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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8:35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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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为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市规章之间不抵触、协调一致,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

  一、《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控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将第七条中的“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动工建设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

二、《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将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

四、《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将第十六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

五、《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第一款;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制订合理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增设情况,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提出保留或者取消方案,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以下条款依次顺延。

六、《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一)将条文中的“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改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各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四)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中的“专业蔬菜地”修改为“蔬菜基地”。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蔬菜基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用地单位凭收款凭证办理用地手续”。

(六)删除条文中的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七)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南明、云岩区农水局)”。

七、《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将第十四条、第十二条中的“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将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中的“检疫合格证明”修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将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家畜”、“家禽”和“畜禽”改为“动物”。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并保存2年,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经营场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质量安全流通档案并保存2年,按有关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一)将标题修改为“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二)将条文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实现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废止了部分法律。按照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行政法规和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清理也正在开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国务院法制办规章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需及时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着重解决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操作性不强也有条件进行细化等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本市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过程

(一)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修订过程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清理的原则和解决规章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对本部门所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提出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规章修订送审稿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法制局收到送审稿后,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由于2002年制定《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时,所依据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将被本市新的总体规划所替代,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取代。为确保《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与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对《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月1日施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部门的名称界定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故将《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绿化铺装”,按照这一规定,土地部门作为中心城区范围内裸露泥地绿化铺装的牵头部门,实践中不便操作,不利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开展,直接由裸露泥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绿化铺装,便于管理,更有利于中心城区范围内裸露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故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其他区域的裸露泥地,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

(四)《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本市于2006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为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

(五)《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本市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63项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关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程序。今年《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3项保留的“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项目。为此,对《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六)《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将1995年制定的《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和2004年制定的《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又因机构调整,市蔬菜工作办公室已合并到市农业委员会,故将其中的“市蔬菜工作办公室”修改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对条文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七)《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2006年2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故将《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标题和条文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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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特区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房产和物资;
(二)有价证券;
(三)支付凭证;
(四)其它权利: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根据合同规定占有利润或产品的权利。
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用其股权或权利作抵押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第八条 抵押人用海关物许进口的特资作抵押物时,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第九条 抵押人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低押物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抵押人应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失效。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名称(姓名)和抵押权人的名称;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六)贷款支付方式;
(七)抵押物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协议;
(十)其他事项;
(十一)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一)房产在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其他抵押物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第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须记载下列内容:
(一)登记编号、日期;
(二)抵押人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
(三)抵押权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的币别、金额;
(六)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七)贷款和抵押的期限;
(八)抵押物占管方式;
(九)抵押物的过去抵押情况;
(十)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第十五条 抵押物登记资料可供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应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给抵押人支付贷款。抵押权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贷款时,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抵押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抵押权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赔偿抵押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以抵押物实际价值扣除抵押物税款的余额为限。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内,应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占管原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占管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或出租的抵押物,还应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逾期不交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它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可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证明书;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深圳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
(四)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对抵押物所有权有争议的,在解决争议期间暂停拍卖;没有争议的,由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抵押物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拍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应全部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不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管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不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十天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的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抵押物登记费、拍卖手续费的标准,由深圳市物价局拟订,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抵押物登记手续。



1986年2月13日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出计〔2006〕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6年12月31日印发)

