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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38:42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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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市政府对《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宛政办〔2008〕9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批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2001)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规划、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未包含和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见附表)。

  (三)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见附表)。

  第八条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和企业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拒不接受管理和监督,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所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建议。该类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由同级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城市震害预测工作。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震害预测结果作为抗震救灾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更新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城市主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工程和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酒店)、企业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做好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互协调。编制城乡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有地震部门参与,要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要按规定设置避震疏散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村镇的机关、企业、学校、商场、宾馆(酒店)、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新农村建设、灾区倒房重建、移民搬迁等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工作。

  市、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管理,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住宅建筑抗震构造详图,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其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必要的抗震施工技术培训。乡镇规划建设所应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宛政办〔2008〕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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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
  (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
  (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 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收件单位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审批、登记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对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或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禁止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委员会。
  审批机关应制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实行先登记后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审批、登记应当在收件后15日内完成。
  依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发出告知书的,以第二次收件日为审批、登记时限起算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审批内部监督制度。重大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实施审批、登记行为的,审批、登记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因无效审批、登记或违法实施审批、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其附件二同时废止,但其附件一内容除与本规定相抵触部分外继续有效。


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商品计划
  2.核发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3.限量和非限量登记进口商品
  4.外商投资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指标
  5.对户籍迁入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深圳市实施土地拍卖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大中专(中技)招生计划、院校的设立及专业设置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全社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国土开发)计划
  2.市一、二、三产业新上项目立项(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3.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4.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初审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基建、技改部分)
  6.地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指标
  7.深圳市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8.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9.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10.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11.鼓励类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与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外经贸局牵头)
  12.鼓励类限上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初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深圳市区属企事业单位3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名牌产品认定
  2.名优产品认定
  3.已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调整内外销比例
  4.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
  5.组建企业集团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改类)确认书
  7.产业政策限制的内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8.技术创新项目认定
  9.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5项)
  1.深圳市对口扶持地区向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申请优惠贷款及市内欠发达地区申请贷款
  2.工业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3.为本市企业去内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4.国家限量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
  5.两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内资企业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立项
  2.核发《酒类经营业务许可证》
  3.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4.开展"三来一补"项目
  5.成品油的经营权和加油站的设立
  6.拍卖企业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7.旧货市场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核发确认书)
  9.新产品、新技术认定
  10.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11.设立工业类社团
  12.核发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
  13.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14.核发《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商品展销、展览会
  2.专业市场
  3.连锁经营业务
  4.中央部、委、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办事机构登记

教育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成人中专招生计划
2.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3.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4.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5.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
6.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成人中学)设置初审
7.普通中专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8.初中学生录取
9.市属院校函授本专科办学资格
10.夜大本专科办学资格
11.公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初审
12.市属学校申办企业(禁止项目)
13.直属学校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4.直属学校(单位)临时申请专项经费
15.社会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登记注册
16.特区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初审
17.区教育局、市属学校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8.特区内民办学校收费初审
19.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考生资格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本科专业
2.市内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普通高中、职校、成人中等、高等教育毕业证验印
4.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
5.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6.普通职业高中和市属中专学校学生录取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初中、高中
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开办培训班
3.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或者开设课程辅导班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
5.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
6.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8.举办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班
9.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专科、本科专业
10.申报国家级、省级学校和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学校、办学效益评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成人中专、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2.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4.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及培训班

科学技术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1项)
1.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使用(与财政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2.科技保密审查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4.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6.科技进步奖评定
7.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8.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
9.核发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10.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1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技术合同登记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科技开发企业和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4.民办科技企业登记

