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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9:05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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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
,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
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198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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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决定对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原第三款改为:“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原第四款改为:“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数量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特等、一等、二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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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分为七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湖北省的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数量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特等、一等、二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五位以上具有相同、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或个人推荐的省科技奖候选人或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公告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的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3年5月26日发布的《湖北省星火奖励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7月31日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资质。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参照该标准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准入,合理布局;对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标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2012年12月31日修订)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3/0105/195148/files_founder_2016231209/397332205.doc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012年12月31日修订)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认定方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1
必备条件
(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1.1
机构设置 1.1.1 培训机构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1.1.2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1.1.3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1.1.4 财务收支单列。 1.查阅培训机构批文、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等材料,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需查阅正式授权委托书;
2.查阅机构章程;
3.查阅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
4.查阅财务报表。    
1.2
注册资金
或开办费 1.2.1 500万元以上。 独立法人的查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查阅授权委托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办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1.3 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 1.3.1 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1.3.2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 1.查阅人事任命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
2.现场查看,并查阅产权证明或相关材料。    
1
必备条件
(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1.4 教师 1.4.1 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查阅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岗位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  
1.5
教学及
生活设施 1.5.1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及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
1.5.2 有满足同期最大规模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设施;
1.5.3 至少有1处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教室;
1.5.4 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现场查看,查阅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等材料;属划拨或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1.6
社会责任履行 1.6.1 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包括:制定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制度;主动及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愿积极开展安全培训送教上门;根据国家安全培训工作需要,义务共享自有的优质培训资源等。 查阅相关制度、工作记录等材料。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2
培训教室
(20%) 2.1
面积
(50分) 2.1.1 教室数量和面积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平方米;
2.1.2 与同期最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不少于4个。 1.教室数量不足不得分,面积每少1.5平方米扣2分,扣完为止;
2.每缺1个研讨教室扣5分;
3.培训、研讨教室为危房、简易建筑物或其它不适宜培训教学房屋的不得分。  
2.2
配套设施
(35分) 2.2.1 每个教室中均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设备;
2.2.2 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 1.每少1种设备扣5分,扣完为止,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按缺少处理;
2.桌椅不适合成人使用不得分,有坏损酌情扣分。    
2.3
环境
(15分) 2.3.1 教室应满足视听效果的要求;
2.3.2 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 视听、卫生、采光、通风、安全中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3
培训师资
(30%) 3.1
学历
及职称
(60分) 3.1.1 专职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
3.1.2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0%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每有1人达不到要求或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3.2
专业结构
(40分) 3.2.1 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 按申请范围,专职教师每缺1类扣10分,扣完为止。
4
培训管理
(20%)
4.1
队伍
(30分) 4.1.1 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4.1.2 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1.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中每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每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4.2
制度
(40分) 4.2.1 需求分析、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自愿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及工作规则健全。 每缺1种制度扣10分,制度、工作规则不完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3
信息化
(30分) 4.3.1 有专门的安全培训网站或网页;
4.3.2 建有安全培训网络培训平台,能实现网上交互式学习;
4.3.3 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1.没有网站或网页不得分;
2.未建有安全培训网络培训平台不得分;不能实现网上交互式学习扣10分;
3.未建立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分,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酌情扣分。
5
辅助设施
(15%) 5.1
实训场所
(30分) 5.1.1 有能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需要的重大事故实验演示设备或模拟仿真教室;
5.1.2 有科研和制造企业在现场展示的与培训机构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新装备、新技术。 1.没有重大事故实验演示设备或模拟仿真教室不得分;
2.没有与培训机构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展示扣15分。
5.2
计算机
(20分) 5.2.1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
5.2.2 每个计算机室配备的计算机不少于50台;
5.2.3可上互联网。 1.没有独立的计算机室不得分;
2.现场查看,对照设备清单,每缺1台计算机扣2分,扣完为止;
3.不能上网扣15分。
5.3
图书资料
(30分) 5.3.1 有独立的、与安全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培训图书室;
5.3.2 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100种,且能及时更新;
5.3.3 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类电子刊物(文献)且具备检索功能;
5.3.4 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1.图书室或同安全培训规模不相适应不得分;
2.期刊、图书、报纸每少1种扣2分,扣完为止,图书资料不及时更新扣10分;
3.不能检索不得分,功能不全扣10分;
4.没有安全教育音像资料扣5分。
5.4
安全展览
展示
