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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52:36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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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医院,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院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以确保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发展民营医院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民营医院,应坚持“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兴办医院。

(二)设置民营医院应符合《洛阳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要求。

(三)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优先鼓励兴办本市门类短缺的专科医院。

(四)民营医院的设置与管理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院。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以及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特色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城乡结合部开办医院。

(二)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院必要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院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鼓励民营医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民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减免,并建立与民营医院医疗质量、诚信服务考核相关联的税收财政返还政策。

(三)拓宽民营医院业务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民营医院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民营医院在科研立项、人员职称评定、进修培训及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民营医院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

(四)实施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人才公共服务政策。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方便民营医院聘用工作人员的服务机制。民营医院引进、聘用的各类人才,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大学生就业手续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公立医院在职人员通过辞职等多种方式流动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的改制,将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营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

四、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

(一)规范民营医院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院设置规划。在同等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民营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民营医院的经营性质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执行政府医疗服务规定价。营利性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其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民营医院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营医院的财产、经营等权益,保障民营医院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对民营医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医院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民营医院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监管,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五)发挥民营医院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民营医院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规范经营行为;组织民营医院之间、民营与公立医院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民营医院的市场竞争力。

五、切实加强对民营医院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医院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院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民营医院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大力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07〕92号)自动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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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胜祥死后,其妻龙凤弟及女儿霍路弟于一九六0年在屋后扩建猪圈,一九六五年、一九七七年又对此房的墙壁、大门进行修建,刘国柱均无异议。一九七八年,刘国柱之侄刘光辉与龙凤弟订立了《借地文约》,其中写道“所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霍姓,地基主权属于刘家”。一九八二年,刘国柱、刘光辉提出要地建房发生纠纷,并向临桂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双方讼争之宅基地原虽属刘国柱所有,但是,已经长期经他人使用,且自一九六二年九月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后,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归了集体,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因此,一九七八年双方订立的《借地文约》中“地基主权属于刘家”的约定,违背了当时政策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龙凤弟、霍路弟已经长期使用了该宅基地,况且他们的建筑物已经县人民政府承认并颁发给了产权证,所以,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将讼争之宅基地仍由龙凤弟、霍路弟继续使用的意见。
此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4〕9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重点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运转资金的安排应符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部门的公用支出,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核定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刚性约束原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六)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早编细编。每年4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各项目。

  (二)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全面编制各部门的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按照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部门预算,不断总结完善,实现编制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二)按照规定组织预算内外收入;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级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后1个月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市级各部门。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各项非税收入的规定,考虑影响收入的有关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外,年度收入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第九条 经费来源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拨款、单位其他资金、非税收入结余结转四部分。经费来源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非税收入按本办法第八条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可用收入数编制。

  (二)单位其他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预算数编制。

  (三)非税收入结余结转根据上上年度非税收入超收可用财力结余在财政的指标数编制。

  (四)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补助)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数,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可用非税收入及单位其他可抵顶收入,按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编制。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上缴上级支出预算、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不可预见费预算六部分。支出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支出、大型会议项目支出、大型资产和器材购置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市级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中央、省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市委、市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其次考虑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最后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局另定)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三)上缴上级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央、省政策规定在财政体制结算之外编制的上缴上级年度支出计划。上缴上级支出预算应根据中央、省规定的比例或定额进行编制。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是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的年度对下属事业单位(含差、定补事业单位)补助支出计划。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应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五)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编制的年度成本性支出计划。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进行编制。

  (六)不可预见费预算是市级主管部门(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确保部门预算顺利执行编制的年度机动支出计划。不可预见费预算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报。

  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在报送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时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政策性增加工资、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成建制增人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经费事项,由增支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测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追加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等急需、特殊支出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总预备费的,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对部门预算安排的不可预见费应在系统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上半年原则上不得动用,年终将动用情况按项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整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对市财政局转下达的省专项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根据经费预算文件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组织非税收入超收增加的财力,当年原则上不予追加支出预算,其中30%政府统筹,20%的奖励由市财政局在次年初一次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50%列入下下年度的部门预算财力来源。超收收入中成本性开支较大的,由超收单位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成本预算,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追加当年预算。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或实际银行贷款数小于预算的,由部门在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相应调减当年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制度。 各部门基本支出不得挤占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应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且变动金额较大的,由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年终决算前,市财政局与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调整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并对项目预算的实施认真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各部门重大项目经费支出和不可预见费用的大额支出应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提高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同级财政及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