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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可撤销的担保/祝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4:36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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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可撤销的担保

祝建军 刘晓萍


  当银行向公民、法人发放贷款时,总是要考虑如何能保证自己收回贷款,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第三人同意以其信用为债务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银行通常采用把自己事先制定好的格式保证合同文书交由第三人签字同意的方式,成立保证合同。然而,保证人通过这些格式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几乎是清一色的不可撤销的担保。1笔者以为此种担保方式不符合民法诚信、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违背《担保法》的精神实质,严重损害保证人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害不足取的。为此,笔者拟从此种担保方式的概念出发,对其弊端做一深入探讨,进而提出笔者的一些拙见,以期修正此种担保方式。

一、不可撤销担保的概念

  所谓不可撤销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之前,保证人仍应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保证责任一直到债务人还本付息后才能被免除。

  根据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印发的《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其所附的贷款担保书格式合同条款第2条、第7条规定:“本担保人无条件的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归还,由担保人按贷款方书面通知规定的付款日及金额一次向贵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借款人提出诉讼。贵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本担保书是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其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清偿所有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2”。这里使用了不可撤销、持续有效和无条件等用语,那么这些用语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这一条款源于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这一旧的原则。3在担保合同中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被认为是拒绝考虑担保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某种抗辩权,诸如债权人延长借款人到期应付贷款时间、解除抵押权或放弃某种权利,即债权人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这样一个保证性条款,使担保合同成为一个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

  “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按照英国法的规定,指当担保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在债权人没有首先用尽一切补救措施向借款人要求清偿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英国法的这项规定确认了这么一个原则,即只要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是一种从属保证合同,就应确认该合同是独立的、承担第一债务的担保合同4。

  “持续有效”指担保合同从成立时起,到借款人清偿所有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时止,一直发生效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许多国际性的重大担保合同中,常常规定这些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这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考虑到涉外等特殊因素,从而维护内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在我国国内,采用此种担保方式弊大于利。

二、对不可撤销担保的检讨

  保证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之一,其以第三人的信用作担保,使担保人与债务人一同就某一债务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从而等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客观保障。其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保证作为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一种从合同,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进行规制时,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保护债务人和第三者的利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否则,将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健康发展。然而,不可撤销的担保通过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打破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保证人有欠公允,有使保证制度走向畸形之嫌,不利于担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必要予以深入检讨,试阐释如下:

  (一)不可撤销的担保违背了《担保法》关于保证人应有权利的规定

  1?不可撤销的担保剥夺了保证人的抗辩权。所谓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一种是为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是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享有的对抗主债权人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直接作用在于保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制约主债权人的行为,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综合归纳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的相关规范,可以得出保证人享有如下专属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期间抗辩权等。保证人作为债务人,自然具有一般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担保人具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得主张一般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利。仅就民法的一些共识性法则来看,保证人至少应有以下五种本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抵销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保证人行使上述抗辩权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使债权人请求权消灭,保证责任免除;或使债权人请求效力延期,保证人延缓承担责任。只要法定抗辩事由出现,保证人就可行使抗辩权。不可撤销的担保剥夺了保证人的上述抗辩权,与《担保法》背道而驰,损害了保证人利益。

  2?不可撤销的担保否定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担保法》为督促主债权人行使权利,维护保证人利益,及时了结债的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专门对保证期间及其效力作出规范,使保证责任仅为一种期限责任。保证期间在法律意义上有如下作用:(1)其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时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只有在此期间内,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2)其是主债权人按照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时间,在此期间内主债权人没有按法定方式行使权利,保证人将被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丧失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形式5:一是约定期间,即保证合同中协议确定的保证期间;二是法定期间,即法律统一规定的在没有约定期间的条件下强制性适用的保证期间只能在主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约定期间本着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定期间则不能变更。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格式条款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保证书签署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清偿所有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止。这种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担保法》关于规范保证期间的立法旨趣,不利于稳定民事关系,使保证人长期受保证责任的束缚,就如同给保证人套上了无形的枷锁,牵制了其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自由,同时也有使主债权人眠于不行使权利这种状态之嫌,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利于及时了结债的关系,使《担保法》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形同虚设,否定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