一、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
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克服了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等不利因素,深入改革,开拓进取,保持了平稳增长。从“九五”末到2005年,图书品种由143万种增长到222万种,图书印数由627亿册增长到647亿册,总印张由376亿印张增长到493亿印张。报刊经过治理整顿,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报纸由2000多种减少到1931种,印数由329亿份增长到413亿份,总印张由800亿印张增长到1613亿印张。期刊品种由8725种增长到9468种,总印张由100亿印张增长到125亿印张。音像制品由18万种增长到35万种,数量由2亿张(盒)增长到6亿张(盒)。电子出版物由2254种增长到6152种,数量由04亿张增长到14亿张。包括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在内的网络出版从无到有,数字出版产业初步形成。全国已有手机报刊300余种,网络报纸1000余种,网络期刊超过2万种,网络数据库经营企业近10家。出版物的销售数量稳步增长,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版了一大批导向正确、内容精良、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网络出版物,形成了一批思想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群众喜爱的报刊、网站,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基本形成了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为主,包括出版教育、出版科研、版权代理、出版物资供应、出版物进出口等附属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图书出版单位573家,报刊社11399家,音像出版单位328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70家,网络出版机构50家,印刷单位18万余家,复制单位313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59万家,构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群。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实现增加值1900余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 1%,占第三产业增加值26%,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部门。
3.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转变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高新科技应用和集约化经营,重塑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初见成效。全国26个省(区、市)的新闻出版系统完成了“局社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实现由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的转变,提高了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印刷、发行业,推动了产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集团化建设稳步推进,提升了产业组织结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出版的迅速发展,优化了新闻出版业产品结构;珠江三角洲、长江流域、环渤海等地区书报刊出版、印刷复制、音像出版发行、网络出版开发、出版物物流等各具特色产业群的形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各种资源,对改变地区产业同构化、出版物市场割据化现象,调整产业地区结构和市场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共修订行政法规3件,制定、修改部门规章15件,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73件。其中,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并修改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以《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为核心,出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配套规章,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对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监管的规范、保障和支持作用。
6.对外交流成效显著。
我国新闻出版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成功举办了北京国际出版论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法国图书沙龙中国主宾国等大型国际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中国出版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新闻出版人才交流培训,组织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国内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出国研修,加深了相互间的沟通和理解,开阔了眼界,培养了队伍,有效扩大了国际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新闻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产权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相当部分的经营性出版、发行单位还在沿用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长期依赖行政保护和垄断利润。一些国有新闻出版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陈旧,管理机制比较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增长方式不尽合理。
一是部分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收入、利润过度依赖教材和教辅材料,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竞争和发展的要求;二是出版物市场过度依赖中心城市,农村出版物市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开发;三是产业发展过度依赖规模、数量的扩张和品种、定价、广告等的增长,经营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亟待提高;四是出版物产品过度依赖传统媒体,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增长乏力,新闻出版内容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五是行业发展过度依赖行政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产业结构趋同,集中度低。
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新闻出版业,受“小而全、大而全”和攀比思想的影响,各地区产业同构化严重,造成企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区域市场分割,资源无法合理流动和有效开发利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效益,阻碍了新闻出版大市场的形成和新闻出版专业化分工。
4.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版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等违法现象依然严重,对正版出版物造成很大冲击。部分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行为失范,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制约了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出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1.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空间;2.文化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契机;3.文化体制改革,将克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4.网络通讯和数字信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将有力促进新闻出版业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将为培育开拓农村出版物市场,扩大出版物消费需求带来难得的机遇;6.教育优先发展,对新闻出版业服务教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新闻出版业也将面临很多严峻的挑战和考验:1.随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教材循环使用的逐步推开以及中小学生人数的变化,教材在出版总量和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2.文化体制改革中人员身份转换、资产清理、税费调整等将付出高额成本,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3.以地区中心城市为主的出版物市场相对饱和,图书等出版物库存压力进一步加大,新的出版物市场亟待开拓;4、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出版物分销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我国民族新闻出版业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
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全力抓好重点突破,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实力,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努力实现新闻出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新闻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施战略重点突破,积极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有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现代新闻出版业。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一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把开发、扩大农村出版物市场,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作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点;二要立足于转变增长方式,从主要依赖数量、规模增长的粗放模式向大力提高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推动产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三要立足于优化结构,把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作为主线,积极推进以资产、资源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跨媒体的多种联合,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四要立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数字出版,打造现代内容产业,提高民族新闻出版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7%。到2010年,图书出版预期达到600亿印张、70亿册,种数控制在255万种,出版重点图书1370种;报纸出版预期达到2030亿印张、500亿份;期刊出版预期达到140亿印张、30亿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大力发展以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为基础的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数据库、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等新型数字媒体,开发出版10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民族网络游戏,明显提高中文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比例和影响力。预期实现国民百万人均年拥有图书192种,人均年消费图书53册,期刊24册,每千人拥有日报90份,报纸普及率每户平均03份;全国发行网点预期达到18万个,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企业达到9000家;印刷行业工业总产值预期达到4400亿元。
四、“十一五”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重点
新闻出版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环境。
新闻出版业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以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开发、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抓住机遇,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用战略重点突破带动全行业的发展。
