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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6:52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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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局):

  为保障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重建工作原则。农户住房重建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工作、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根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房屋倒损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的房屋。


  二、制定住房重建规划。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村逐户,重点排查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的危房以及受灾害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按照原地重建和异地新建,分类统计,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准确依据。要在摸清农户住房倒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论证,保护生态、节约耕地,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群众认可的倒房恢复重建规划。


  三、科学选址合理设计保证质量。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重建选址和房屋设计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调集足够的力量,支持受灾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选址要符合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无偿向受灾群众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切合实际的住宅设计式样并附施工图,尽可能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要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重建房屋结构和质量符合抗震设防和抵御灾害的要求。


  四、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其他损房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规划和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灾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农户住房重建资金投入力度。受灾省(市)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受灾农户是住房重建的主体,要尊重群众意愿,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广泛开展对口援建、邻里互助、帮工帮料,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农户重建住房。


  五、严格重建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发放办法,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对重灾地区,低保户、五保户,遇难者家庭、伤残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重点帮助。县、乡要建立重建工作台账,公开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保证重建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反馈。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重建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六、加强对住房重建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乡、村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户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受灾农户住房重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前组织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和调运,保证建筑材料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建立住房重建进展统计、考核、报告制度。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重建任务。


  请你省(市)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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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00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八日



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拆迁定销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拆迁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拆迁定销房是向政府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中低价位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盐城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定销房管理办”),具体负责市区拆迁定销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四条 拆迁定销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规模建设、以需定建、限价销售、扎口管理”的原则,其具体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拆迁量不大且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定点建设。
第五条 拆迁定销房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拆迁计划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拆迁管理及定销房管理办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房地产开发计划。
市国土局会同规划局、定销房管理办,根据拆迁定销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六条 拆迁定销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拆迁定销房的限价水平,由市物价局会同定销房管理办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市国土局会同定销房管理办确定拆迁定销房的建设面积、套型比例和开发周期,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定销房的规划建设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坚持标准适度、便利节能。拆迁定销房套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60-9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120平方米,根据需要可安排少量45-50平方米小套型,作为解决少数实行最低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户的房源。
第八条 定销房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按期交付。由定销房管理办与开发企业、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定销房开发建设协议》。
第九条 拆迁定销房工程形象进度达主体一层即可批准预售。
第十条 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已签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可以申请购买拆迁定销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根据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分别享受不同的价格:被拆迁人执行盐政发〔2005〕38号文件标准的,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按规定价加减相应的住宅差价购买,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加减相应的住宅差价购买。被拆迁人执行盐政发〔2003〕89号文件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场基准价与规定价之间的差额,经定销房管理办会同市物价局审核,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地段购买4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或小套型拆迁定销房,45平方米以内的房款以拆迁补偿费抵冲,由拆迁人将款项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拆迁人支付。
定向安置房是指定向安置仅有一处住房,且拆迁补偿金额低于市区最低拆迁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到定销房管理办申请购买拆迁定销房,定销房管理办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购房面积,并发放拆迁定销房购房通知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拆迁定销房购房通知单到指定的定销房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购买拆迁定销房的,其规定价与市场基准价之间的差额由拆迁人支付,在被拆迁人购房时结算。定销房管理办在核发拆迁定销房购房通知单时予以注明。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政府土地储备和政府土地经营项目以外的拆迁项目为社会拆迁项目。
第十五条 拆迁定销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定销房开发企业要定期向定销房管理办报告住房建设和销售进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加快广州软件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软件园,包括天河软件园、广东软件科学园和南沙资讯科技园三个园区。
第四条 “十五”期间,市政府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广州软件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政府各类科技计划资金优先支持广州软件园、黄花岗信息园、重点软件企业和重大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鼓励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大软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三项经费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与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或企业合作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担保服务功能,逐步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集中一部分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广州地区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穗设立各种类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广州软件园和黄花岗信息园内,国家和省、市重点软件企业或国内外来穗创办的软件研究开发中心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用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由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出口软件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境外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通过ISO9000或CMM-2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为5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打击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七条 推行软件工程项目和软件产品招标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软件工程项目或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般软件产品,均采用招标方式。本市各级财政拨款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的软件工程项目,也要加强引导,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因业务拓展或技术交流需要出国、出境,经批准可优先办理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软件企业的合作,采用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强高层次软件人才的培养。
建立软件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网络,从软件技术、管理、市场等多个角度,强化软件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高科技人才入户、子女入学、技术入股、工商登记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软件人才来穗投资创业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人才提供直接服务。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对留学人员来穗创办软件企业或开发软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咨询评估、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3日