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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2:28:44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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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3年9月3日以粤府〔1993〕140号文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回迁等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条 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房屋因为部分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
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房屋”的原则。
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 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十九、关于《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政府1993年9月3日以粤府〔1993〕14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第三十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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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第五批)

种或者属名 学名(Latin name)
1. 六道木属 Abelia R. Br.
2. 冷杉属 Abies Mill.
3. 五加属 Acanthopanax (Decne. et Planch.) Miq.
4. 酸竹属 Acidosasa C. D. Chu et C. S. Chao
5. 七叶树属 Aesculus L.
6. 木通属 Akebia Decne.
7. 合欢属 Albizia Durazz.
8. 桤木属 Alnus Mill.
9. 沙冬青属 Ammopiptanthus Cheng f.
10. 紫穗槐属 Amorpha L.
11. 桃叶珊瑚属 Aucuba Thunb.
12. 小檗属 Berberis L.
13. 木棉属 Bombax L.
14. 叶子花属 Bougainvillea Comm. ex Juss.
15. 构属 Broussonetia L’Hér. ex Vent.
16. 醉鱼草属 Buddleja L.
17. 紫珠属 Callicarpa L.
18. 沙拐枣 Calligonum mongolicum Turcz.
19. 凌霄属 Campsis Lour.
20. 旱莲木 Camptotheca acuminata Decne.
21. 锦鸡儿属 Caragana Fabr.
22. 鹅耳枥属 Carpinus L.
23. 山核桃属 Carya Nutt.
24. 决明属 Cassia L.
25. 栗属 Castanea Mill.
26. 木麻黄属 Casuarina L.
27. 雪松属 Cedrus Trew
28. 朴属 Celtis L.
29. 三尖杉属 Cephalotaxus Sieb. et Zucc.
30. 紫荆属 Cercis L.
31. 方竹属 Chimonobambusa Makino
32. 流苏树属 Chionanthus L.
33. 南酸枣 Choerospondias axillaris (Roxb.) B. L. Burtt et A. W. Hill
34. 铁线莲属 Clematis L.
35. 大青属 Clerodendrum L.
36. 山茱萸属 Cornus L.
37. 栒子属 Cotoneaster Medik.
38. 山楂属 Crataegus L.
39. 柳杉属 Cryptomeria D. Don
40. 瑞香属 Daphne L.
41. 珙桐属 Davidia Baill.
42. 牡竹属 Dendrocalamus Nees
43. 胡颓子属 Elaeagnus L.
44. 杜英属 Elaeocarpus L.
45. 麻黄属 Ephedra L.
46. 杜仲 Eucommia ulmoides Oliv.
47. 箭竹属 Fargesia Franch.
48. 皂荚属 Gleditsia L.
49. 梭梭属 Haloxylon Bunge
50. 金缕梅属 Hamamelis L.
51. 木槿属 Hibiscus L.
52. 沙棘属 Hippophae L.
53. 坡垒属 Hopea Roxb.
54. 绣球属 Hydrangea L.
55. 金丝桃属 Hypericum L.
56. 山桐子属 Idesia Maxim.
57. 冬青属 Ilex L.
58. 八角属 Illicium L.
59. 大节竹属 Indosasa McClure
60. 蓝花楹属 Jacaranda Juss.
61. 素馨属 Jasminum L.
62. 麻风树 Jatropha curcas L.
63 刺柏属 Juniperus L.
64 油杉属 Keteleeria Carrière
65 紫薇属 Lagerstroemia L.
66 落叶松属 Larix Mill.
67 胡枝子属 Lespedeza Michx.
68 女贞属 Ligustrum L.
69 山胡椒属 Lindera Thunb.
70 枫香属 Liquidambar L.
71 木姜子属 Litsea Lam.
72 滇丁香属 Luculia Sweet
73 苹果属(除水果外) Malus Mill. (except fruits)
74 野牡丹属 Melastoma L.
75 楝属 Melia L.
76 水杉属 Metasequoia Miki ex Hu et W. C. Cheng
77 杨梅 Myrica rubra Sieb. et Zucc.
78 白刺属 Nitraria L.
79 红豆属 Ormosia Jackson
80 木犀属 Osmanthus Lour.
81 黄檗 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82 楠属 Phoebe Nees
83 石楠属 Photinia Lindl.
84 黄连木属 Pistacia L.
85 化香树属 Platycarya Sieb. et Zucc.
86 侧柏属 Platycladus Spach
87 苦竹属 Pleioblastus Nakai
88 金露梅 Potentilla fruticosa L.
89 李属(除水果外) Prunus L. (except fruits)
90 枫杨属 Pterocarya Kunth
91 青檀属 Pteroceltis Maxim.
92 栎属 Quercus L.
93 悬钩子属 Rubus L.
94 接骨木属 Sambucus L.
95 无患子属 Sapindus L.
96 乌桕属 Sapium Jacq.
97 檫木 Sassafras tzumu (Hemsl.)Hemsl.
98 木荷属 Schima Reinw. ex Blume
99 秤锤树属 Sinojackia Hu
100 珍珠梅属 Sorbaria (DC) A. Braun
101 花楸属 Sorbus L.
102 火焰树属 Spathodea P. Beauv.
103 绣线菊属 Spiraea L.
104 山矾属 Symplocos Jacq.
105 台湾杉属 Taiwania Hayata
106 柽柳属 Tamarix L.
107 柚木 Tectona grandis L. f.
108 夜来香属 Telosma Cov.
109 厚皮香属 Ternstroemia Mutis exL. f.
110 吴茱萸属 Tetradium Lour.
111 椴树属 Tilia L.
112 香椿属 Toona M. Roemer
113 榧树属 Torreya Arn.
114 越桔属 Vaccinium L.
115 荚蒾属 Viburnum L.
116 牡荆属 Vitex L.
117 锦带花属 Weigela Thunb.
118 紫藤属 Wisteria Nutt.
119 文冠果 Xanthoceras sorbifolium Bunge
120 枣属 Ziziphus Mill.



关于公布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局备案。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