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9:33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196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3日〔62〕法刑秘字第3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期满,按其悔改程度处理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理解为“改判”,还是理解为“减刑”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第二种理解意见,即理解为“减刑”。这个问题,我院和前司法部在1954年6月29日〔54〕法行字第5703号、〔54〕司办字第33号《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罪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和1954年9月30日法行字第8742号、〔54〕司普字第0096号《关于“改判”与“减刑”的法律解释问题的函》中已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尚无抗拒改造的表现,所以根据政策,减轻处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在原判决基础上的减轻,不是原判决错了,推翻变更原判,所以应该理解为“减刑”。请按此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读年休假条例


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工作时间。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 (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其他计酬方式确定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相同。

9)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09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7月23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户籍地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格申请人,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