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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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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已于1998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核
第七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集体合同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集体协商的顾问。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时,双方应当及时替补,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正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五条 职工方与企业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职工方可以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中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市(地)、县(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工商注册登
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职工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其尽快建立。
在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要求协调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区域性、产业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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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5-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指导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拟定了《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根据《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请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附项目汇总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表格为Excel文件)一式各两份于9月20日前按下述邮寄地址分别报送至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e-mail:huanzichu@sina.com,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e-mail:pwfxm@sepa.gov.cn,联系人:王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附: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高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导各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支持范围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支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重点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2)申报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各类环境保护规划(需报送规划及其批复文件作为附件),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b、项目应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工程建设内容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能通过项目的建设改善本区域内的重要河流或区域的环境质量。

  c、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除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3)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省界或跨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项目要求。

  (5)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可申报3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单列市最多可申报2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05年6月21日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表(见附表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及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后取得的预期效益(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附件包括:本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的确认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的证明函;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于该项目的证明、贴息计息期内银行利息清单以及有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的利息清单汇总表;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等。

  (二)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项目。

  (2)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使环保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18号)规定的要求(不包括监测业务经费和监测业务用房)。

  (3)选择的地级城市或地区应具备基础条件好、监测辐射面广、对区域或流域环境监测具有重要突出作用。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6)每省(区、市)最多可选择4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重点城市基本概况;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如现有仪器设备数量、型号等);现有环境监测水平与国家规定建设标准之间的差距;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分年度详细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需提供设备具体名称、型号、单价等);中央环保资金投入所取得的预期效果等。

  附件包括: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以下6个行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a、造纸及纸制品业(制浆造纸行业):碱法/硫酸盐法制浆黑液碱回收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以纸机白水净化封闭循环为主要内容的造纸节水清洁生产技术(工艺)。

  b、电力供应业:火电厂自主知识产权脱硫技术(工艺);火电厂脱硝技术(工艺)。

  c、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技术(工艺);磷肥废水治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农药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硝酸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技术(工艺);尿素造粒粉尘减排技术(工艺);磷酸含氟废气治理技术(工艺)。

  d、金属冶炼及压延:连铸二次冷却水循环使用技术(工艺);焦炉煤气脱硫与酚氰废水治理相结合的污染治理技术(工艺);烧结粉尘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炼焦炉烟尘净化技术(工艺);焦炉煤气H.P.F法脱硫净化技术(工艺);炼铁高炉煤气除尘技术(工艺);炼钢转炉烟气除尘技术(工艺);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电解铝含氟废气控制技术(工艺)。

  e、医药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高浓度含硫抗生素废水治理技术(工艺);含氰废水治理技术(工艺)。

  f、纺织工业(纺织印染行业):以减少生产过程中COD产生和排放为主要目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印染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麻脱胶废水治理技术(工艺);以逆流漂洗、重复用水(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溴化锂冷却等为主要内容的纺织工业节水技术(工艺)。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不支持以下项目:

  a、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b、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c、2004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d、超出上述6个行业和技术(工艺)范围的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5)每省(区、市)最多可申报3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详细经费预算;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意义等。

  附件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法人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经中介机构审计合格的2004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等。

  对属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务必于规定的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及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附表1: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1.xls

  附表2: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2.xls

  附表3:2005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申报表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4.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洪府发〔2004〕2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1、统一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强基固本、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进监管体制、安全法制、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五个重点”,为我市做好“两篇文章”,实现“三个率先”和做强做大南昌的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奋斗目标。2004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达到总体平稳;到2007年,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行政区域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GDP亿元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各项指标达到全省中上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明确工作重点
4、产业引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积极、有序地规范调整烟花爆竹行业,巩固调整成果,提升产业水平。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子。抓紧研究制定2004-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规划以及10年远景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健全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逐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资金投入。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奖励基金,资金的使用由市安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也应每年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7、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三线交越、燃气、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8、应急救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事故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争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支持,构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信息网络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三、强化管理,明确主体责任
9、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积极采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10、实施科技兴安政策,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技术等突出问题。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减少和防止企业各类事故的发生。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按工程直接费的0.6%~1.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13、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依据国家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明确监管体系
1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区)和开发区都要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实行合署办公,并确保其办公经费、办公条件、人员、装备“四到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
15、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按照《南昌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县区和行业指标控制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公布一次。
16、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7、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被市、县区政府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选聘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结合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力,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19、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防死灰复燃。继续坚持实行花炮“三三制”,即: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3个以上烟花爆竹作坊的,一个县区有3个以上乡(镇)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整顿后仍非法生产失察的,对该乡镇或该县区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凡县区发现3处、乡(镇)发现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停产整顿的企业整顿合格复产前,要按程序严格审批。
20、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成立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尽快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网络,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的快捷、畅通。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负责。
2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评优创新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频发、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加强领导,明确共管责任
22、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区、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长期不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政府和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常化、制度化。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两月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会议由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
23、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出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力,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混乱;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分析、不布置、不检查、不落实或不支持、不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普查、登记、建档、治理以及不制定防范预案;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发现和治理或虽已发现但不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确认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或在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导致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负责隐患整改情况验收的部门对隐患整改工作不按规定进行督查、验收;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或无故减轻处罚,导致安全事故隐患不能按时消除;对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分类等情况不清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责任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不明,职责不清,工作长期无人负责,管理混乱;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机构、人员、职能、经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时,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有效保障群众安全及有关部门对安全防范预案审查不严,盲目批准;不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配套设施或配置安全配套设施时未按“三同时”规定执行;重大节假日和其他非常时期不按要求值班,导致安全信息不畅或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准(包括核准、批准、注册、许可、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通过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不按规定予以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在安全工作的公务活动中,强行要求被监管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及其它产品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之一的,对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必要时启动暗访机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被市、县区政府列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其整改措施未落实,逾期未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由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4、健全和完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对应该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25、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的,由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非煤矿山:由市安管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道路交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市交通局配合,并负责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秩序、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区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事故多发公路的隐患整治。水上交通:由市交通局负责,南昌市地方海事局配合。市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市水利局负责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管局负责,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燃气: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由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个私办、市工商局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教育、商贸、文化、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配合。建筑施工:由市建委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房屋拆迁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分别由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线交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市广播电视局、南昌供电公司、南昌移动公司、铁通公司、联通公司、南昌电信公司负责安全监管和整治。民航、铁路、旅游、电力、邮政、电信、冶金、机械、军工、轻工、林业、农业、纺织、教育、水利、人防、房管、城管、卫生、园林、气象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6、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开展案例说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要认真总结基层、基础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做强做大南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