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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7:41:01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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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


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

纸张是印刷书刊的主要原材料,为了进一步调动书刊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节约用纸的积极性,降低纸张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纸张节约奖的原则
实行纸张节约奖,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使企业和职工树立节约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和加强纸张管理的观念,防止片面追求奖金的不良倾向。
二、实行纸张节约奖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纸张管理制度,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和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做到正确计算和考核纸张消耗及节约的实际效果。
(二)有主管部门和同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核定的纸张消耗定额。
(三)书刊的印刷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均可试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纸张节约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暂不实行。
三、纸张节约奖的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四、纸张节约的考核
(一)印刷书刊用纸按出版社发印、发装通知单规定的用纸和加放量,在确保产品质量和数量无缺的前提下而节约的各种纸张。
(二)因纸张管理和印刷各环节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纸张损失,以及发生的纸张盘亏,应从节约的纸张中扣除后计发奖金。
(三)节约的纸张,定期验收入库,印刷厂以验收入库单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
五、纸张消耗定额和奖金率
(一)新闻纸消耗定额,应按不同的纸张品种和印刷工艺等条件,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分别制定。纸张节约奖为纸张节约额的10-15%。
(二)凹版纸、胶版纸、书皮纸、铜版纸、白板纸等,在出版社开列的加放数以内,每节约一张,按节约纸的价格的10-15%提取奖金;卷筒纸,以各地卷筒纸大包干定额办法为标准,出纸率高于定额的,超过部分按纸张价格的10-15%提取奖金(轻工部所属纸厂按10%,其他纸厂产品可高于10%,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不得随意烧毁,应收集存放,统一送造纸厂回收,出售所得收入的70%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15%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基金;15%作为职工节约奖。
(四)印刷厂在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出售所得收入,如数列为企业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奖金。
六、纸张节约奖的发放对象和奖罚办法
(一)纸张节约奖只发给直接从事纸张节约包括印刷、装订等工序,以及纸张储运、管理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与纸张节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二)受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在确保完成产品产量计划,保证书刊印刷质量和交足印刷书刊数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提高纸张利用率,节约纸张取得一定成绩者。
(三)纸张节约奖的发放,应根据集体和个人对节约纸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多奖,贡献少的少奖。对超定额消耗者,应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予以罚款。各企业应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制订具体的奖罚考核办法。
七、纸张节约奖的管理和核算
(一)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并认真实施纸张节约奖的各项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获取奖金行为的,应扣回其已提取的全部奖金;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纸张节约额必须经过车间和纸张管理部门共同核实并经财会部门审核确认,节约的纸张必须是能供印刷书刊使用的,方得计提奖金。印刷、纸张管理和财会部门,应认真做好纸张的验收入库、领用、月终盘点、退料和各种残废料的计量、登记、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原始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真实地反映纸张耗用及节约情况。
(三)纸张节约奖按年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年终结算。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如本季度累计实际消耗比应消耗定额高时,除本季度不提奖金外,多发的节约奖要从以后季(年)度的节约奖中扣回。
(四)企业应于每年年终向主管部门报送《纸张节约情况及纸张节约奖提取结算表》,并随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核批。
(五)纸张结算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拨价格计算。没有统一调拨价格和用纸品种复杂的,可按现行进厂平均价格计算。
(六)纸张节约奖计算公式:
1.印刷书刊纸张节约计算公式:
纸张节约数 出版社开出的印刷单 实际用纸量
= +加放量-
量(公斤) 正文用纸量(公斤) (公斤)
2.纸张节约奖计算公式:
印刷书刊纸张 节约纸张数量
= ×奖金率×纸张单价(元)
节约奖(元) (公斤)
八、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和财政部备案。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国营书刊印刷厂,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的书刊印刷厂。书刊印刷厂印刷报纸,有关纸张节约的奖励办法,按照《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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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3]6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采购人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省财政厅及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在批准年度预算时应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ⅴ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计划。 

  (一)采购人根据预算拨款进度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按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 

  (二)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未确定具体项目的,采购人应事先将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一并报送。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ⅴ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具“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政府采购专户。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部分由采购人按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方法到省财政厅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使用其他资金的部分,应直接将资金汇入省政府采购专户。

  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账号:117010101400117655,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部分大的采购项目,资金需要分期筹措和分期支付的,采购资金的划拨由采购人与省采购办协商办理。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2〕8号)文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 

  (一)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资金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后自行选择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ⅴ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定期汇总,实行集中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二)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竞争性谈判: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ⅴ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询价采购: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文书(含招标标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文件和专家评标决议以及形成的经济合同等)由采购人进行审定。 

  (四)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将招标标书以及其他形式采购的文件报省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省采购办指定公布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政府采购专家库由省采购办负责建立,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享。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ⅴ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ⅴ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成员必须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后交供应商。ⅴ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由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送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审核后签发付款凭据,通知财政总预算会计从省政府采购专户或国库支付供应商货款。ⅴ  

  九、与采购人的资金结算 

  省采购办按单位核算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的货款小于政府采购预算时,属预算内、外专项拨款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收回财政另行安排;属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由采购人申请,全额退还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大于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应及时补划采购资金到省政府采购专户。ⅴ  

  十、其他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需变更,应当在委托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前向省采购办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标书发售后,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宜变更。 

  (二)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处理。采购人的采购资金年底前划进省政府采购专户,而政府采购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此类资金作专项结转处理。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执行。ⅴ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闽政购〔2001〕1号)同时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外经贸委: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各地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1993年初我部下放代表机构审批权限,各省市颁发的批准证书系参考我部原有批准证书的格式自行印制的,缺乏规范性;还有个别省市采用批准文件的形式
行使审批权。今年7月1日起我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原有批准证书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部制定了新的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及变更批准证书(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将使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此次印发的样本自行印制,加盖本委(厅、局)公章。批准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同样本一致,规格应不低于A4纸的大小。有条件的省市可选用较好的纸张及印刷修饰,但应体现出严肃、大方的效果。
二、各省市在新证书印制完毕后即可开始使用,并请将本省市批准证书样本一份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再使用原来的批准证书。
三、新批准证书的编号应以我国各省市法定缩略名称开头,如上海为“沪××××号”,广东为“粤××××××号”。
四、颁发新的批准证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代表机构留存,一份交代表机构用于工商登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新证书投入使用时,应发文通知当地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结合换发新证书对本地代表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掌握现有代表机构的第一手情况。今年7月15日前,请将截至今年6月底的数据软盘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发展司。
附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五、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
六、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证书

附件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地址:
首席代表姓名:
业务范围:

有 效 期 限:
承 办 单 位: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延期。将原批准证书 号的有效期延长至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地址:
首席代表姓名:
业务范围:

有 效 期 限:
承 办 单 位: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作如下变更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地址:
首席代表姓名:
业务范围:

有 效 期 限:
承 办 单 位: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延期。将原批准证书 号的有效期延长至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地址:
首席代表姓名:
业务范围:

有 效 期 限:
承 办 单 位: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六

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批 准 证 书
编号:
兹批准 在
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作如下变更
发证机关(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