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在特区内行驶的香港私家车入出境资格
  2.公路、公交客运车辆购置
  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修资格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维修资格
  5.核发民用爆破器材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港澳回乡证》多次加签
  2.办理《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证件》
  3.在深投资、办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多次往返签注
  4.办理入户手续及《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
  5.对港澳台居民核发《广东经济特区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
  6.建设功能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的交通设施指标
  7.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机构,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刻制公章
  8.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产品资格初审
  9.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2项)
  1.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2.工程爆破许可
  3.公安、金融、仓储、科研等内部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
  4.印刷业、刻字业特种经营许可(其中印刷业与文化局联审,文化局牵头)
  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剧毒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7.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8.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改装初审)
  9.居民单、双程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和旅游
  10.核发《大陆居民往返台湾地区通行证》
  11.本市居民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旅游护照
  12.签发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13.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
  14.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
  1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
  16.给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17.举办3000人以上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
  18.建立保安服务组织
  19.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20.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与城管办联审,城管办牵头)
  21.居民随迁入户
  22.公交线路的开设与调整(与交通局等部门联审,交通局牵头)
  23.旧货市场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经贸局牵头)
  24.网吧设立(与信息化办公室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25.拍卖企业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工商局牵头)
  26.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7.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有关加注项目
  28.核发《暂住证》
  29.核办《特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
  30.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及异动
  31.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
  32.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全市旅馆业资料
  2.计算机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监察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干部行政纪律处分
2.各区监察局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民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定
2.核发自然灾害救济费
3.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4.婚姻登记员资格
5.接受安置异地退伍兵
6.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
3.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安置
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5.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异地安置
6.婚姻登记及出具《夫妻关系说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书》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3.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4.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有关事项变更、撤销登记
5.尸体出境及国内运送
6.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7.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8.因战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9.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10.收养登记
11.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2.婚介机构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村、居委会的设立
2.外地优抚对象中伤残人员关系迁入
3.定补定恤对象及其享受标准
4.经批准的在深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司法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
3.劳动教养人员请假、准假
4.法律援助申请
5.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定
6.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7.报考律师资格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初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和被提前解教初审
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6.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7.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
8.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初审
9.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
10.申报律师资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2.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财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转为国有资产
2.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3.有关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先征后返
4.有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
5.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环节税收先征后返
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7.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9.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费用指标及坏帐和呆帐核销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地地价款财政挂帐处理
2.市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注销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国有资产处理
2.核发《广东罚没财物许可证》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
4.设立代理记帐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6.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
7.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手续
8.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9.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10.农业"四税"减免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12.核发《会计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及农税征管有关报表

人事局(编办)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干部调出特区
2.拟分配到我市的出站博士后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计划单列及增(调)干指标
5.引进人才指标
6.机关事业单位市外增加工人计划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人事立户
2.军队转业干部和深圳驻军干部家属(配偶)随军安置
3.年度(学年度)考核结果
4.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正常晋升
5.确定工资档次、标准
6.确认工龄
7.核准离职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10.调入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1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职数卡发放和职务任免
12.接收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
13.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14.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6项)
1.干部调入特区
2.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分类及公务员过渡
3.国家公务员录用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4.行政奖励
5.提前退休和延长退休年龄
6.组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7.行政、市属事业机构编制
8. 非政府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9.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辞退
10.正常退休及退职
11.引进留学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
12.申办《外国专家证》
1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14.我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及其待遇
16.机关事业单位出入编管理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8项)
1.干部调出深圳
2.正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3.行政奖惩结果
4.调入博士后人员备案
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确认
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编制自定事业单位的编制
8.出国(境)培训

劳动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2.高级以上技术工人等人员招调工计划指标
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4.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公关员、推销员、秘书、保姆等非特殊性、非技术性人员上岗资格
6.招聘员工广告
7.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办培训班
8.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班招生广告
9.劳动合同鉴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员工登记发证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招用劳务工
6.企业经济性裁员
7.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9.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10.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3.市外招调工
1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解散
2.户藉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
3.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
4.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属禁止或不再发生的行为)
2.探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3.采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市政工程报建
6.合作开发房地产
7.商品住宅外销
8.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9.拆迁物业报告
10.国土基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决算
11.测绘产品质量检验
12.核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1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 企业改建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地价评估报告审查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0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准)
2.临时建设工程
3.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4.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5.城市详细规划蓝图
6.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7.城市雕塑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9.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采矿年度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土地使用费减免
13.房屋租赁许可
14.房地产预售
15.房地产权初始、变更、抵押、转移登记
16.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17.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与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1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9.施工图设计文件
20.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市属测绘单位资格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4.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国外和港澳台设计机构方案


建设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项目(15项)
1.建筑业试验室资质等级
2.核应急、人防警报鸣放
3.建筑行业培训机构设立
4.核发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专项安全认证
6.人防工程中间隐蔽质量监督检查
7.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8.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9.项目经理从业资格
10.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
1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2.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
13.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14.建设工程规划单位资质
15.水泥、建筑用钢筋、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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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80号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565号)要求,决定于11月下旬和12月上旬在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市、区)市场进行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全国评烟委员会成员、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执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国家局将组成9个抽样小组,分别赴各有关卷烟销售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请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抽检样品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封样。样品费由抽样点所在省级局(公司)负责解决。
  三、被评为2002年中国名牌的中华、红塔山、大红鹰、红河、云烟、芙蓉王、白沙卷烟属于免检产品,不列入抽样范围。
  四、产品检测工作在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进行,武汉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协助,为期六天(12月1日-6日)。委托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承办会务工作,武汉烟草集团公司协办。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会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并按照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及卷烟条形码检测要求提前做好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请各单位接此文件后通知有关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11月30日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武汉市解放大道1131号)报到,并提前将到达车次、航班通知会务组。省局联系人:肖洪波,电话:027-83620291,13627262736;武烟联系人:吴风光,电话:027-84872610,13036110523。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11月25日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05)。
  附件:1、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件: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