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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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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物价局、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纠风办、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一是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二是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三是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此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1)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2)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3)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4)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5)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四)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的审计制度,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治理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5月启动,到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至6月底)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际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部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全国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于7月上旬向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7月-8月底)

各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负担较重企业的负担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根源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并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底以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统计表,报送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处理或解答企业反映的问题。

(三)检查整改(9月-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部际领导小组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适时推广和宣传典型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其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11月-12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底前报送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际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组织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二)明确责任,注重配合。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和情况通报等组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或负责的工作,及时组织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各地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责任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成员单位职能的合力作用。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作为企业减负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认真做好企业负担调查分析工作,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尤其注重探索解决导致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实现标本兼治。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部际领导小组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部际领导小组建立专项治理情况信息交流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阶段任务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通报交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附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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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高武平 430074


内容摘要:民主宪政是中国自清末立宪运动开始一百多年来孜孜以求的梦想,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20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举措。这两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性,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只有实现了小康社会,才能为中国的民主宪政的孕育、发展奠定基础;只有实现民主宪政才能保障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主宪政、小康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一、 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在21世纪头20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历史阶段。建设小康社会是邓小平同志最早在1979年提出的,他所说的“小康社会”不仅不是私有制的社会,而且也不只是指经济比较宽裕的社会,它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明确要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发展阶段,是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一个通俗的描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复合概念。它不仅是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而且也是一次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发展变革过程。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在最后结束语部分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行进一步概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可以表述为:小康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即是说:小康社会的实现必须具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三方面的要素。其中,物质文明是基础,政治文明是保障,精神文明是灵魂。
民主宪政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标志之一,是宪政主义与民主理论的结晶。人们对此达成的共识是:它既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如普遍选举、政务公开、政治职务的任期制等民主的基本价值观,也强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如通过权利的分立与制衡,尤其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达成对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限制,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设计周密的程序来约束权力等等。1可见,宪政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即限权政府,民主则是强调权力的归属即人民主权。在当代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政体的理论和实践中,离开宪政谈民主,民主将成为一种放纵,变成一台不受制约的权力机器,最终蜕变为独裁;离开民主谈宪政,宪政将成为无源之水。当代理想的政治必然是建立在宪政、法治的基础上,体现和尊重民意,以人权保障为终极追求的立宪民主政治。民主宪政实际上指的就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2
笔者经过研究发现,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之间存在紧密的正相关性与互动性。首先,民主宪政的孕育和发展需要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民主政治与法律理念等在内的“生态环境”,其中对政治自主发展的束缚和经济文化的不发达则构成民主宪政的重要威胁。美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沃尔特·莫菲将制约宪政实现的“环境”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外部环境。特定国家的宪政制度是在特定的国际关系内运作的,国际社会关系既影响一个国家如何参与国际事务,有时又影响国家内部事务的处理。如强国对弱国内部政策的左右就是实现宪政的一个重要阻却因素。二是内部环境。其包括八个子项目:(1)一个有能力实行宪政的国家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2)国内的宪政制度没有武装力量的挑战与抵制;(3)公民们对宪政制度的拥护,以及有足够的政治技能,保证政府依法治理,而公民个人也服从法律规则;(4)人民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5)人民高度的文化与文明水平及对政治原理的认同;(6)经济、种族、宗教或文化团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合作;(7)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而不至于因为贫穷发生革命,经济制度与政策必须保证一定水准的生活,并使每个人都有希望;(8)培育一种支持宪政的文化,这种文化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必须表现在实际生活的价值取向中,因为如果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就不可能实现政治价值。3尽管这种列举式的分析方法未必全面和合理,但却勾勒出了实现宪政价值所应具备的背景。这八项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三个方面,即物质文明方面(1和7)、政治文明方面(2、3、4、6)和精神文明(5和8)等三个方面。因此,我们发现小康社会的实现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我国民主宪政提供了生长发育的内在机理,是实现民主宪政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没有小康社会作基础,民主宪政只能是“空中楼阁”。这是过去一百多年来我们无法真正实现民主宪政的根源。只有在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才能推动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进程,一改过去一百多年来的“有宪法,无宪政”的宿命。其次,民主宪政的发展也为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没有民主宪政的同步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只有在民主宪政的基石上,富强民主文明的小康社会才是可期待的。