  3?不可撤销的担保忽略了保证人享有的除去自己责任请求权。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交错,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保证担保涉及两个合同三方主体,更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其运行轨迹不可能绝对地如此单一,从而使本身处于单务、无偿地为他人承担责任之地位的保证势必面临更多更大的风险和不利。基于此,《担保法》本着公平、正义及意志自由等诸原则的要求,为兼顾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1)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对转让的债务部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在保证合同生效之后,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保证所担保的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物的担保价值之内的债权免除责任,如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不可撤销的担保显然忽略了保证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

  (二)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标准合同,某些条款的拟定实际上只反映了贷款方的利益,损害了保证人的权益

  标准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的“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根本不存在,标准合同将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协商拒之于千里之外,难免会出现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霸王条款。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就属于标准合同的一种,保证书中的全部条款由贷款方事先拟定,保证人只能附和同意,不能与贷款方商议作任何变更。由于贷款方在经济上所处的垄断地位,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在标准格式合同中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保证人的条款。上文所检讨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条款就是只反映贷款方利益的霸王条款,通过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来保证债权的实现,实际上是把部门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这些条款明显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担保法》的相应规定绝大多数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反映了贷款方对保证人意思自由的限制和压迫,公平、正义沦为牺牲品,损害了保证人利益。

  (三)不可撤销的担保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要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维持其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所遵循的根本准则。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尊重对方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平、正义等原则,保证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一旦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去平衡时,即予以调整使之平衡,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各当事人之间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均是违法的、无效的。不可撤销格式担保合同的规定,打破了主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权益的均衡,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向主债权人倾斜。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相悖。也就是说不可撤销的担保过分强调主债权人利益,忽略了对保证人的应有权利的保护,有失公道。

三、对不可撤销担保的司法建议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有关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发生分歧,有的主张有效,有的主张无效,从而使相类似的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统一。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在民事流转中担保作用的日渐加强,如何提高担保方面的司法实践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对不可撤销担保的正确裁判可以说是一个突出例证。

  笔者以为不可撤销的担保违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担保法》关于保护保证人应有权利的规定,把本行业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严重损害保证人权益,必须对之加以规制、修正。鉴于此,笔者不揣冒味,略陈管见。

  1?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规定标准合同有效无效的条件,标准合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调处标准合同的程序,标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为此,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1976年的《德国一般合同条款》等。可喜的是,我国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初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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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同志,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唐时华

