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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7:23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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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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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美女乘客大声叫我“法官”!

钟建林

忙里偷闲中,记起了一次我在公交车上的有趣经历。
话说2008年初春的一个星期天上午,阳光明媚,和风拂面。在春季多雨的长沙,那可算是难得的好天气了!于是大家都出得门来放风透气,街上人来人往,好不热闹。
我也跟着赶趟儿,乘上一辆公交车前往市中心购物。
公交车上人倒不是很拥挤,但也没有座位了,我只能站着。
刚刚站稳抓好扶手,耳朵里就传来一声清脆悦耳的女声:“钟法官”!
“是叫我吗?我姓钟,而且是从事许多法官都觉得苦不堪言的民事法官职业。但长沙的钟法官应该不只我一个,应该不会这么凑巧吧?”我如是思忖着,因而没有转头四望,更没有答话。
清脆悦耳的女声再次响起:“钟法官,您也进城吗?做么子去咯?”典型的长沙方言!
接下来还是没有听到车上有人答话,看来车上只有我一个是钟法官了,那位女乘客应该是对我说话了。于是我循声转头望去。
原来是一个美女乘客坐在前方座位上,正满面春风地朝我挥着手哩!
这又是谁呢?我用因长期用电脑打判决书而变得高度近视的眼睛打量着眼前这位美女乘客。但三五秒钟过去,依然想不起来她是谁:不是亲戚,不是同学,不是熟人,更不是朋友!
正疑惑间,美女乘客说话了:“钟法官,您不认得我啦?我是XXX,我们那次一起到XXX劳教所开庭了的啊?”
“劳教所?开庭?”我赶紧从脑海中搜索整理这两个概念,旋即得出判断:这位美女乘客估计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因被告身在劳教所而不能到法院来开庭,所以法官只能到劳教所去开庭了。
进一步回忆,终于记起来了。原来我确实审理过一起离婚诉讼案,确实是到XXX劳教所开的庭。原告为妻子,被告为丈夫。妻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丈夫总是不顾妻子、孩子和家庭,小偷小摸恶习不改,三番五次被治安劳教,妻子不得不一边要打临工辛苦挣钱,一边还要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休息之余则只能独守空房,还时不时地接到通知要给身在劳教所学习的丈夫送去生活用品和零花钱,这样的日子实在过得辛苦!不离婚的话,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尽头?
记得开庭的那天是2007年冬天的一个上午。不知为什么,那天天气奇冷,手指冻得有点不听使唤以至于笔都拿不稳了,脚则冻得需要不时地跺几下才能稍微暖和一些。
开庭时,作为被告的丈夫一开始就表示自己正在劳教所学习,还要两年才能出去,现在是没有人身自由;原告在这个时候起诉离婚,真的是不顾被告的感受,也不够义气,因而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丈夫还说今后在劳教所的两年里,每个月都需要几百元的零花开销,要是离婚了谁来管?一包“白沙”烟还要五块钱一包呢!
原告则态度明确,认为被告屡教不改,害得做妻子的老是要给劳教所里的丈夫送钱送物,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这样的日子没法过了,因而坚决要求离婚。
双方的意见呈现出“针尖对麦芒”的架势!
审理离婚案件,不管怎样都不要放弃调解的努力,而且要利用一切可能的因素,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争取调解成功,“案结事了”!
“背对背”调解中,我劝被告换位思考,考虑因为有了你这样的丈夫而做妻子的原告实在不易。劝原告体谅被告目前尚处于劳教中,也确实需要生活开销,看在往日夫妻情义的份上,虽然离婚了,但在被告剩余的劳教期间不妨继续按月给付被告生活费,这样肯定有利于被告安心劳教,早日改邪归正,回归社会,也算给社会做一件好事。
此后经过来回反复几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我提出的调解参考方案: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三、离婚后的被告剩余劳教期间,原告每月给付被告500元生活费,按月打至被告的银行账号上。
记得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时针即将指向中午12点。负责安排开庭场所并看管被告的劳教所教官当时都有点不耐烦了,多次询问:“还要开多久才能开完?”确实,一来天气实在是冷;二来他们要去食堂吃午饭了。实在是不好意思!
想到这里,记忆也变得越来越清晰了。有意思的是,印象中我作为主审法官第一次跟原告见面,清楚地记得当时原告可是愁容满面,目光呆滞,叹气声声,看上去绝对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
而眼前这位美女乘客,则看上去绝对未超过三十岁。她真的就是我那已经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原告吗?
“那天真是谢谢您了,那么冷的天,钟法官!”美女乘客又说话了。
这么说来,似乎可以确信她就是原告了。
再定睛一看,这下可看清楚了,跟记忆中的原告联系上了,她确实就是原告!
“你现在还好吗?”此时此刻,我倒不知该如何问候才好了。要知道根据当时的调解协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她,要每月给付前夫500元生活费,还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她离婚后的生活肯定不容易。
“很好!你坐我这儿来吧!”她说着起身朝我让座。
我怎么会接受女士的让座呢?我坚持站着。但也很高兴了,因为想不到在公交车上碰到一位美女乘客,而这个美女乘客竟然是我曾经审理过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在随后的交谈中,我们就俨然是一对老朋友了,话题轻松而风尚。具体内容就按本山大叔在2011年春晚上的说法“此处省略10000字”算了。
但交谈中,随着美女乘客一声又一声清脆悦耳地称呼“钟法官”,公交车里很多乘客都朝我看过来呢,弄得我怪不好意思的!
我感觉难为情的是,也不知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如今我们做法官的走出去,最好不要让周围的人们知道你是一名法官。要知道,如果周围的人知道你是法官了,那眼神里面不是异样,就是复杂!
时至今日,那次公交车上邂逅一位美女乘客——我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妻子一方当事人——已经过去两三年了,但还时常跳入我的脑海中。而所有的记忆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她那离婚前后判若两人的变化:至少从外表看上去就年轻了十来岁!
我想,如果要探究原因,最主要的应该是她通过那场普通不过的离婚诉讼,摆脱了不幸婚姻的羁绊,在精神上获得了解放和新生,因而一切都跟着好起来了。
每每想到这里,我就觉得法官的工作其实还是很有价值、很有意义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以我是一名共和国的基层民事法官而自豪!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去年试办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因其使用方便、资费低廉,起到了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融洽人际感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给工商企业提供了向外界联络、宣传产品的媒介,直接为搞活企业销售、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受
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也使邮政明信片这项传统业务得以发展,促进了邮政业务量的增长。
鉴此,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年由邮电部统一制作、发行,全国各地邮电局与集邮公司销售。希各级邮电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售、
寄递和兑奖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邮电部门办好此项业务。



199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