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4:17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海关总署

为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的专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海关监管工作中应予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货物进口时,海关凭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查验放行。其中进口农药,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
二、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按(89)署税字第1103号的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
三、地方自行进口的零星、急需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属超经营范围进口,需凭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上述农药、化肥、农膜等,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国外华侨及港、澳、台胞、捎赠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 [2006]131号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指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等系统)在改制过程中取得的产权转让价款、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第六条 改制企业在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直接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使用计划



第七条 企业或企业留守处按照改制工作进度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核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使用计划在编制时必须将职工债务作为偿还的第一顺序,然后再支付其他改制费用。

第九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的使用计划,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审核签批的《拖欠职工债务审核纪要》中载明的职工债务内容和额度足额编报,其他改制费用的支出计划依据改制工作据实编报。

第十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年度编报;其他改制费用支出,如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用,评估费,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计划按照费用发生的时间顺序据实编报。

第四章 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拨付。财政部门依据分管市长审定的资金内容、资金额度办理专户资金拨付。同时,要由负责该企业专管员、业务科科长、分管局长联签审批手续,大额支出必须经局长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费用整体支出计划和依据计划对每次专项费用支出申请,应履行由相关经办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局长(主任)审核、审批的各个环节。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 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严禁设置过渡账户,督促其将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资金专户。同时,根据企业改制工作进度核批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财政局要组织专人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的对企业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造成改制资金损失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规范改制费用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程序,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对改制费用资金要设置单独账簿进行财务核算,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要设专人妥善保管,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申请拨付资金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地装订成册归档备查,为企业资产转让等收支管理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租赁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

国务院各部门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之和、房屋拆旧、调节因素、现住房折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等要素,计算出购房人的实际房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资金证明”到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有关具体售房手续。
  二、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99]08号)执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银机电36号)的规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利率。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调整前
调整后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1-3年(含3年)
4.59
1-3年(含3年)
3.78

4-5年(含5年)
4.95
4-5年(含5年)
4.14

6-10年(含10年)
5.13
5-10年(含10年)
4.32



  四、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前的利率按[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号文执行。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利率执行。
  望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