今天出去办事,走在路上看见几位全副武装的城管正在抓住一位擦皮鞋的中年女子。要没收(也或许是暂扣)这位擦皮鞋的小贩的工具(鞋盒、凳子、椅子等)。见自己赖以为生的工具被没收,小贩拉着城管的手苦苦哀求。城管脱身不得,大为光火,于是一位身材魁梧的城管现场将小贩的鞋盒、凳子、椅子使劲向地上摔,一直摔烂为止。而后,几位城管跳上车,扬长而去。
目睹这一幕,让孤陋寡闻的我不禁瞠目结舌。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我突然冒出这么一个想法。
报纸上都说城管是天下最委屈的一群人,很多人不理解他们,四川还有城管被泼尿等等。有的报纸还邀请市民客串一回城管,客串的结果是:市民讲,城管的生活,真辛苦,现在理解了!
有没有媒体邀请城管客串一下小贩呢,我很少看报,不得而知。只是记得前不久在网上看到某市为城管配备防刺背心、橡胶棒等工具。
城管的职责是什么?按照字面意思来讲,大概应当是城市管理吧。因为城管不是警察,不是军队,所以我也应当把他们视为我们城市有序、整洁的维护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们好像应当归类于行政执法吧。
那么,请问个别城管同志,小贩不是罪犯,不是阶级敌人,您的行为是否适当呢。您冲下车面对小贩时,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了吗?(谁知道您是不是假城管呢?)您向小贩说明或出示了您的执法依据了吗?您即便没收或者暂扣小贩的工具,出具相关的收据了吗?您随意损坏小贩的工具,是法律赋予您的特权吗?即使是犯罪工具,也还有个相关处理程序吧。
小贩也是我国的公民,即使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可以先进行说服教育吧,说服教育不行,可以暂扣,可以罚款,但是也不能把人家的工具摔烂吧。再进一步讲,您在城市里面规划了流动摊点摆放区了吗,您在公园、火车站旁边划定了擦皮鞋的区域了吗,您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道张贴了公告牌吗?
小贩乱摆摊设点固然影响了城市的整洁,但是我们应当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还可以还可以进一步出台措施,规范管理。
毕竟,小贩也有劳动致富的权利。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前言
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
记帐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1993年1月1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4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
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2.在每一类中,会计科目的顺序按先对外业务、后内部业务的原则重新排列。
3.根据借贷记帐法的特点,将“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科目;取消“固定资产占款”、“金银占款”、“储备金饰品占款”、“外币占款”、“钱币占款”各科目中的“占款”2字。
4.为清楚地反映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分设为存款科目和贷款科目。
5.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使用新式会计凭证,现行凭证停止使用。
1.除“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外,“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的名称不变,会计分录进行修改;其余6种会计基本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按“借方”、“贷方”,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
2.全国联行报单改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对电划补充报单的会计分录作相应修改;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统一修改。
3.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
4.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但对其会计分录应加盖“借”、“贷”戳记进行处理。
5.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修改。
6.人民银行接受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会计凭证,应通过加盖“借”、“贷”戳记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借贷栏次按借方在左、贷方在右排列)。用于表外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不作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不作大的修改,只按“资产负债表”的性质进行调整。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统称为“资产负债表”,其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进行排列。表外科目仍按“收入”、“付出”、“余额”进行反映。
2.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附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
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准备工作
人民银行系统改用借贷记帐法,时间短、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行会计人员必须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在工作安排和物质条件上做好充分准备。
(一)做好宣传动员。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涵义,在实际业务中注意改变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支持和配合
人民银行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二)搞好培训。搞好培训和辅导,使会计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用借贷记帐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借贷记帐法的原理、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等进行专门培训。还将组织编辑一
本介绍借贷记帐法的小册子,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和参考。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内分批组织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三)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见附式),各分行应尽快安排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前向上海五四二厂(上海证券印制厂)业务部订购(联系人:赵隆恩,电话:2576935或2571071);电子联行有
关凭证须于7月底前向原指定厂家订购。
(四)修改软件程序。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各分行开发的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应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成试用和验收工作。电子联行软件由总行统一组织修改

(五)做好年度结转。为保证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做好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年终决算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清本年度和新年度使用的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处理帐务的在新程序试用和验收期间应新、老程序并行。
2.1992年12月31日发生的各项业务,必须当天入帐;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有关款项划拨凭证及同城票据交换凭证应全部纳入当日核算,并保证双方往来帐目一致;总帐与分户帐(卡)核对一致;轧平当日帐务并结平12月份帐务;启用新式帐簿(包括卡片帐
未销帐卡),将上年余额过入新的帐簿,认真编制业务状况报告表,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3.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联行往帐应使用新式报单办理业务,须分清上下年度;但在新年度开始后如收到个别行联行往帐使用旧联行报单的,应采取查询的方式解决,不应轻易办理退汇。