二、小康社会的三个要素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推动力

小康社会的三个要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推动力。物质文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石;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基础,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高级形态和宪法化的结果;精神文明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物质文明指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它集中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即生产力的发达,此外它还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和产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物质文明为民主宪政的生育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民主宪政的基石;物质文明发展的状况也制约着民主宪政的发展。
其一,市场经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是催生民主宪政的酵母菌。4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其要求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力。财产权有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的建立。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市场经济就不能产生和发展,人就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要求,就无法在市场中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易,参与竞争;产权不明确,人在社会中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中产生的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人也没有迁徙的自由,人丧失了独立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5人对财产没有支配权,没有对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的追求,就不可能有持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要求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人人均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必将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必将提出防止政府侵权的迫切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众多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利益诉求必将是多元化的,由此产生并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不同利益要求必将产生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现实可能性。因此,没有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宪政精神所要求的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内容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近代的宪政史表明,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商人群体的出现,是推动宪政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进程来看,立宪运动的出现通常伴随着公共事务领域的正式分离。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与商人群体的浮现;宪法则是这种分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纵览中外宪政运动的发生发展,商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宪政发展的重要社会主体力量。6正如刘军宁所言:“近代的宪政运动本质上是商人阶级的民主运动。近代史上,宪政的确立与商人阶级的崛起与确立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看,商人阶级无疑应是立宪运动的主体与中坚。”5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
历史的事实说明,没有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宪政建设是先天不足的,社会中不能形成足够抗衡国家政治权力的阶级和共同体。始于清末的中国宪政运动是面临严重的外来压力所做出的反应,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汪洋大海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始终未形成作为宪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就是近代以来中国宪政运动屡屡失败的原因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近30年建设时期,我国仍然强调以阶级斗争为主,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主导立宪,也没有形成与宪政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使得立宪活动流于形式,始终未跳出“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怪圈。实践证明,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宪政。反思历史,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市民社会,这无疑是为实现民主宪政奠定了牢固的根基,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其二,生产力的不发达也影响着宪政制度的发展,即民主宪政还受到贫穷的限制。在贫困的状态下,人民在饥饿中挣扎,参政、保护自己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等宪政问题不会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充其量也只能是社会精英们的要求;贫穷还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和动乱,引发一系列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这就使得政治权威的强大甚至膨胀似乎成为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条件,这往往容易导致国家政治权威把正常的宪政秩序置于一边,为了社会的稳定而采取一些置宪法原则于不顾的违宪措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里,政府为了迅速改善经济状况,常常强化国家行政权力,而国家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官员们的政治特权和政治腐败。总之,“宪政的实现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首先是来自贫穷的限制。”从国际社会来看,“宪政的实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现实的障碍。排除这些障碍,需要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需要政治制度的改善与改革。” 7亨廷顿说过:“许多贫穷的社会将继续处于不民主之中,只要他们继续贫困下去”,“如果你想造就民主,就请促进经济增长。”8亨廷顿的判断是针对民主发展的,这同样也适用于宪政发展。可见,民主宪政与经济繁荣是互为因果关系的,二者相辅相成的,而市场经济是政治民主的真正土壤,民主宪政是经济繁荣的希望所托。
(二)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从人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追求。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政治文明实现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其一,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前提和基础。9政治文明之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原因在于:首先,政治文明是与政治国家相伴而行的。人类社会早在公元前800年前后的古希腊城邦就有了作为政治文明之核心的直接民主制度,公民大会就是这种直接民主的组织化形态,可以说,人类社会自有了政治国家,就有了政治文明;但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的的宪政只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尽管在古希腊罗马就已经产生了作为政治文明之内涵的民主,但是古代民主的终极价值取向不在于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在于城邦国家的整体利益。其次,近代以后的政治文明之所以成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还在于代议民主的产生。代议民主的形成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并为限权政治或宪政的形成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和必然的要求;同时,近现代民主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而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民主只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和工具,这即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本质所在,也是民主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再次,从政治文明的规范形式上看,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既是近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标志性成果,也是近代政治规范文明的基本表征。
其二,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的自然延伸,也是政治文明发展历史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两者之间具有历史与逻辑上的内在契合。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政党政治、代议制等等,都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符号。这些符号的组合与实践,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并具体表现为以选举体现民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制约权力和以法治保护权利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构成了现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10作为政治文明成熟的最高阶段——宪政文明,体现了当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政治改革的典范。民主宪政本质上是政治文明的延伸及其发展成熟的最高体现。从政治文明发展到民主宪政是政治史的历史与逻辑的必然结论。现代政治文明最终以民主宪政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规律;以宪法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因此,民主宪政的确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具体化和宪法化的结果。
(三)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一切积极精神成果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教育、科学和文化知识的发达与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小康社会的实现必然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多元的健康的科学的文化局面,以及人们法律意识、思想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而所有这些都将为民主宪政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其一,多元的文化是民主宪政得以生成的文化底蕴。宪政目标是以社会公正为主旨,它总是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的巨大进步为依托。民主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文化,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以诸多方面的先进文化作为背景和支撑,可以说是一种崇高理念指引下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们在新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生活方式。在文化上追根溯源,宪政是西方诸多文化的共同产物。即诸如希腊哲学、罗马的实证主义、基督教信仰、新教伦理、近代资本主义和传统的个人主义哲学等这样一些西方文化因素混合的产物。作为宪法理念中的核心的人民主权、法治、个人人权、宪政主义等范畴的内涵都溯源于这一文化的母体。西方自然法思想对宪政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人类社会在进入国家状态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财产权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然后人类制定契约,表现形式是宪法。宪法是人类社会的契约,国家始终不是至高无上的。人定的法律必然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由此可见,西方宪政的产生与自然法是渊源的关系。特定人性哲学对宪政的生成也有着重大影响,其认为趋利避害,自私自利是任何一个人无法改变的,利己的动机是人积极进取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督教有一种“原罪”的学说,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贪欲。但要追求自己正当的利益,人人利己并不可怕,而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利己则是可怕的,因此需要制定宪法,限制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11实现民主宪政的基础是全民宪政意识的形成。实现民主宪政实际上就是确立民主、自由等权利意识和宪法信仰的过程。
其二,百年来西方文化源源不断地输入引发的文化碰撞与交流,中国本土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衍生的文化变迁,打破了两千多年来的中华文化正统独尊为大的局面,小康社会的多元健康科学的文化局面正在形成。12从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开放政策,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大量吸纳着外来文明。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巨大变化,也推动了思想文化的多重生长和发展。两千多年来束缚人民并为历代统治者反复强化的以忠顺为核心、推崇国家主义和义务本位的封建文化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最后的抛弃。文化单一和文化专制的情形不复存在,百花齐放的多元社会文化格局逐渐形成。而人的思维也随同多元文化的内化而多元化。个人的独立、自主意识和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大大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并对社会产生愈来愈广泛深刻的影响。个人崇拜与个人迷信不再有大面积发生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将构成支撑我国民主宪政的内在文化底蕴,这就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信仰的树立,道德素质的提高等等也都将为宪政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从而形成一种崇尚宪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的宪政秩序。

