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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17:41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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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改为: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四条:“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七、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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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节能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设立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市级部门节能工作奖。
第三条 节能工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选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五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由市经委考核,市级部门的节能工作由市财政局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节能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县区政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管。
第七条 考核指标:对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和相应的节能工作管理目标;重点用能单位考核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产值电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降低率和相应的节能管理目标。
第八条 市级部门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07〕36号)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节能指标分解情况,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经委对《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由市经委制定考核评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评估考核;市级部门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并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经考评对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级有关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对完成节能目标且成绩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市级部门授予节能工作奖,县区政府每年奖励前4名,其中第一、二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三、四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考核前20名的企业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其中设一等奖2个,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8个,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8个市级部门授予节能工作奖,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将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市级部门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几年来,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一些特定减免税办法。按照规定,这些准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但是,目前事先未按规定办妥减免税手续,事后要求退税的情况较多。为了促进有关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避免
人力、物力的浪费,严肃退补税纪律,现决定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前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未将已办的减免税证明在申报货物进口时递交,海关因而予以征税的,可在三个月内持凭有关单证向原征税的海关申请退税。经
海关核准后,可予退税,但应交纳人民币五十元的退税手续费。
对于按照《暂行海关法》第120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的,不收取手续费。
该项手续费收入的帐务按规费收入处理。



198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