附: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与这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
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经济管理和金融活动的职能作用,迫切需要从会计原则、记帐方法、科目设置、会计报表以及使用计算机帐务处理等各个方面对现行的会计体系进行较全面的改革,建立
起一整套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银行会计框架结构。
作为银行会计改革的第一步,首先在银行系统进行记帐方法的改革,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人民银行先走一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将现行的资金收付记帐法统一改为借贷记帐法。为了切实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为什么要改革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人民银行成立以来,会计记帐方法曾经几度变革。成立初期,曾沿用西方流行几百年历史的借贷记帐法,1951年改用收付记帐法(只将借方改为收方、贷方改为付方),1955年引进苏联核算方法后,又改用借贷记帐法,1966年又改为现金收付记帐法(将贷方改为收方,借
方改为付方,取消现金科目),1979年增设“库存现金”科目以后,又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直到今天,除人民银行以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都是这种记帐法,已在我国银行界实行20多年的收付记帐法,为什么现在要提出改用借贷记帐法呢?是不是过去改用收付
记帐法改错了呢?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上搞清楚。
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收付记帐法具有直观、通俗、易于学习和易于掌握的特点,对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业务往来的逐渐增多,现行的记帐方法出现了一些新
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金融行业中同时使用借贷记帐法(中行、交行)和资金收付记帐法,给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帐务核对、核算资料的汇集与分析、电子计算机联网等均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银行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上,
如存款贷款业务、缴存存款业务、同城清算业务和跨系统款项划拨业务的核算和处理。由于记帐方法的不统一,帐务处理手续增加,帐务处理速度及准确性相应受到影响。
(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办理外汇业务以后,均实行外汇分帐核算。但外汇业务使用的是借贷记帐法,而人民币业务使用的却是资金收付记帐法,这样就造成了本币与外币帐务的不统一,使内部帐务处理特别是会计年终决算更加繁琐。
(三)国际金融业中通用的是借贷记帐法,我国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与国际标准不相符,国际业务往来受到影响。现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都有直接的业务联系。记帐方法的不统一使帐务处理手续更加复
杂。
(四)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和少数商业企业已改用借贷记帐法,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是资金收付记帐法,给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帐务核对带来不便。
以上几方面,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给银行会计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后,从增加改革深度,加快改革步伐的需要考虑,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根据我国银行“八五”规划的要求,将要加快银行电子化的步伐,并要迅速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随着
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客观上要求我国银行会计的记帐方法必须走国际标准化、统一化的道路。因此,以改用借贷记帐法开路,统一我国银行界的记帐方法为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改革我国银行会计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就十分必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过去改用收付记帐改错了,而是时代不同了,客观环境变化了,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银行的记帐法必与之相适应。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以及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影响银行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及早动手,改革现行的记
帐方法。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方法步骤
将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不仅涉及到人民银行系统,而且涉及到我国的整个金融部门,同时也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还涉及到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改革。
首先,要求我国凡是实行资金收付记帐法的金融部门,都要改为借贷记帐法。但是各个金融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改用的步骤就不能强求统一。在时间上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一家,改革一家。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较少,先走一步,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改革。条件成熟的专
业银行也可同时实行改革。
其次,人民银行系统的改革也采取分步走的办法。第一步,从1933年1月1日起,先改变记帐方法;第二步再进行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科目,基于记帐原则维持现状不变,因此会计科目只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4个大类。其中“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专业银行往来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存贷合一”科目改按存款、贷款分设。①资产类。

各种资金运用、属于财产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贷款”等56个科目。②负债类。各种资金来源、属于权益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存款”等72个科目。③资产负债共同类。各种往来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联行往帐”等20个科目。④损益类。

