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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6:07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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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
  四、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只需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除外。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为“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出登记范围或者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六)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者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
  “(七)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八)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九)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经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机关在决定进行再次鉴定前,可以委托省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十、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省级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相互及时通报司法鉴定名册使用情况,研究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为“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个别文字以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十四、本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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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1981年3月17日,教育部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
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六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五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六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因班主任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中心城市的作用,搞活商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省政府对城市(省辖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凡适合市管的省属工业企业,逐步下放所在市管理。
省属工交企业,除冶金、煤炭系统的直属企业和少数大型骨干企业,仍由省直接管理(也要“松绑”、放权给企业)外,其他都要逐步下放所在市管理。地属企业,在市区内的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般也移交所在市管理。地属企业,在市区内的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般也
移交所在市管理。按照上述要求,由省经委负责与省直各有关厅、局和地市研究,提出下放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分期分批下放所在市管理。在下放和移交期间,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地、市要密切配合,继续抓好企业的生产和各项工作,必须保证完成生产和财政收入任务。下放企业的财
政预算,一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划转。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搞本位主义、打埋伏,违者严肃处理。
二、以城市为中心,促进工业企业的改组和联合。
进行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联合不是统死,而是搞得更活),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以行业规划为指导,以生产拳头产品的企业为龙头,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联合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和产品制宜,可以搞城区内的联合,也可以搞城乡联合,还可以搞跨地区、跨
省市的联合。有条件的可以搞经济实体性的联合,也可以搞松散性的联合。协作厂和龙头厂的利益分配,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执行内部结算价格。对专业化协作的厂点,有条件的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先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产品质量。
三、放宽政策,为企业“松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要下放权力,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在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认真解决好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企业对国家和企业内部都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把责任制落实到人。要大力扶植集
体企业的发展,认真解决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限制过多,管得过死和多方平调的问题。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给企业“松绑”的规定精神,联系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给企业以动力、活力和压力。
四、改革商业批发体制,把流通领域搞活。将设在各市的商业二级批发站与驻在各市的地、市三级批发机构合并,组成统一的采购供应批发站,负责本经济区的批发业务。省只管商品分配权,其他财务、劳动工资、人事党团工作等随企业划归市管理。财务划转由商业厅与各地、市具体
协商确定。供销社系统的各公司合并后,土产杂品、副食品、回收三个公司由市管理,生产资料、棉麻、畜产品三个公司由地区管理。
五、要建立工业品贸易中心。贸易中心以经营和展销当地产品为主,也可经营展销外地产品,还可提供场地召开各种订货会、交流会、分货会等。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批发、零售、选购、期货成交,也可以承办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本市和省内外的国营、集体商业和有证
商贩,均可从贸易中心进货。
六、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可以根据现有条件搞综合性的批发市场,也可以搞专业性的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可以直接进市,中心城市可以跨区收购。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均可进城批发零售。各市要为农副产品进城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凡是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审批,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地区有权审批1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省经委备案。
八、允许各市直接和国外友好城市、港澳及其他国家客商搞经济技术交流、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劳务出口等。允许引进人才,聘请和雇用外国专家来传授技术、交流经验,其手续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98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