(20分) 5.4.1 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或多媒体技术,建设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展览展示。 没有展览展示不得分,不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或多媒体技术扣10分,展览展示内容每缺1项扣5分。
6
后勤服务
(15%) 6.1
住宿
(40分) 6.1.1 有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住宿需要的标准间;
6.1.2 房间内桌椅、台灯、电视、互联网等生活设施齐全,有卫生间,能洗浴并安全使用。 1.每少1间扣2分,扣完为止;
2.房间内生活设施每少1项或1项不能正常使用扣5分,没有卫生间或不能洗浴扣20分,扣完为止。
6.2
用餐
(40分) 6.2.1 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就餐需要;
6.2.2有卫生许可证,且清洁、卫生、安全。 1.查看餐桌餐椅,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
2.没有卫生许可证不得分,不够清洁卫生酌情扣分。
6.3
其他
(20分) 6.3.1 教学及生活场所清洁、安全,绿化较好;
6.3.2 能就近就医,交通便利,安全保卫好。 1.现场查看教学及生活场所,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2.现场查看,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二、复审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1
师资
(20%) 1.1
管理
(30分) 1.1.1 对专兼职教师实行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结合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1.1.2 专职教师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1.1.3 授课情况登记表、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资料齐全。 1.没有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或相关实施记录扣15分;
2.每有1名专职教师无岗位证书扣10分,扣完为止;
3.对教师档案资料进行抽查,每缺1名教师档案资料扣10分,不完整或不规范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2
能力建设
(30分) 1.2.1 制定并落实教师的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
1.2.2 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1.2.3 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1周的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1. 查看相关材料,没有或不落实教师培训计划的扣15分;
2. 查看继续教育记录,每有1位教师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扣10分;
3. 每有1位教师没有开展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扣5分,扣完为止。    
1.3
工作量
(40分) 1.3.1 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
1.3.2 每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不少于总授课时间的25%;
1.3.3 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 1.对专职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位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少于48学时扣5分,不授课扣10分,扣完为止;
2.抽查有关资料,每有1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少于25%扣10分,扣完为止;
3.对兼职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位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少于16学时扣10分,工作任务和内容不明确扣5分,扣完为止。    
2
培训
教学研究
(20%) 2.1
培训教研
(50分) 2.1.1 建立教研成果评价、奖励机制;
2.1.2 开展安全培训课题研究,每年立项的培训研究项目不少于1个;
2.1.3 认真分析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方案。 1.没有建立相关机制扣15分;
2.未开展研究不得分,每缺1个研究项目立项扣15分;
3.抽查有关资料,每缺1类培训方案扣5分,不完整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2
成果
(50分) 2.2.1 为政府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年内相关成果不少于3个;
2.2.2 3年内发表的安全培训方面的论文不少于3篇;
2.2.3 具有培训教材或音像制品的开发能力,3年内相关产品不少于3套;
2.2.4 安全培训研究成果能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1.咨询服务相关成果每少1个扣15分;
2.发表的相关论文每少1篇扣15分;
3.开发的相关教材、音像制品每少1套扣15分;
4.没有有效推广扣10分。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1
培训班
管理
(30分) 3.1.1 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
3.1.2 严格学员考勤;
3.1.3 实行跟班听课制度。 1.抽查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没有配备专职班主任扣10分,扣完为止;
2.抽查学员考勤记录,每有1期班执行不严扣5分,扣完为止;
3.抽查听课记录,每有1期班缺少1位教师的听课记录扣10分,记录不规范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2
教学方法
(10分) 3.2.1 有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措施;
3.2.2 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培训方法;
3.2.3 课堂讲授全部采用多媒体。 1.查阅有关资料,没有相关规定扣10分;
2.对教学计划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教学方法少于3种扣5分,扣完为止;
3.对教学计划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1门课没有采用多媒体扣5分,扣完为止。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3
质量控制
(40分) 3.3.1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措施,对培训过程进行动态监控。
3.3.2 严格按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
3.3.3 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
3.3.4 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80人;
3.3.5 每位教师每期班连续授课时间不超过1天,担任课程不超过2门;
3.3.6 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向学员开放并有记录;
3.3.7 组织学员参观安全展览展示。 1.无培训质量评估措施扣10分,落实不好酌情扣分;
2.抽查教学计划及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没有按要求培训扣20分,扣完为止;
3.对提供资料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扣10分,缺乏针对性扣5分,扣完为止;
4.对培训班人数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超过80人扣5分,超过120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抽查教学计划及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1位老师连续授课时间超过1天扣5分,担任课程超过2门扣5分,扣完为止;
6.查阅相关使用记录,没有向学员开放扣5分;
7.查阅相关记录,不组织学员参观展览展示扣5分。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4
效果评估
(20分) 3.4.1 每期培训班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等进行评估;
3.4.2 每期培训班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3.4.3 每期培训班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4.4 通过座谈会或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1.对开展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1项评估没有开展扣5分,扣完为止;
2.抽查书面总结,每缺1期班总结扣10分,总结没有认真分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整改的扣5分,扣完为止;
3.抽查学员座谈会记录,每有1期班没有召开扣5分,扣完为止;
4.抽查学员及所在单位意见反馈记录,每缺1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
培训业绩(15%) 4.1
评价
(50分) 4.1.1 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内容、组织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4.1.2 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0%;
4.1.3 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满意度高;
4.1.4 所在地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评价较高。 1.对学员满意率进行抽查,每有1类班中有2期班教师、课程设置、后勤服务中1项满意率低于85%扣5分,扣完为止;
2.对学员培训考核合格率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合格率低于90%扣5分,低于80%扣15分,扣完为止;
3.查看有关学员单位满意度调查材料,根据评价情况酌情扣分;
4.听取所在地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意见,根据评价情况酌情扣分。
4.2
培训数量
(50分) 4.2.1 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且3年内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不少于2000人。 每有1年完不成年培训计划扣20分,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每少50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
规章制度
执行
(15%) 5.1
制度
(60分) 5.1.1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5.1.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1.结合教学管理、校容环境、人文气氛等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酌情扣分;
2.没有按规定收费扣30分。
5.2
档案管理
(40分) 5.2.1 教学档案一期一档,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培训评估汇总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
5.2.2 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师等培训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5.2.3 培训管理档案健全,对教学档案、学员档案等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5.2.4 电子文件应按《档案著录规则》著录,并制成机读目录。 1.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档案不齐全、不规范扣10分,扣完为止;
2.相关人员没有实现学员档案一人一档的扣10分,缺项酌情扣分;
3.未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不得分,不规范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