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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8:28:09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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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附: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我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基建项目或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标准和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双重规模控制”。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一级法人体制后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建设过程,我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二)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三)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完成项目后评价、统计、建档。
第十二条 贷款前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备选项目;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专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可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银行在批准的投资规模与贷款计划内,双向推荐,按我行有关规定,由行、委共同协商定出备选项目。
列入备选的项目,应确定专人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改造的必要性。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量与销售价格预测、竞争能力。外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项目的改造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
(三)资源储备和开采利用条件,原料和辅助材料、燃料的来源,对各种公用设施的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四)建设或改造方案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五)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协作配套的要求,设备的来源与采购方式,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局方案和土建工程费用的估算。
(七)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震、防洪和防止其他灾害等方面的措施。
(八)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期及工程的实施进度。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产以后所需流动资金的筹措安排。
(十)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项目所在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
(十二)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
二、项目评估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凡需交通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不论其项目性质和投资金额大小,均须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的内容、程序、要求依据《交通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执行。重点、大型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其他项目由经办行负责评估。
项目总投资必须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如已开贷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追加投资的,经办行要参与该项目追加投资的审查工作。对其中需我行追加贷款的项目,应由贷款企业按新开工项目办理申请手续。追加贷款额超过我行原贷款总额10%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三、将符合贷款条件,已准备提供贷款的项目列入年度预备项目,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扩初)设计报告的审查。
四、将符合开工条件的预备贷款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并根据合理工期的要求和建设力量的可能安排年度贷款计划。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在审批权限之内,并在贷款规模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做出贷款承诺。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改造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二)产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适销对路有竞争能力,市场前景好,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有保证。
(三)项目改造方案合理,建设条件、协作条件具备。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能更新技术、降低消耗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五)项目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抵御项目失败风险的能力。
(六)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较高。
(七)项目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资信度,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符合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六、对超越经办行审批权限或需总行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应逐级申报,上级行对所属分、支行上报的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需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一)企业情况资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包括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3.企业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主要介绍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新成立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工商执照;
3.企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4.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
(二)项目情况资料:
1.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内的);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5.申请贷款单位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技术设备清单等;
6.企业借款申请(包括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或法人授权借款委托书);
7.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评估报告和承办行贷审会对项目审查意见;

8.贷款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认可证明;
9.企业风险度测算表。
需向总行申请增加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1.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每年10月底为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向总行汇总申报下年度项目的截止期,次年1月底前可进行一次调整。
七、贷时审查: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后,借款单位可正式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送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贷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借款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
(二)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等是否与有权部门批准的方案一致。各项资金的落实是否留有缺口。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生产条件、施工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从项目评估后至申请贷款时借款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等有无大的变化。
(六)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
(七)项目评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八、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和风险度量化管理,由调查、审查、决策等岗位根据《交通银行贷审分离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贷款实行风险度量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
九、根据《交通银行人民币贷款审批授权标准》,各行有权人员必须在所授的贷款审批权限内批准贷款。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批准。
十、对批准的贷款项目,分别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交通银行担保贷款的暂行规定》办理抵押或担保事宜。
第十三条 贷款中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后,经办行要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机构的意见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
二、项目用款应贯彻先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或各类资金同比例投入的原则。
三、借款单位应在季前10天向经办行提交按季分月的用款计划,由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实行监督支付。对大额用款,应在支付前三天,报经办行审查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款项,经办行应予拒付。如需调整执行期用款计划的,借款单位应提前报经办行审批同意。
四、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按季就下列内容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随时注意了解施工材料、设备订货和到货及设备安装情况。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和增加计划外项目。
(二)督促借款单位按季报告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
(三)检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规定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
(四)检查项目建设或改造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无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六)检查借款单位的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尤其要着重检查项目投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在贷款项目完成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生产正常后,我行应参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二)设备购置、土建及安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情况,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原因,环保“三废”治理情况。
(四)项目的设计能力、技术性能与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耗用量等的情况。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上贷后检查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应书面报告存档备查。属于上级行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项目改造、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贷后检查情况。
六、审查项目的竣工决算。凡由交通银行独办或由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主干事行的,应由经办行负责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后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经办行应对项目进行考核,了解项目计划效益的实现情况及项目贷款收回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二、对投产项目的考核,应包括技术进步(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质量的提高、物耗的降低及利用程度的提高等)、财务效益(生产能力、年产值、利税和创节汇能力的提高等)、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经办行要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经办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筹措资金,贷款到期时,由经办行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借款单位将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移用于其他方面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息。
五、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非主观原因影响按期还款的,可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还款计划,经办行同意展期后,有关各方应重新办理贷款的抵押或担保手续。贷款展期以一次为限,展期期限可视该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审批权按原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经办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到期后次日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罚息。经办行要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监控考核办法》实施监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七、在收回全部贷款后,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及时对贷款项目进行总结,并与原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实事求是地从贷款决策、贷款管理和效益实现等各个方面,对贷款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项目贷款的总评价报告。
八、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统计分析制度,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度、贷款效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行。
九、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与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在贷款项目批准立项、银行开始备选贷款时即应着手,不断积累、整理,汇集成册。
贷款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力求“完整、精炼、准确、适用、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文件及其变更、补充手续更要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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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1]6号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01 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蔡力峰
二 ○○ 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集中核算,是指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对有关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帐户、统一管理的核算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具体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由市财政局主管,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改变单位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性质、资金所有权及审批权、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职责:
(一)统一设置帐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分析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五)整理保管单位会计档案资料。
第七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配备一名持有会计证的财务专管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二)负责本单位收入解缴和支出报帐工作;
(三)及时记录本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四)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各单位所需备用金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单位财政年度预算及业务量情况核定。
第九条  单位报帐必须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原始凭证不合法、审批手续不全或违法违规的支出,市会计核算中心不得受理。
第十条  单位应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经费审批人员签字笔迹或印鉴模式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维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合法权益。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文书中“ ”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

  文书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样本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使用中应规范制作,按规定做好抄报、抄送。文书填写制作应注意内容表述简明精炼,引用法律准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清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把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正确掌握和使用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要对原来制定的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原有文书与本次下发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停止使用原文书。要组织好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尤其要将文书样本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信息库,按照信息化标准使用要求,组织专题讲解说明,确保基层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准确使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文书制作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分类装订,按要求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文书归档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