三、民主宪政为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民主宪政是创造物质文明的制度前提和保障。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创造物质文明的必由之路。然而,仅有实行市场经济的意愿,却没有确立相应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及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放眼当今世界,凡践行宪政的国家皆为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凡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皆为宪政国家。这一事实表明了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联系,笔者把这种内在的正相关关系表述为:民主宪政是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首先,作为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的财产权须由宪政国家来确认和保障。财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市场交易的目的。市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产权的交易,市场主体只有拥有明晰的、可以自由处置的产权才能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保障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任何类型的国家都可以提供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服务,人类何以偏偏对民主宪政情有独钟呢?这是因为宪政国家是体现自由、限政、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它能为市场提供稳固、有效的财产权保障。而在前宪政时代,社会成员的财产权随时都会遭致蛮横、肆虐的专制权力的侵害。13
其次,民主宪政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14市场经济是极其脆弱的,它经不起战乱和动乱的考验。民主宪政可以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局面,它通过代议民主实现了政权的和平交接,避免了前宪政时代由权力转移引起的政局动荡、军阀割据、战事频仍等弊政。由民主宪政带来的政局稳定、社会祥和有利于市场的良好预期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再者,民主宪政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市场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这就需要来自国家的干预,但国家的干预不能取代市场的地位,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市场经济既排斥国家干预又需要国家的干预。怎么解决这一矛盾呢?民主宪政为我们提供了制度框架,它一方面保障市场经济必须的自由,另一方面又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使自由与限政得到最好的结合。此外,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体系的条件下推进的,在相当长时期内采取了增量改革的战略,双重体制并轨运行。这种改革模式,带来了诸如权钱交易、腐败蔓延、赤贫暴富、社会失范等种种“坏的市场经济”现象。而坏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根源在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偏差,目前我国经济转轨中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如何退出私人领域,把其活动限制在公共领域内,并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扰。布坎南等经济学家的建议是:在国家开展行政性的日常事务之前,便先从“立宪”层次上对其职责范围加以界定,因此推进民主宪政建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宪政的精髓在于政府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从而保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避免改革滑入坏的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5
最后,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带来贫富分化和社会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民主因素的注入。政府要顺应“福利国家”的世界性潮流,积极地保障和增进人民的福祉,保证充分就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永无休止地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才能消弭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公正。
可见,只有倡导民主宪政,兼顾自由竞争和公平分配,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和有序发展,从而尽快地创造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二)民主宪政实现了政治文明的内涵,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民主宪政促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确保公民的独立人格和自由的实现,为政治文明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在前宪政时代,公民是从属于政治国家的,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也就没有了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大多数的公民只是被管理者,权力只属于少数人,这与倡导“人民主权”“民主政治”的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只有在民主宪政之下,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市民社会的独立地位,规定了市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民主,勘定了政治权力的边界,并且通过分权制约、代议制、违宪审查等等制度安排,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保障了市民社会的自治,实现了政治文明的内涵。
其次,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法治政治,用法律规范政治行为,实现政治行为的法律化。而宪法则是一国具有最高效力和权威性的法律,民主宪政制度就是通过宪法来规范政治行为,并为之提供法律上。从静态上说,宪政是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不仅具有最高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具有明确的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等作用;民主宪政通过将代议制度、权力分开制度、选举制度等等体现现代政治文明规则上升为宪法规范,成为一国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从动态上说,宪政包括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等过程、方式和方法等;立宪的过程就是政治文明观念和制度宪法化的过程;行宪和护宪的过程就是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的实施和实现的过程,而且也是当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遭到违反时予以纠正的过程;修宪的过程就是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补充、完善和升华的过程。16
(三)民主宪政是精神文明的高级形态,它极大丰富了我国精神文明的内涵,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同时也为精神文明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其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文明有三个发展形态,即初级形态、高级形态和理想形态。前宪政时代,由于等级制度和剥削的存在,精神文明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形态,而民主宪政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人的平等与自由,它使得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大的解放,从而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们相处在和谐、互动、合作、奋进的社会环境之中,这必然带来文化的繁荣、科学的发展、法制的完善。这是一种高级的精神文明形态。17
其二,民主宪政丰富了精神文明的内涵,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这里所讲的法制,无疑就包括民主宪政在内。民主宪政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民主宪政制度根植于西方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它体现着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是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载体,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确认、追求和信仰。一句话,民主宪政是宪政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宪政文化蕴含的个体人格独立,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社会公德意识,官员的从政道德等本身就构成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8可以说,民主宪政制度的实践极大地丰富了精神文明的内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其三,民主宪政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首先,民主宪政为精神文明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如我国宪法总纲部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若干规定,就确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此外我国现行宪法第22条也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宪法原则为公民的文化权利提供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充分保证我国文化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促使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繁荣发展,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其次,民主宪政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环境保障。19精神文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下进行的。民主宪政通过法律的权威,对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而保障了社会环境甚至净化了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民主宪政的形成与发展,对全体公民也是一种教育力量,能引导人们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从而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结语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两者互为基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实现小康社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主宪政在我国的生成与发展,用民主宪政来为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小康社会的建设,通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来夯实民主宪政的根基,使民主宪政在我国真正落地生根,茁壮成长。

