站。 |
| |-------|------------------|--------------------
| | |2.部队就餐后,按标准、开票份 |结算及时,准确无误,履行签字手
| 供 | 出纳员 | |
| | |数,与部队结算粮票、伙食费。 |续。
| |-------|------------------|--------------------
5 | | |3.主动向部队征求意见,欢送部 |
| | 全体 | |诚恳热情
| | |队离站乘车。 |
| 应 |-------|------------------|--------------------
| | |4.一次供应完后,组织全站人员 |
| | 管理员 |对厨房、餐厅、餐具进行彻底清 |卫生良好,餐具摆放整齐。
| | |扫、洗刷,对餐具进行消毒。 |
----|----|-------|------------------|--------------------
| 总 | |组织全体人员总结经验教训,研 |
6 | | 站 长 |究改进供应工作,表扬好人好 |实事求是,发扬成绩,改进不足。
| 结 | |事。 |
---------------------------------------------------------



1985年12月3日
宠物何来“监护人”?

杨涛

北京拟逐步建立宠物监护人制度,以应对宠物增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这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日前表示的。(《新京报》4月18日)
如今,概念翻新是一件时髦的事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也赶了个趟,他们将法律上的“监护人”准备创造性地用在宠物身上,不过,这一创新恐怕并不妥当。
在民法上,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因而,监护人就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由于可见,设置监护人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监护人保护的对象是人,是民事主体;二是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近些年来,尽管全社会动物保护运动风起云涌,但其主流仍然是从保护环境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强调对于动物的保护,但既然是人类社会,整个社会当然是“以人为本”,动物还不能与人平起平坐。因此,反映在民法中,人是民事主体,而动物是物,是客体。宠物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人的权利的指向,宠物与其主人其实是就所有权人与物的归属关系。而监护的对象是人,被监护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人格上与社会上的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只是因为年纪小或者精神不正常,不能单独表达自己的意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需要监护人来代其表达意志,处理一些事务。宠物同样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因为其是客体,主人处理涉及宠物的事务却不是为表达宠物的意志,而是表达主人自己的意志。监护一词对于宠物来说,是风牛马不相及。
再看监护的第二个条件,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宠物有合法权利吗,物是为人占有、使用、转让与处分,其目的是为实现人的需求。当然,动物保护者会说要善待动物,宠物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但是,即使是从保护动物的角度出发,要求善待宠物也只是说要求对人在行使对宠物的所有权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说宠物享有权利对抗主人的所有权。主人对宠物所做的一切事情是为自己,而不是为保护宠物的权利,如果法律要求其要善待宠物,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享有要求主人善待宠物的权利,主人此时善待宠物的举动,那是在落实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其实,北京市市政管委称的建立宠物监护人制度,是要求每一只宠物必须注册登记户口,填写宠物状况,宠物监护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要求宠物在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宠物身份证。一旦发生伤人等情况,即可直接与宠物监护人取得联系,采取警告、罚款或请求赔偿等惩罚、补救措施。这种制度纯粹就是具体落实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一种制度,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所谓的“宠物监护人制度”所要保护的并不是宠物的权利,而是其他人的权利,何以称主人为“监护人”呢?从北京市市政管委建立这项制度的宗旨来看,可能称之为“宠物管理人制度”比较妥当,宠物既然是主人的物,主人就有义务将其管理好,防止伤害他人和污染环境。
许多词语在法律上是有特定的含义的,政府机关最好还是不要生搬硬套,否则既误导民众,又造成法律用语的混乱,贻笑大方。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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