将各种反映财务收入、支出、费用等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营业收入”等9个科目。表外科目基本维持现状不变。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全部使用新的会计凭证。
①会计基本凭证及全国联行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②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③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④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基本凭证自行修改。⑤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修改。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亦进行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各科目按新的次序排列。损益明细表和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及会计报表格式在布置1992年会计年终决算时下达。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银行系统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虽然实质性的修改不是太多,但是涉及面广,时间较短,仍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从改革前的准备,新旧年度结转和1993年初开始三个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改革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进行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各级人民银行要早做准备,首先各行领导转变认识,其次各行会计人员要从思想上和观念上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函义,正确理解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破除那种把实际业务中的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理解、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顺利完成借贷记帐法的实施工作。
2.搞好人员培训。培训和辅导会计人员,使之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革记帐方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二期“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借贷记帐法的理论原理、改用的必要性、具体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专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
列市分行会计处和营业部的会计主管人员。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完成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3.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格式,总行将在5月底以前下发,省一级分行应尽快安排所有凭证帐表的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之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之前向上海五四二厂订购。
4.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的行,要修改软件程序。①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②各分行开发和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程序,均应对其软件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之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
成试用和验收工作。
(二)新旧年度帐务结转应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做到会计资料的完整和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认真做好帐簿的结转。在一个会计单位内,涉及到的各种帐簿都要正确地结转使用新印的标有借方贷方栏次的帐簿。不能有的用新帐页,有的用旧帐页,避免出现上、下、左、右不一致的现象。特别对不在会计部门但又属于一个会计单位的帐簿,如国库、金银、行政及其它附属单
位,都要认真做好结转工作。
2.认真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总行将印发统一的结转对照表。各级行在办理1992年度决算的基础上,以重新排列的会计科目新顺序,正确编制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各管辖行并应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三)1993年开业日后应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凭证,做好会计分录。凡明确使用新凭证的,一律从新年度开业日起改用新凭证,凡沿用老凭证的(如结算凭证)应将收、付字样,改为借贷字样,年初一段时间,各行会计主管人员要做好检查工作,看是否有分录错误特别是出现反方。对新手多的会计单位,还要做好辅
导工作。
2.认真做好同城票据清算的核算手续。各地的同城票据清算做法不一,各地人民银行应主动与参加清算的行处事先商定,人民银行改用借贷记帐法后,涉及同城票据清算的有关核算手续,统一做法和改变的内容以免发生差错。
3.要解决好专用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行外的核算往来。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人行业务的省(区、市),凡帐务分设,专人管理,人行帐务自成体系的,除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和年度结转工作外,新年度开始均应使用人民银行的新凭证、新帐簿和新报表。在专业银行一个行处内同时
使用两种记帐法的情况下要帮助他们做好工作,避免混淆错误。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是人民银行实现会计改革的重要一步,是全行的一件大事,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密切相关,能否将这项工作做好,直接关系到今后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级行都要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精神,把这项改革抓紧抓实,搞细搞好。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目前已具备较好的条件。一是人民银行在五、六十年代使用过借贷记帐法,当年使用这种记帐方法的老同志多数还健在,并且对借贷记帐法有较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二是近几年入行的青年职工比较多,他们文化程度比较高,
理解能力较强,并且在学校学习过借贷记帐法原理;三是通过抓会计基础工作的岗位培训,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再是深化改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这些,都是我们搞好记帐方法改革的有利条件。相信,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密切
配合,完成这项改革任务,是充满信心的。

