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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43:26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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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办发〔2008〕2号】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雨城区19.3平方公里)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经依法安置并完成征地拆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农转非的人员,一次性按每人6000元至1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失地后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该项费用作为征地成本,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
  1、征地农转非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员,向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2、征地农转非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发给10000元补贴。为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当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补缴费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员,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再发给5000元补贴。
  3、征地农转非时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发给10000元补贴。
  第四条征地农民的农转非、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国土、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承办,乡镇、街道、社区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服刑、劳教人员)范围内确定。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作为基准日计算,出生年月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第六条征地农民的“农转非”工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乡(镇)初审,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和“先培训后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的培训、就业提供服务,以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八条失地无业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簿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失地无业证明、征地安置协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服务,并可凭证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失地无业农民“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十一条失地无业农民在按本办法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后,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可凭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到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雨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征地农转非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凡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由本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为: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按省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省规定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5年。从办理完登记、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由雨城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三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时按省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省规定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参保缴费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对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雅办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时,将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为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增政策。其缴费年限视同参加工作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视同退休时间。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或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余额及利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雅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2004年1月1日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失地农民,尚未办理农转非或已办理农转非但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今后有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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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二)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三)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请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