1.积极推动现代内容产业发展。
随着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媒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以高科技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现代内容产业的迅速产生和壮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新闻出版业必须打破传统观念、传统业态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充分利用书报刊等传统媒体、音频视频媒体和各种网络媒体等一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媒形式,对新闻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全面开发利用,形成各种传媒形式与优势内容资源紧密结合发展的新格局,大力推动内容产业发展。鼓励新闻出版单位以资源、资产、业务为纽带,开展跨媒体经营,支持传媒集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将新闻出版业打造成为多种媒体形态共存,集内容创新、制造、推广、服务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内容产业。
2.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抓住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实施“数字出版”战略,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努力冲击世界数字媒体技术制高点,实现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跨越式发展,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新闻出版业先进水平。大力支持以科技开发为主的自主创新,鼓励、扶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数字电视网为主要载体的图书、报纸、期刊、数据库、新闻、游戏、动漫、音乐以及电子书等各种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各种网络的出版、发行活动。到“十一五”末,建设4~15个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形成10~20个网络出版强势企业。积极推动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管理和传播方式,建设数字出版综合业务平台,提升出版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3.努力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兼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形成实用高效、规划合理的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建立和运用好“国家出版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新闻出版事业的投入,努力做好公益性新闻出版工作。抓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出版物的出版。认真组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三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盲文、学术文献和科普出版物。实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以图书、音像制品为突破口,大力开发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的优秀“三农”出版物。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优惠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加农村出版物发行的积极性,实现发行网络覆盖全部乡镇,部分地区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零售比重达到35%的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设20万个“农家书屋”,建立农村公共出版发行服务体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积极支持农民群众组织兴办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种形式自助读书组织,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新华书店要依托“农家书屋”、“文化大户”、农村广播站、学校、农技站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全国40%以上的乡镇建立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发行网点或代销点、租赁点,壮大农村出版物发行主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出版物消费市场空间。
4.加强出版物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出版物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出版物连锁经营,形成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机构和区域性连锁企业,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达到80家,区域连锁总部达到200家,使连锁经营成为出版物流通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出版物物流中心建设,大力支持跨越区域、体制合理、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出版物物流企业发展,在全国建立5~6个区域性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出版物发行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鼓励利用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网络书店、电子交易平台等各种形式的现代出版物交易系统。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发行网点的建设,继续发展中小型专业书店、特色书店、社区书店。进一步通畅流通渠道,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出版物大市场的形成。
5.大力发展现代印刷、复制产业。
加强印刷复制产业的结构调整,指导印刷复制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态势,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大力发展高档印刷、特色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淘汰落后的印刷生产能力;禁止二手光盘生产线的进口,加强光盘复制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力度,继续支持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印刷产业带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印刷复制业的振兴和崛起。重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印制水平、规模效益突出、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印刷复制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著名印刷复制品牌。鼓励设立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印刷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印刷企业,鼓励采用多色高速、柔印、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和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进一步发挥磁带作为传统媒体的现有优势,完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磁带复制业。继续促进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的国产化,特别支持新一代高清大容量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健全复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印刷复制质量的检测和监督,不断提高印刷复制产业核心竞争力。“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国印刷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左右,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复制产能分别达到世界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
6.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的力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实行一定的优惠经济政策。积极做好 “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程”、“雪域东风工程”的立项工作和“东风工程”的实施工作,开展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赠阅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形成发展壮大的新机制。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先进文化发展的成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7.积极实施“中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战略。
以国际汉文化圈和西方主流文化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出版物走出去、版权走出去、新闻出版业务走出去和资本走出去,努力提高中国出版的国际竞争力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展示、推广、销售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发、扩大国际市场。实施“出版物对外推广工程”,组织创作、翻译、出版介绍中国历史文化和反映当代中国各个领域成就的出版物,扩大我国出版物出口,2010年实物出口量预期比2000年翻一番。积极支持版权输出,努力扩大版权输出数量,不断缩小版权引进与输出的差距,“十一五”末版权输出预期达到3000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机构,创办各种媒体,开展新闻出版活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继续做好对台出版工作,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联手开发国际市场,共同发展民族出版产业。
8.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业发展。
精心组织实施以《中华大典》编纂出版工程、《中华数字古籍全书》出版工程、 “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创新学术”出版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等为代表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丰富我国出版资源宝库,增强我国出版业发掘、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中国出版业在世界文化市场格局中的地位。通过实施“中华字库”建设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研发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进一步推进数字出版发展进程,提高新闻出版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向现代内容产业的转变,在新世纪国际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中,占得先机和主动,为中国出版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确保正确导向。
社会效益第一是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根本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社会效益的不良现象,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类出版单位,要坚持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三审”制度和出版物阅评等制度,确保舆论导向正确。
2.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是打破均衡式发展的思路和模式,积极推进产业地区布局调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选择地建设真正符合当地特点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网络、音像或电子等优势特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专业化分工。