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1993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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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号|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一、资产类 |
|--------------------------------|
|0441| 工商银行贷款 | |
|0442| 农业银行贷款 | |
|0443| 中国银行贷款 | |
|0444| 建设银行贷款 | |
|0445| 交通银行贷款 | |
|0450| 中信实业银行贷款 | |
|0451| 其他银行贷款 | |
|0446|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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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139 | 外资银行贷款 | 外汇科目|
| 014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外汇科目|
| 0249 | 再贴现 | |
| 0219 | 财政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7 | 技术改造贷款 | |
| 0346 | 待核销钢材、机电产品贷款 | 总行专用|
| 0347 | 待核销商品、原材料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1 |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 |
| 0236 | 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 |
| 0232 |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 |
| 0233 |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
| 0234 |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 |
| 0235 | 金银专项贷款 | |
| 0238 | 印制专项贷款 | 总行专用|
| 0376 | 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 |
| 0377 | 其他专项贷款 | |
| 0318 | 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 | |
| 0352 | 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特区开发贷款资金 | |
| 0319 | 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20 | 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 |
| 0329 | 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30 | 拨付专业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5 | 拨付专业银行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6 | 拨付专业银行其他专项贷款资金 | |
| 0326 | 现金 | |
| 0202 | 中央预算支出 | 总行专用|
| 0204 |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 |
| 0210 | 应收期票款项 | |
| 0217 | 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18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28 | 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 | |
| 0315 | 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7 | 拨付所属企业流动资金 | 总行专用|
| 0351 | 拨付所属企业周转金 | 总行专用|
| 0328 | 拨付交通银行资本金 | 总行专用|
| 0294 | 缴存总行存款 | |
| 0336 | 固定资产 | |
| 0331 | 金银 | |
| 0332 | 储备金饰品 | |
| 0345 | 外币 | 总行专用|
| 0390 | 钱币 | 总行专用|
| 0334 | 有价证券 | |
| 0335 | 投资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338 | 暂付款项 | |
| 0344 | 待摊费用 | |
| 0339 | 预提利润留成资金 | |
| 0340 | 预缴国库利润及税金 | |
| 0101 | 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 | 外汇科目|
|-----------------------------------|
| 二、负债类 |
|-----------------------------------|
| 0241 | 工商银行存款 | |
| 0242 | 农业银行存款 | |
| 0243 | 中国银行存款 | |
| 0244 | 建设银行存款 | |
| 0245 | 交通银行存款 | |
| 0250 | 中信实业银行存款 | |
| 0251 | 其他银行存款 | |
| 0248 | 保险公司存款 | |
| 0246 | 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
| 0109 | 外资银行存款 | 外汇科目|
| 011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外汇科目|
| 0253 | 金融机构特种存款 | |
| 0254 | 专业银行缴存本票款 | |
| 0287 | 邮政储蓄长期存款 | |
| 0288 | 邮政储蓄活期存款 | |
| 0239 | 企业专项存款 | |
| 0378 | 特种存款 | 总行专用|
| 027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9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381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5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382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75 | 工商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6 | 农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7 | 中国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8 | 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9 | 交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0 | 中信实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90 | 其他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6 | 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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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95 | 分行缴来存款 | 总行专用|
| 0102 | 外资银行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103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201 | 中央预算收入 | |
| 0203 | 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 | |
| 0205 | 地方财政库款 | |
| 0206 | 财政预算外存款 | |
| 0208 |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 |
| 0220 | 机关团体预算存款 | |
| 0221 | 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 |
| 0222 | 特种其他存款 | |
| 0223 | 特种预算存款 | |
| 0224 | 特种企业存款 | |
| 0225 | 特种预算外存款 | |
| 0214 | 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5 | 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1 | 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 | |
| 0216 | 兑付国家债券基金 | 总行专用|
| 0209 | 发行期票 | |
| 0311 | 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6 | 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 | |
| 0323 | 流通中货币 | 总行专用|
| 0324 | 地方币、旧人民币 | |
| 0322 | 固定资产基金 | |
| 0353 | 固定资产折旧 | |
| 0266 | 汇出汇款 | |
| 0348 | 本票 | |
| 034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 |
| 0354 | 贷款呆帐准备金 | |
| 0341 | 专用基金 | |
| 0321 | 国际业务基金 | 总行专用|
| 0343 | 代储存黄金专项基金 | 总行专用|
| 0337 | 暂收款项 | |
| 0106 | 抵押品 | 外汇科目|
| 0108 | 留成外汇调剂现汇 | 外汇科目|
|---------------------------------|
|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
|---------------------------------|
| 0261 | 联行往帐 | |
| 0262 | 联行来帐 | |
| 0263 | 已核对联行来帐 | |
| 0264 | 未核销报单款项 | |
| 0265 | 分行辖内往来 | |
| 0267 | 电子联行往帐 | |
| 0268 | 电子联行来帐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69 | 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 |
| 0391 | 总行往来 | |
| 0292 | 分行往来 | 总行专用|
| 0297 | 总行全国联行汇差 | |
| 0298 | 分行全国联行汇差 | 总行专用|
| 0207 | 待结算财政款项 | |
| 0299 | 拆借资金 | |
| 0352 | 发行基金往来 | |
| 0247 | 国际金融机构往来 | 总行专用|
| 0333 |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342 | 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102 | 同业拆借资金往来 | 外汇科目|
| 0107 | 外汇买卖 | 外汇科目|
|---------------------------------|
| 四、损益类 |
|---------------------------------|
| 0361 | 营业收入 | |
| 036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0363 | 营业外收入 | |
| 0364 | 营业支出 | |
| 036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0366 | 业务及管理费 | |
| 0368 | 营业外支出 | |
| 0369 | 税金 | |
| 0373 | 损益 | |
|---------------------------------|
| 表外科目 |
|---------------------------------|
| 0401 | 未发行国家债券 | |
| 0402 | 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 |
| 0403 | 已兑付国家债券 | |
| 040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0405 | 待清算凭证 | |
| 0406 | 代保管有价值品 | |
| 0409 | 到期应收未收利息 | |
| 0151 | 留成外汇调剂额度 | 外汇科目|
| 0152 | 委托业务抵押品 | 外汇科目|
----------------------------------|



199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