1 信春鹰,《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M],载《公共论从》第3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8页。
2 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J],《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3 [美]沃尔特·莫菲,《东欧的宪政民主》[J],载于《比较宪法项目论文》英文版,1990年6月。

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方式,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提升全省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志愿者是指在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能力的志愿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等。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新闻媒体负责应急志愿者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保证按规定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所参加的应急志愿者类别相关的基本素质;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来源

  (一)省志愿者联合会注册志愿者中招募;

  (二)全省聘用的基层信息员中招募;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四)依托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招募专业性的应急志愿者。

  第七条 分类

  应急志愿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5类。根据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经验和专业能力,每类别应急志愿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其中,初级:可以参与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级:可以参与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高级:可以参与任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www.gdemo.gov.cn)、“广东志愿者联盟”网站(网址:volunteer.21cn.com)设置的“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并按照“就近就便、属地为主”原则,报名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直接到依法设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机构填写并提交报名表格,由该机构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三)应急志愿者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如有特殊需要,可增发供佩戴的其他标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优先获得应急志愿服务;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六)法律、法规及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考核、级别评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初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中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良好;参与两次以上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良好;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良好。

  中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高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优秀;参与两次以上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优秀;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政府应急办商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授权各级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按规定组织对应急志愿者进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的,参照进行专项表彰。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各单位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有关岗位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

  第十八条 应急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淘汰。

  (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参加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半年内两次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