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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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赎房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
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此复。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1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电煤供应紧张、枯水期西电送我省电量大幅减少及油价高企导致一大批燃油机组停机等原因,今年全省电力、电量双缺局面仍将持续。受省网电力不足影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全市企业被迫每周实行“开五停二”的错峰办法,局部地区甚至要“开三停四”。
为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就切实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了《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调峰电力认购办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价格高来高去的办法,以工商业用户认购调峰电力、收取调峰电力成本的方式,启用闲置机组发电,补充电力不足,减少我市工商企业错峰时间,以保障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请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全市工商电力用户对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理解和支持,使调峰电力认购工作顺利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为缓解电力供求矛盾,鼓励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13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认购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调峰作用,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缓解我市电力紧张局面,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共同支持,尽力满足工商企业的用电需求。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市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认购调峰电力。
(三)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和东莞供电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调峰电力认购的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是本市调峰电力的代销单位。
二、调峰电力的认购
(一)2006年起全市工业、商业用电企业必须参与计划错峰用电,计划每周实行错峰用电二至三日。为减少错峰而认购调峰电力的企业需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和实际用电量计算。调峰电力认购由用户到各镇(区)供电公司有关营业网点与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
(二)调峰电力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提供,各镇区供电公司负责发送并回收,并将协议签订情况一个月内汇总报市经贸局、物价局和东莞供电局。以后新签协议情况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于每季末按时上报。
(三)没有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的企业,错峰日必须实行错峰轮休,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而未依约定履约的,将追究违约责任。
(四)参与调峰电力认购的企业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每月一次,并与电费同时缴交。
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
(一)调峰电力主要来源于8台机组(144万千瓦),具体包括: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各两台机组。
(二)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以发电企业保本经营为原则,随燃料价格浮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季度核定一次。
四、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结算
(一)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由各镇(区)供电公司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代为收取,款项缴入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独立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购买发票及相关费用从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资金中支付。
(二)为便于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取,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应在各镇区供电公司营业网点的同一银行开设帐户,并由供电公司按现行电费收缴程序进行监管,以保证电力成本补差及时到户。
(三)各电厂每月的上网电量由东莞供电局提供并书面通知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按上网电量(计划内部分)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市物价局、经贸局核准后划给各有关电厂。收支的盈或亏转入下月,实行专款专用。
(四)市经贸局会同东莞供电局在计划内下达电厂的上网计划,抄送市物价局。各电厂必须严格按上网计划发电,超发电量不予结算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同时,无特殊情况电厂不得随意停发电。
(五)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发票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与电费发票一并派发至用户。
五、电力认购组织实施及监管
(一)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组织电力用户座谈、媒体宣传等形式,加深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对本暂行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对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收支进行监督。
(三)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报市物价局、经贸局;各发电企业每季度将财务报表报市物价局、经贸局。
(四)加大错峰线路巡查力度,保障签订认购协议的企业用电,加强对不参与电力认购又不自觉执行错峰企业的用电监管。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试行。
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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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参加电大学习,电大的教学点将原告名字错误注册,期间原告一直要求纠正,被告答复学习期间无法纠正,颁发毕业证书时予以纠正,但最终仍然向原告颁发错误名字的毕业证书,原告的工资晋级和在职进修均因此受到影响。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最后被告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为原告重新更换了毕业证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住所地:XX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长。
被告XXX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XXX市XX区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XX,校长。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02年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
原告取得名字为“李B”的大专毕业证书后,向本单位申请学历认定,单位以名字不服为由,对原告的学历资格未予认定,从而影响了原告2003-2004年度的工资晋级!2003年3月,原告被单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学专业专升本,招生单位以专科毕业证书名字不符为由不予录取,影响了原告的继续深造!2001年开始,国家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对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供公众查询,被告的错误注册行为,造成原告毕业证书与身份证明不符,将影响公众对原告学历证书合法性的怀疑!
原告认为,被告因疏忽大意,对原告的名字予以错误注册后经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姓名权被侵犯,影响原告的正常工资晋级和继续深造,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AB
XXXX年四月二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广播电视大学和XX县卫生学校侵权一案中,错误的毕业证书系以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名义颁发,被申请人在颁发毕业证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本案毕业证书是否能够得到纠正,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AB
XXXX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正确、适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电大”)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电大缴纳学费后,电大即负有组织原告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毕业手续的义务。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作为电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及毕业手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原告依法起诉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起诉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