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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0:21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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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从事宾馆、饭店、洗浴、歌舞厅、影

  剧院、汽车摩托车维修、喷漆、广告装潢、大理石加工、物流货场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并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及产生异味和恶臭、噪声和振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住建、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一)居民小区、文教区内,禁止兴办歌舞厅、影剧院、物流货场及带有切割、冲压、打磨的修理加工类企业,禁止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二)居民楼(不含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三)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四)市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禁止新建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原有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逐步淘汰。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产生油烟的,要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放的油烟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高空排放,严禁油烟向居民小区、街道或地面直接排放;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要配置隔油、残渣过滤等装置,不得将残渣等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要配置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废水;

  (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要安装隔声、降噪、减振设施,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区划要求;

  (四)产生恶臭、异味或粉尘的,必须安装气味处理或粉尘回收装置,不得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原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按照市政府规划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和污水隔油、过滤装置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持正常使用;

  (三)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四)产生固体废物的,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产生的废机械油、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六)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要依法缴纳排污费;

  (七)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检查。

  第八条 对污染环境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饮食、娱乐、

  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影响申报手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新建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防治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投诉案件,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涉及到诉讼或仲裁的,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举证工作。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境

  保护及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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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2010-08-30
为方便企业及社会公众办理、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高审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系统”已于近期启用(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ipr/recordation)。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扩大了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权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备案续展的,仍应当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及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不需通过“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二、备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原“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的,可以在2010年9月1日前继续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不再接受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发出纸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变更备案申请人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1.doc
2.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2.doc
3.注销备案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3.doc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文 件


琼土环资计字〔2006〕6号


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项目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
(一)下列类型的项目可采用无偿使用的管理方式,项目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全成本核销:
1、沙化、盐碱化以及缺水地区使用喷、滴灌技术的节水项目;
2、土地较难开发利用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4、引进高新技术的土地整理项目:
5、围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展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有选择地实行有偿使用。项目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实施,按期收回,滚动发展”管理。
第三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回收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四条 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达项目实施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组织通过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评审的方式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的监管和回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从事农业开发或相关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相当规模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有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信誉较好。
(二)企业本身拥有产权清晰且符合开发整理规模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 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建设任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和偿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挂牌的时间和地点等,由企业依据自愿和公开的原则,按要求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开发方案、资金偿还担保措施等有关材料。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发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资格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竞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挂牌起始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计划建设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规模和其他土地整理条件,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资金回收期限、资金回收比例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资金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
3、由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申报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后,更新显示牌上资金偿还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企业申报的的偿还期限及偿还比例,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挂牌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具体实施。
(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规模、完成时间,以及项目资金回收额度、回收期限、回收方式和偿还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偿还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单位以其合法拥有的,经过评估价值不低于应偿还项目资金数额的下列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屋类建筑物;
(二)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一定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四)有价债券。

第三章 资金回收
第八条 有偿回收的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总预算中的工程施工费(含设备购置费)部分。其它部分,如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和业主管理等预算资金部分不计入回收范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项目资金。
(一)对于能够按期偿还的项目资金,只回收项目资金本金,不收取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二)对于到期不能偿还的,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延期偿还。按照实际延期的时间,可以加收同期与国内商业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标准的项目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三)对延期后仍不能偿还,或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抵押法》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处置抵押资产等方式收回项目资金本金及其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回收帐户,统一管理回收资金。资金回收帐户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可结合项目资金的回收情况,统一列出回收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回收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缺口;
(二)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耕地保护的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管理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上述规定用途申请使用回收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等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属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还必须同时提交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四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回收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季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用回收资金实施的项目竣工或完成后,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省级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附有项目竣工资金决算、审计等材料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回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作为有偿使用试点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回收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