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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7:28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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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为调动各企、事业单位(含机关、团体和大专院校,以下同)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有利条件,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42号和[198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简称公司)是主办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儿的职业培训,组织安置就业,有条件的也可安置调节本单位部份富余人员和混岗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举办的生产和生活服务项目,以服务本单位为主,包括向本企业输送临时工(但不能混岗生产),承包生产(工作)任务;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条 帮助和指导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管局(总公司)领导,各主管局(总公司)属下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办单位和上一级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以主办单位领导为主。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区属单位举办的,受区劳动服务公司
指导,驻各县的市属单位举办的,受当地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第六条 公司机构、人员编制由主办单位确定,列入主办单位定员。主办单位调进公司的干部,工资福利、政治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支付;如公司经济收入好,也可由公司开支。公司干部如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进的,应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退休后由原单位负担其退休费和
医疗费。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可办理有关手续授予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人员及管理
第八条 人员构成分基本成员和一般成员两种。基本成员指经办理吸收手续的,按正式职工管理,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企业工龄。一般成员是指临时安置的待业人员,按临时用工管理,所在街道的劳动服务公司仍给予待业登记和安排工作。
第九条 企业富余人员安排到公司,属全民职工的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其工资(不含奖金)头两年由原企业负担,第三年起由公司支付。如公司经济有困难,可酌情由原企业负担。调资参照企业职工调资办法进行。奖金则与公司其他职工一起评定发给。 企业混岗人员安排到公司的
,按照市委办公厅穗办[1982]73号文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待业青年的培训班,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自选培训项目。学习期满,对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者发给证明,由劳动服务公司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学制一年以上的,就业后,可免除学徒期,经用人单位技术考核,按规定定级

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经费由原企业负担,学习内容和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而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物资供应及积累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财、经济权益以及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应受到社会尊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平调。各单位向公司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可适当作价调拨,也可作价入股,联合经营。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收入情况而定,经营好,收入多的,可以高于同行业的集体和国营企业。工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实行计时加奖励、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或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以及
浮动工资等。收益分配要瞻前顾后,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为搞好职工劳动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0--15%预提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统筹(具体方案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可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所减免的税款,全部归入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挪作别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边角余和废旧料,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作出计划,报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筹考虑。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司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资金,由群众自筹,银行贷款,部门投资等办法解决,如确有困难,可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部分生产扶持资金。投资入股者可以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十六条 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严格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劳动局,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修改补充执行。




198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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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生产化妆品的;
(三)生产、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集中式给水工程;
(五)公共场所;
(六)学校校舍、幼儿园园舍;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三)对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四)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五)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城建、规划、计划、环保、劳动、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级建设项目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及其以下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有卫生章节,说明选址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第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应当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并提供隆设施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审查后,应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将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凭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卫生设施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手续的;
(二)卫生设施设计图纸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改卫生设施设计图纸或者未按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年七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郑州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33号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练知轩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杰出科技人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类别。

第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每年一届,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条 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申报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人数不限,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政府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五项的奖励仅授予单位。
第十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一)一等奖:属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每项奖金为3万元。

(二)二等奖:属省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1.5万元。
(三)三等奖:属本市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0.8万元。

个人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或鉴定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三)公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专业组评审:专业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七条 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福州市科技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已获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