二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约束,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市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强强联合,形成优势特色明显、辐射能力强大的产业群和大型现代新闻出版企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三是打破单一资本结构模式,积极推进投资结构调整。要在出版发行企业和部分非时政类报刊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工作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
四是打破对传统出版媒体和教材教辅的过度依赖,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积极研发数字、网络等新媒体出版物,加强非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出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变。
五是打破过度依赖规模、数量扩张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决扭转部分出版物不重内容、过度奢华、积压严重、浪费资源的不良倾向,鼓励开发适合广大群众需求的低成本平价出版物。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新闻出版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研究制定指导性的新闻出版单位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引导新闻出版单位深入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质量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解放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1)改革出版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完善新闻出版分级管理体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逐步调整完善现有专业分工和出版资源配置等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出版单位市场准入、退出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出版资源,努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良好出版环境。
(2)推动新闻出版单位深化改革。确定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出版社,要完成由事业向企业的体制转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十一五”末,国有独资的出版企业基本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以集团建设为龙头,培养一批导向正确、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强大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市场的引领者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积极培育一批内涵式发展的大社名社,形成市场中坚力量。引导中小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走“小而专”的道路,以专业化服务取得市场地位。推进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三项制度”改革,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发挥好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能。
(3)加强各类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协调能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规范新闻出版市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强新闻出版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通过实施素质工程、领军人才工程和高技能人才工程三项重点工程,加强新闻出版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新闻出版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政府引导、新闻出版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形成总署、省局和新闻出版单位三级培训体系。实行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和调训制度、专业人员业务轮训制度,5年内轮训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选择条件优越的重点高等院校共建新闻出版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新闻出版学科建设和专业理论研究。完善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发行企业负责人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和记者证双重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新型用人机制,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业现代化。
紧紧把握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机遇,加大投入,主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媒体,积极进行产业升级。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力量加强对影响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壮大出版产业的实力。
加快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的能力。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现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出版物内容监管平台,实现对传统内容和数字化内容的动态监管。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在编辑、出版、发行等主要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建设。2010年完成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表的编制工作,完成新闻出版元数据标准、出版物发行标准体系、新闻出版信息化标准体系等标准的制定,研究、制定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前沿标准,促进新闻出版的现代化。加强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各类认证工作。通过出版物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标准化,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新闻出版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
“十一五”期间,以修订、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等,推动《记者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的立法工作;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网络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网络转载付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制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主线,不断强化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7.制定实施国家版权战略,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增强智力创新能力,提高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一是健全国家智力成果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二是健全和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三是建立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版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构建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五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要以保护创新作为版权工作的出发点,着眼于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大力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执法。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注重自主版权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以新闻出版内容的生产、占有、输出为核心,推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上来,完善出版物市场长效监管的各项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加强进口出版物的管理,实行进口出版物备案月报制度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年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严厉查处违规进口出版物和进口含有不良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作用,大力加强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行政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出版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讲诚实、重信用的社会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我国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功能,全面发挥警示、惩戒作用,有效打击、遏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整顿、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推行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网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制作、非公有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国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以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地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为辅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统计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实现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产品统计向产业统计的转变,充分发挥统计在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监管、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
9.引导支持出版发行业非公有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参与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推进行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在印刷、复制、发行等一般性竞争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资本的投入。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华书店和国有印刷企业股份制改造、新闻出版业高新科技研发、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发行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建设等,促进各环节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10.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完善落实经济政策。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出台新的经济政策。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农村出版物发行、中国出版“走出去”、游戏动漫产品的制作与出版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促进内容产业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1.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在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加强新闻出版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权,全面加强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出版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