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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21:19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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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8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其中在市属以上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侨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确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经上级政府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其专业或特长给予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应在住房、子女就业、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条 归侨、侨眷子女就业时应当给予下列照顾:
(一)对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就业时,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免于文化考试;
(二)对侨眷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十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职业介绍部门优先推荐,用工单位优先录用。
第六条 一九八○年以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在本市工作的归侨人员,国家拨有建房补助费的,在购买现住公房时,可以冲抵购房费。
第七条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参加公有住房分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总分百分之五的照顾。归侨购买现住公房,其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定居,其直系亲属为无房户、困难户的,可租用其原居住的公房,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无人居住的,可与原产权单位签订一至二年承租保留协议,在保留期间照常交纳租金,但不得转租。
第九条 归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工龄满三十年的男职工和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职工,其退休金按照国家规定计发的原工资百分之一百发给。
第十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原单位提供一份本人的生存证明,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可以照发。
第十一条 被列入“五保户”的归侨、侨眷和其他归侨、侨眷特困户,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时应优先照顾,救济标准应略高于当地水准。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归侨、侨眷为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联络工作。经有关单位同意,归侨、侨眷动员其境外亲友来本市参观考察、洽淡合作事宜的联系费用可以报销。陪同考察、洽谈的,凭市政府侨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受益单位应依照本地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依法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利用侨汇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政策、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从有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减半收取集体提留费。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利用侨汇依法兴办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或“侨”的字样。
第十八条 鼓励归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和修建住房,并在位置、层次、先后顺序上给予优先照顾;对家居农村的归侨、侨眷,经批准在城镇用侨汇购建住房的,侨汇金额折合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解决“农转非”户口一至二名,准予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当予以支持和照顾。在办理手续期间,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责令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因私出境,对兼有公务的,有关单位可以采取自费公助的办法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居住在本市的香港、澳门同胞眷属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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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1-05-14

教发[2001]26号

   根据200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今年全国被确定为“红”、“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共30所,其中“红”牌学校1所,“黄”牌学校18所,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未达标的学校11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红”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今年不得安排招生计划;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生规模不得扩大,请有关单位在2001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对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急剧扩大,由于办学条件的改善滞后于在校生规模的扩大,一部分高等学校因基本办学条件不能达标而成为“红”、“黄”牌学校,这种状况对高等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对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保证高等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声誉。

  “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红”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甘肃联合大学              甘肃省

“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4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农学院
天津市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

湛江师范学院
广东省

药王山藏医学院
西藏自治区


二、高职院校(14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太原大学
山西省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鹭江职业大学
厦门市

九江职业大学
江西省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昆明大学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外交学院
外交部

国际关系学院
教育部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省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省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韩山师范学院
广东省

茂名学院
广东省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南京市农业专科学校
江苏省

闽江职业大学
福建省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包括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个别在乡残废人员负担三分之一住院伙食费仍
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低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