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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4:41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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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财政部


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宜的文书。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四条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五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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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科技局


关于印发《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科质[2001]45号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我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的指导下,经商有关单位,制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质量技术监督处联系,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科技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部科技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 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 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 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业。
第七条 年度行抽项目的立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技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部科技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技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 部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 部科技局负责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技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技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技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技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6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2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6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36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职工冶金学院
天津市工业学校
天津市冶金干部中专学校

天津市


3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石油学校
天津市


4
天津河北职业学院
天津市河北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渤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


5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
山西省


6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山西省计划统计学校
山西省


7
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北开大学(资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民办

8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上海市教委
民办

9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海运学校
南京航运学校
江苏省


10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丝绸学校
苏州商业学校
江苏省



ll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高级工业学校
苏州市机械学校
苏州市虎丘中等专业学校

江苏省


12
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
扬州农业学校
江苏省


13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农业学校
江苏省


14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江苏省


15
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幼儿师范学校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16
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17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18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19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江苏省


20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对外贸易学校
福建省


2l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湄洲湾工业学校
福建省


22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商贸学校
福建省


23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4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5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6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7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8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9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30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南平业余大学
福建省


31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闽西职业大学
龙岩市工业学校
福建省


32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省


33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
江西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更名

34
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35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黔西南州农业学校
黔西南州水利电力学校
黔西南州农机化学校
黔西南州卫生学校
黔西南州财贸学校


贵州省


36
贵州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第一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第二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